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規定
1.延期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人基於法 定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經核准延期一定時間申報的制度;
2.延期申報的法定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因素,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災害,包括水、火、風災、地震等;財務處理的特殊原因,即財務處理未結束,在規定的申報期內申報確有特殊困難的;
3.地域性原因造成無法及時申報的,稅務機關應公告延期申報期限。
辦理程式
主管國稅機關:區縣(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受理地點: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室)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 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二、申請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下稱申請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前向辦稅服務廳涉稅視窗遞交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含下列內容: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延期申報審批表;
(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附送資料
(一)《延期申報申請核准表》;
(二)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法定義務
(一)需確有困難等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請延期申報時應提出“確有困難”等理由,例如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尚未編制,出現不可抗力等。
(二)需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除因不可抗力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申報的,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三)需經稅務機關核准。在一般情況下,延期申報必須經稅務機關核准,即由稅務機關對延期申報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後作出準予延期申報的批准。
(四)需預繳稅款。經核准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