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規則
延期申報權行使的條件
從目前情況來看,對延期申報的條件,法律、法規尚未做出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在稅收管理實踐中,延期申報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兩個:
1.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申報。由於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填寫的納稅申報表,其項目多達二十多項,同時要附報財務會計報表及與納稅相關的契約、協定等有關資料,申報表及附報資料又需要眾多統計數字;也由於突發事件及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時統計的情況時有發生,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的填寫也就可能無法按時完成,致使納稅人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可以申請延期申報。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是客觀存在的。如地震、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引起的諸如交通、通訊中斷、企業停產等一系列嚴重後果,從而使納稅人不能按期申報。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延期申報權的行使方式
從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申請延期申報的方式只能採取書面形式,即延期申報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口頭申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時申報納稅的,必須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後,立即到稅務機關說明不能按期申報的理由,並寫出書面申請。總之,延期申報無論是特殊困難引起的,還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都必須寫出書面的申請。書面申請必須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法人代表的姓名,延期申報的稅種、稅率、稅額,延期申報的理由等事項。
延期申報權行使應注意的事項
1.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後方可實現。
2.預繳稅款,並在延期期限內辦理稅款結算。延期申報核准後,納稅人應按上期實際繳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然後在稅務機關批准的延期批准的延期申報期限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為什麼按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計算?這是指一般情況下,即期和上期的時間很近,一個單位或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所得情況不會有太大變化,所以按上期實繳數額預繳。在稅務機關堅持應按核定預繳的情況下,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但稅務機關進行稅款核定時,其核定的標準,一般也是參考上期的納稅情況和相關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確定。同時,一旦情勢恢復正常,在核准的延期內還要及時辦理稅款結算,從不正常的狀態恢復到正常狀態。
行使延期申報權的意義和方式
行使延期申報權的方式,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何種方式申請延期申報。從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申請延期申報的方式只能採取書面形式,即延期申報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口頭申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時申報納稅的,必須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後,立即到稅務機關說明不能按期申報的理由,並寫出書面申請。總之,延期申報無論是特殊困難引起的,還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都必須寫出書面的申請。書面申請必須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法人代表的姓名、延期申報的稅種、稅率、稅額,延期申報的理由等事項。
行使延期申報權,可以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遇到特殊困難不能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辦理納稅申報時,避免因此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時間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可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1.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對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使延期申報權,既解決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申報的困難,又避免了稅務機關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不得不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期申報進行的處罰,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達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護。
法律規定
1.《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2.《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