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97號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的公告
內容簡介
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067號文“關於印發《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畫》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本規範的編制,遵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在總結我國滅火器生產、檢驗、維護、管理、科研和工程套用現狀及經驗的基礎上,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國內有關科研、設計、製造、消防監督、使用單位等的意見,並參照了國際標準相關規定,結合我國工程實際,反覆討論、認真修改,最後經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5章和3個附錄,包括:總則、基本規定、安裝設定、配置驗收及檢查與維護。
本規範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內容解釋。本規範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管理組,以便今後修改和補充。
本規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煤國際工程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重慶市公安消防總隊
浙江省公安消防總隊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
大連市公安消防支隊
杭州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廣東平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胡傳平 唐祝華 趙 鋰 王寶偉 馮旭東
張之立 李玉強 南江林 諸 容 俞穎飛
李躍偉 王衛東 曹麗英 陶玉靈 姜 寧
張 峰 朱 磊 厲華根 馮 松 程 欣
陳 池 衣永生
法規目錄
1 總 則……………………………………………………………………………(1)
2 基本規定…………………………………………………………………………(2)
2.1 質量管理…….………………………………………………………………….(2)
2.2 材料、器材….…………………………………………………………………..(2)
3 安裝設定…………………………………………………………………………(4)
3.1 一般規定………………………………………………………………………..(4)
3.2 手提式滅火器的安裝設定………………………………………………………..(4)
3.3 推車式滅火器的設定…………………………………………………………….(6)
3.4 其他……………………………..………………………………………………(6)
4 配置驗收..…………………………………………..……………………………(7)
4.1 一般規定…………………………………………………….…….……………(7)
4.2 配置驗收…………………..……………………………………………………(7)
4.3 配置驗收判定規則……………………………………………..…….………….(9)
5 檢查與維護……………………………………………………..………….……(10)
5.1 一般規定……………………………………………………….………………(10)
5.2 檢查……………………………………………………………………………(10)
5.3 送修………………………………………………………………..….………(10)
5.4 報廢………………………………………………………………..….………(11)
附錄A 建築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13)
附錄B 建築滅火器配置缺陷項分類及驗收報告..………………………………(15)
附錄C 建築滅火器檢查內容、要求及記錄..……………………………………(18)
本規範用詞說明..…………..………………………………………………………(19)
附:條文說明…..………………………………………………………………..…(21)
法規正文
1 總 則
1.0.1 為保障建築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的合理安裝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時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不適用於生產或儲存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房或庫房。
1.0.3 滅火器的安裝設定、驗收、檢查和維護,除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1 質量管理
2.1.1 滅火器安裝設定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圖、設計說明、材料表應齊全;
2 設計單位應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3 施工現場應滿足滅火器安裝設定的要求。
2.1.2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規格、數量及其設定位置應符合批准的工程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修改設計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
2.1.3 安裝設定前應對滅火器、滅火器箱及其附屬檔案等進行進場質量檢查,檢查不合格不得進行安裝設定。
2.2 材料、器材
2.2.1 滅火器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滅火器應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並應有出廠合格證和相關證書;
2 滅火器的銘牌、生產日期和維修日期等標誌應齊全;
3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4 滅火器筒體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5 滅火器的保險裝置應完好;
6 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在綠區範圍內;
7 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2.2.2 滅火器箱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滅火器箱應有出廠合格證和型式檢驗報告;
2 滅火器箱外觀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3 滅火器箱應開啟靈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2.2.3 設定滅火器的掛鈎、托架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並應有出廠合格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2.2.4 發光指示標誌應無明顯缺陷和損傷,並應有出廠合格證和型式檢驗報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辦法:觀察檢查,資料檢查。
3 安裝設定
3.1 一般規定
3.1.1 滅火器的安裝設定應包括滅火器、滅火器箱、掛鈎、托架和發光指示標誌等的安裝。
3.1.2 滅火器的安裝設定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圖和安裝說明進行,安裝設定單位應按照本規範附錄A的規定編制建築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
3.1.3 滅火器的安裝設定應便於取用,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3.1.4 滅火器的安裝設定應穩固,滅火器的銘牌應朝外,滅火器的器頭宜向上。
3.1.5 滅火器設定點的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範圍。
3.2 手提式滅火器的安裝設定
3.2.1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定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鈎、托架上。對於環境乾燥、潔淨的場所,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2.2 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上鎖或拴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2.3 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應方便靈活,其箱門開啟後不得阻擋人員安全疏散。除不影響滅火器取用和人員疏散的場合外,開門型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不應小於175°,翻蓋型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不應小於100°。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3.2.4 掛鈎、托架安裝後應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不應出現鬆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於3個;總數少於3個時,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的載荷懸掛於掛鈎、托架上,作用5min,觀察是否出現鬆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等現象;當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質量小於45kg時,應按45kg進行檢查。
3.2.5 掛鈎、托架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保證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設定在掛鈎、托架上的手提式滅火器;
2 當兩具及兩具以上的手提式滅火器相鄰設定在掛鈎、托架上時,應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於3個;總數少於3個時,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實際操作。
3.2.6 設有夾持帶的掛鈎、托架,夾持帶的打開方式應從正面可以看到。當夾持帶打開時,滅火器不應掉落。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於3個;總數少於3個時,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與實際操作。
3.2.7 嵌牆式滅火器箱及掛鈎、托架的安裝高度應滿足手提式滅火器頂部離地面距離不大於1.50 m,底部離地面距離不小於0.08 m的規定。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於3個;總數少於3個時,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3.3 推車式滅火器的設定
3.3.1 推車式滅火器宜設定在平坦場地,不得設定在台階上。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推車式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3.2 推車式滅火器的設定和防止自行滑動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響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駛移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4 其他
3.4.1 在有視線障礙的設定點安裝設定滅火器時,應在醒目的地方設定指示滅火器位置的發游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4.2 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定點附近的牆面上應設定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誌,並宜選用發游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4.3 設定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採取防濕、防寒、防曬等相應保護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4.4 當滅火器設定在潮濕性或腐蝕性的場所時,應採取防濕或防腐蝕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 配置驗收
4.1 一般規定
4.1.1 滅火器安裝設定後,必須進行配置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滅火器配置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安裝、監理等單位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檔案進行。
4.1.3 滅火器配置驗收時,安裝單位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1 建築滅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圖、建築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
2 滅火器配置設計說明﹑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3 滅火器的有關質量證書﹑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
4.1.4 滅火器配置驗收應按本規範附錄B的要求填寫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報告。
4.2 配置驗收
4.2.1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隨機抽查20%,並不得少於3個;少於3個配置單元的,全數檢查。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對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圖進行。
4.2.2 滅火器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查看滅火器的外觀質量。全數檢查滅火器的合格手續。
驗收方法:現場直觀檢查,查驗產品有關質量證書。
4.2.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內,採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其滅火劑應能相容。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
驗收方法:對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檔案和滅火器銘牌,現場核實。
4.2.4 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有關規定,滅火器的設定應保證配置場所的任一點都在滅火器設定點的保護範圍內。
檢查數量:按照滅火器配置單元的總數,隨機抽查20%;少於3個配置單元的,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 滅火器設定點附近應無障礙物,取用滅火器方便,且不得影響人員安全疏散。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
4.2.6 滅火器箱應符合本規範第3.2.2、3.2.3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於3個;少於3個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4.2.7 滅火器的掛鈎、托架應符合本規範第3.2.4~3.2.6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5%,但不少於3個;少於3個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4.2.8 滅火器採用掛鈎、托架或嵌牆式滅火器箱安裝設定時,滅火器的設定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要求,其設定點與設計點的垂直偏差不應大於0.01m。
檢查數量:隨機抽查20%,但不少於3個;少於3個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與實測。
4.2.9 推車式滅火器的設定,應符合本規範第3.3.1、3.3.2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
4.2.10 滅火器的位置標識,應符合本規範第3.4.1、3.4.2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
4.2.11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滅火器的設定點應通風、乾燥、潔淨,其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範圍。設定在室外和特殊場所的滅火器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驗收方法:觀察檢查。
4.3 配置驗收判定規則
4.3.1 滅火器配置驗收應按獨立建築進行,局部驗收可按申報的範圍進行。
4.3.2 滅火器配置驗收的判定規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項目應按本規範附錄B的規定劃分為: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和輕缺陷項(C)。
2 合格判定條件應為:A=0,且B≤1,且B+ C≤4,否則為不合格
5 檢查與維護
5.1 一般規定
5.1.1 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5.1.2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於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5.1.3 檢查或維修後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定點位置擺放。
5.1.4 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行。
5.2 檢查
5.2.1 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5.2.2 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1 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 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5.2.3 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5.2.4 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5.3 送修
5.3.1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5.3.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滅火器類型 | 維修期限 | |
水基型滅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 | 出廠期滿3年; 首次維修以後每滿1年 |
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 | ||
乾粉滅火器 | 手提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 出廠期滿5年; 首次維修以後每滿2年 |
手提式(儲氣瓶式)乾粉滅火器 | ||
推車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 ||
推車式(儲氣瓶式)乾粉滅火器 | ||
潔淨氣體滅火器 | 手提式潔淨氣體滅火器 | |
推車式潔淨氣體滅火器 | ||
二氧化碳滅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5.4 報廢
5.4.1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 酸鹼型滅火器;
2 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 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5.4.3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表5.4.3 滅火器的報廢期限
滅火器類型 | 報廢期限(年) | |
水基型滅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 | 6 |
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 | ||
乾粉滅火器 | 手提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 10 |
手提式(儲氣瓶式)乾粉滅火器 | ||
推車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 ||
推車式(儲氣瓶式)乾粉滅火器 | ||
潔淨氣體滅火器 | 手提式潔淨氣體滅火器 | |
推車式潔淨氣體滅火器 | ||
二氧化碳滅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12 |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5.4.4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附錄A 建築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
表A 建築滅火器配置定位編碼表
配置計算單元分類 | □獨立單元 □組合單元 | 單元名稱 | |||||||
單 元 保 護 面 積 | S= m2 | 設定點數 | N= | ||||||
單元需配滅火級別 | Q= A Q= B | 設定點需配 滅火級別 | Qe= A Qe= B | ||||||
設定點編 號 | 滅火器編 號 | 滅火器型 號 規 格 | 滅火器設定點 實 配 滅火級別 | 滅 火 器 設定方式 | 滅 火 器 設 置 點 位置描述 | 備 注 | |||
Qe= A Qe=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Qe= A Qe=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Qe= A Qe =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Qe= A Qe=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Qe= A Qe=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Qe= A Qe=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Qe= A Qe=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Qe= A Qe=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Qe= A Qe=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Qe= A Qe= B | □滅火器箱內 □掛鈎、托架上 □地面上 | ||||||||
單元實配滅火級別 | Q= A Q= B | 單元實配滅火器數量 | |||||||
附錄B 建築滅火器配置缺陷項分類及驗收報告
表B 建築滅火器配置缺陷項分類及驗收報告
工程名稱 | 工程地址 | |||||||
建設單位 | 設計單位 | |||||||
監理單位 | 施工單位 | |||||||
序號 | 檢查項目 | 缺陷項 | 檢查記錄 | 檢查結論 | ||||
1 |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 | 嚴重(A)4.2.1 | ||||||
2 | 滅火器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 嚴重(A)4.2.2 | ||||||
3 |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內,採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其滅火劑應能相容 | 嚴重(A)4.2.3 | ||||||
4 | 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有關規定,滅火器的設定應保證配置場所的任一點都在滅火器設定點的保護範圍內 | 嚴重(A)4.2.4 | ||||||
5 | 滅火器設定點附近應無障礙物,取用滅火器方便,且不得影響人員安全疏散 | 重(B) 4.2.5/3.1.3 | ||||||
6 |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定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鈎、托架上,或乾燥、潔淨的地面上 | 重(B)4.2.5/3.2.1 | ||||||
7 | 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拴系或上鎖 | 重(B)4.2.6/3.2.2 | ||||||
8 | 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應方便靈活,其箱門開啟後不得阻擋人員安全疏散。開門型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應不小於175°,翻蓋型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應不小於100°,不影響取用和疏散的場合除外 | 輕(C)4.2.6/3.2.3 | ||||||
9 | 掛鈎、托架安裝後應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不應出現鬆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以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的載荷(不小於45kg)懸掛於掛鈎、托架上,作用5min,觀察檢查 | 重(B)4.2.7/3.2.4 | ||||||
10 | 掛鈎、托架安裝後,應保證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手提式滅火器。當兩具及兩具以上的手提式滅火器相鄰設定在掛鈎、托架上時,應保證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 重(B)4.2.7/3.2.5 | ||||||
11 | 設有夾持帶的掛鈎、托架,夾持帶的打開方式應從正面可以看到。當夾持帶打開時,手提式滅火器不應掉落 | 輕(C)4.2.7/3.2.6 | ||||||
12 | 嵌牆式滅火器箱及滅火器掛鈎、托架的安裝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關於手提式滅火器頂部離地面距離不大於1.50 m,底部離地面距離不小於0.08 m的規定,其設定點與設計點的垂直偏差不應大於0.01m | 輕(C) 4.2.8/3.2.7 | ||||||
13 | 推車式滅火器宜設定在平坦場地,不得設定在台階上。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推車式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 | 輕(C) 4.2.9/3.3.1 | ||||||
14 | 推車式滅火器的設定和防止自行滑動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響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駛移動 | 輕(C) 4.2.9/3.3.2 | ||||||
15 | 在有視線障礙的設定點安裝設定滅火器時,應在醒目的地方設定指示滅火器位置的發游標志 | 重(B) 4.2.10/3.4.1 | ||||||
16 | 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定點附近的牆面上,應設定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誌,這些標誌宜選用發游標志 | 輕(C) 4.2.10/3.4.2 | ||||||
17 |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滅火器的銘牌應朝外,滅火器的器頭宜向上 | 重(B) 4.2.11/3.1.4 | ||||||
18 | 滅火器的設定點應通風、乾燥、潔淨,其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範圍。設定在室外和特殊場所的滅火器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 重(B) 4.2.11/3.1.5/3.4.3/3.4.4 | ||||||
綜合 結論 | ||||||||
驗收 單位 | 施工單位簽章: 日期: | 監理單位簽章: 日期: | ||||||
設計單位簽章: 日期: | 建設單位簽章: 日期: | |||||||
附錄C 建築滅火器檢查內容、要求及記錄
表C 建築滅火器檢查內容、要求及記錄
檢查內容和要求 | 檢查記錄 | 檢查結論 | |
配 置 檢 查 | 1 滅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圖表規定的設定點位置 | ||
2 滅火器的落地、托架、掛鈎等設定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設計要求。手提式滅火器的掛鈎、托架安裝後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並不出現鬆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 | |||
3 滅火器的銘牌是否朝外,並且器頭宜向上。 | |||
4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是否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 |||
5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包括可燃物的種類和物態等,是否發生變化 | |||
6 滅火器是否達到送修條件和維修期限 | |||
7 滅火器是否達到報廢條件和報廢期限 | |||
8 室外滅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曬等保護措施 | |||
9 滅火器周圍是否存在有障礙物、遮擋、拴系等影響取用的現象 | |||
10 滅火器箱是否上鎖,箱內是否乾燥、清潔 | |||
11 特殊場所中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完好 | |||
外 觀 檢 查 | 12 滅火器的銘牌是否無殘缺,並清晰明了 | ||
13 滅火器銘牌上關於滅火劑、驅動氣體的種類、充裝壓力、總質量、滅火級別、製造廠名和生產日期或維修日期等標誌及操作說明是否齊全 | |||
14 滅火器的鉛封、銷閂等保險裝置是否未損壞或遺失 | |||
15 滅火器的筒體是否無明顯的損傷(磕傷、劃傷)、缺陷、鏽蝕(特別是筒底和焊縫)、泄漏 | |||
16 滅火器噴射軟管是否完好,無明顯龜裂,噴嘴不堵塞 | |||
17 滅火器的驅動氣體壓力是否在工作壓力範圍內(貯壓式滅火器查看壓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綠區範圍內,二氧化碳滅火器和儲氣瓶式滅火器可用稱重法檢查) | |||
18 滅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齊全,並且無鬆動、脫落或損傷 | |||
19 滅火器是否未開啟、噴射過 |
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 ,反面詞採用“不宜” ;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
2 本規範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