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為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管理,保障建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管理,保障建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消防設施的配置、維護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在建築物(含構築物)中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系統、設施、設備,包括: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二)防煙排煙系統;

(三)消防通訊及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四)消防供電、配電系統和電氣防火防爆設施;

(五)消防供水設施、消火栓系統和滅火器;

(六)防火門等防火分隔設施;

(七)火災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誌及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門、消防電梯;

(八)消防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建築消防設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監督檢查範圍內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房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築物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築消防設施,設定消防安全標誌。

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本省消防技術標準。設計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質量。

禁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分別在生產、流通、使用領域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並互相通報相關情況。

第七條 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包括建築消防設施在內的消防設計檔案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消防設計和建設工程進行抽查。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程式依照《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建築消防設施由建築物的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產權單位書面委託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同一建築物有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約定各方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並確定責任單位對共用的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一)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二)制定並落實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

(三)組織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並取得上崗證;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值班管理制度,保證24小時兩人值班,並按照規定做好值班記錄。

值班人員應當是取得上崗證的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

第十一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頻次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

(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結合公共娛樂場所每2小時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部分或者全部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當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二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對象包括全部消防設施、系統、設備及組件。檢測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檢測記錄,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築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自系統投入運行後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消防設施,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

消防安全檢測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檢測機構應當事先告知委託檢測單位有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出示收費依據,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雙方在契約中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在值班、巡查、檢測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或者出現故障的,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維修,並按照規定做好維修記錄。

建築消防設施因維修、改造停止使用的,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將情況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人員密集場所出現前款情況的,還應當採取在場所入口處醒目位置張貼公告或者在場所內廣播等方式,將建築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況告知公眾。

第十五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保養,並做好保養記錄:

(一)定期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鏽的消防設施進行清潔、除銹、潤滑;

(二)定期對火災探測器進行清洗、標定;

(三)定期對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壓力容器進行試驗、標識;

(四)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其他類型的消防設施進行保養。

第十六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將建築消防設施的驗收檔案、原始技術資料等基本情況和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維修記錄、保養記錄等動態管理情況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建築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二)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檢測及運行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及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建築消防設施的專項檔案情況。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對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臨時查封措施的實施和解除程式依照《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履行檢查職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批准;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不依法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消防控制室未落實24小時兩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周巡查一次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處罰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年度檢測記錄報送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關於建築消防設施的含義和種類

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含義和種類,是規範和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建築消防設施防災、減災功能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和《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二)項都提及了“建築消防設施”一詞,但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含義及包含的範圍並未予以明確。為此,《規定》第三條根據國家標準《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並參考外省規定,明確了建築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在建築物(含構築物)中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系統、設施、設備,並列舉了其主要種類。

二、關於建築消防設施的配置

在建築物中配置建築消防設施,對於及時發現並撲滅初期火災、傳遞火災信息以及為人員疏散創造便利條件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為此,《規定》第五條要求“建築物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築消防設施”,並對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質量以及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第六條依據《消防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七條依據《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

三、關於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主體

由於建築消防設施存在著系統自然老化、使用性和耗用性老化等問題,為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始終完好有效,長期正常運行,持久有效地發揮作用,《規定》第八條依據《消防法》第十八條和《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國家標準《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4.2、4.3的規定,明確了“建築消防設施由建築物的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產權單位書面委託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同一建築物有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約定各方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並確定責任單位對共用的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維護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四、關於維護管理責任主體的具體責任

目前,在建築消防設施方面,有設施,無管理、無使用成了一大通病。為解決人員落實不到位,維護不到位的問題,《規定》在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主體的同時,明確了維護管理責任的具體內容。其第九條依據《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及國家標準《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規定了明確維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制定維護管理制度,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以及做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共五項責任,第十條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提出了要求,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分別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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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台並正式實施,其中提出,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應將情況告知公眾,施工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規定》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頻次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結合公共娛樂場所每2小時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部分或者全部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當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非重點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在重大節日、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年度檢測記錄報送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在值班、巡查、檢測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或者出現故障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維修,並按照規定做好維修記錄。建築消防設施因維修、改造停止使用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將情況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人員密集場所出現以上情況的,還應當採取在場所入口處醒目位置張貼公告或者在場所內廣播等方式,將建築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況告知公眾。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對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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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在江西,建築消防設施的配備和維保都將按照明文規定執行。2月28日,江西省公安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據悉,如果消防控制室沒有兩人24小時值班,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逾期不改將被罰500~1000元。此外,公共娛樂場所消防設施至少每日巡查一次,非消防重點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江西屬少數制定相關規定的省份

在新聞發布會上,江西省消防總隊政委王林波介紹說,就目前江西的建築消防設施來看,還存在著設計不規範、管理有漏洞、維護保養跟不上等問題。為了細化和具體化消防法中有關建築消防設施的條款,江西成為少數幾個制定了相關地方性規章的省份之一。

按照《規定》,建築物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築消防設施,設定消防安全標誌。而所謂的建築消防設施,是按標準配置在建築物(含構築物)中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系統、設施、設備,包括我們熟知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火門、火災應急照明等設施。

不能隨意減低消防設施設計質量

據悉,建築消防設施的成本一般占建築施工總成本的5%。《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質量。

《規定》還明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否則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居民區物業負責共用消防設施維護

針對不少建築中的消防設施無人維護管理和保養的問題,《規定》明確了建築消防設施維保的主體是建築物的產權單位,或者由產權單位書面委託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如果同一建築物有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必須書面約定各方責任,並確定責任單位對共用的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維護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要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維保責任主體要履行包括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責任,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保證24小時兩人值班,值班人員還要取得上崗證。如果未落實24小時兩人值班制度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將被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設施至少每日一查

為了保證消防設施正常運轉,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還要根據建築的性質按照不同頻次對設施進行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其中公共娛樂場所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否則將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警告處罰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維護管理單位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如果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年度檢測記錄報送備案,將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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