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昊獎學金

建昊獎學金

建昊獎學金的全稱是“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是由建昊集團捐資1000萬元,團中央、全國學聯和北京建昊集團於1996年共同設立。旨在樹立青年學生的先進典型,引導和激勵當代大學生適應時代要求,勤奮學習,大膽創新,努力提高綜合素質,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奮發成才。

基本信息

名稱

建昊獎學金

分析解說

“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由建昊集團捐資1000萬元,團中央、全國學聯和北京建昊集團於1996年共同設立,連續十年對當年度湧現出的優秀大學生進行評選表彰。旨在樹立青年學生的先進典型,引導和激勵當代大學生適應時代要求,勤奮學習,大膽創新,努力提高綜合素質,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奮發成才。
“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98年度評選條例

獎學金

第一條“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由共青團中央、全國學聯、北京建昊集團聯合設立。
第二條“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評選活動旨在樹立青年學生中的先進典型,建立導向、激勵機制,引導廣大青年學生積極向上、自立自強、奮發成才。

候選人

第三條“建昊獎學金”的參評範圍為:98年7月以前我國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含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條“建昊獎學金”候選人各學歷層次的名額分配比例大致為:大專、本科學生占獲獎總人數的50%;碩士研究生占獲獎總人數的30%;博士研究生占獲獎總人數的20%;本專科學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不同層次制定標準分別評選。上述比例由全國評審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調控。

參評條件

第五條“建昊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中,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德、智、體全面發展,並且在社會實踐、學術研究、科技創造、志願服務、品德修養等方面表現出色,取得突出成績的優秀學生。
第六條在上述條件基礎上,本獎學金對於具備下列條件的候選人予以優先考慮:
(一)“全國三好學生標兵”和“全國優秀學生幹部標兵”稱號獲得者;
(二)“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一等獎獲得者;
(三)學術科研成果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推廣價值,或套用於實踐領域產生顯著社會經濟效益者;
(四)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事跡突出者;
(五)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及其它國內外重要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六)在國內外除體育外其它各類重大比賽中成績突出者;
(七)在逆境中頑強拼搏、自立自強且品學兼優者。

組織機構

第七條“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評選活動的機構為全國評審會和各省級評審會。
第八條全國評審會由共青團中央、全國學聯、北京建昊集團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著名中青年專家學者聯合組成,負責全國評審活動的領導和協調工作。全國評委會是獎學金評選活動的最高機構,具有最終裁決權。
第九條各省級評審會,由各省級團委、學聯會同本地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負責本地獎學金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和初評工作。

評選程式

第十條“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評選的基本程式是:本人申請(有科研成果者須附專家鑑定);學校黨、團組織審核確認;省級評審會評審推薦;全國評審會終審確定。
第十一條各省級評審會產生獎學金候選人名單後,應立即通報候選人所在單位及有關組織,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保留一定時間的投訴期。若收到投訴,應立即組織調查。經調查確認不符合資格或條件者,應採取相應措施,同時通報有關單位和全國評審會。
第十二條各省級獎學金評審會須嚴格按照分配名額和規定時間上報候選人,所報名額超出規定名額或超過規定時間的視為無效。
特等獎的推薦應予註明。特等獎候選人需經全國評審會進行審議(必要時進行問辯)、差額評議,最終確定獲獎者。
第十三條在評選過程中,上一級單位有權改變下一級單位的推薦決定,如當事人或下級單位不服,可越級申訴,直至全國評審會。全國評審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解釋權歸“中國大學生跨世紀發展基金·建昊獎學金”全國評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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