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一)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一)享受廉租住房補貼的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12平方米。 (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一核。

為認真落實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廬江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縣政府令第21號)和《關於公布2008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標準的通知》(廬政辦[2008] 47 號)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保障方式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放廉租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廉租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的一種。實物配租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保障家庭條件
在廬城規劃區內的城鎮居民,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具有廬城城區非農業戶口;
(二)家庭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年人均4500元以下(含本數);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三、住房面積核定
下列房屋納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的核定範圍:
(一)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
(三)房屋已拆遷,尚未落實新住房的,按拆遷契約記載的原房屋面積認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實際安置面積認定;以貨幣方式補償的,按貨幣補償面積認定;
(四)違章搭建的住房(在自行拆除後,可不核定為現住房面積)。
四、保障標準
(一)享受廉租住房補貼的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12平方米。
(二)2008年度我縣廉租住房補貼標準為6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家庭廉租住房月租金補貼額=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家庭現住房面積與政策性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差額×家庭人口數。
五、辦理程式、時限與提交材料
(一)申請:
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廬江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原件、複印件)和證明材料(原件):
1、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須提供申請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字的書面委託書;
2、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產權證書和拆遷安置協定等;無工作單位的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現住房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包括工資(含保險卡)、工資表、低保卡等;無工作單位的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家庭收入證明;
4、其他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二)審核:
1、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應及時審查申請家庭的申報材料,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內容。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對初審確定受理的申請家庭材料簽署意見後,上報廬城鎮政府複審。
2、經廬城鎮政府複審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政府法制、監察、民政、財政、廬城鎮等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縣房地產管理局予以登記;審核未通過的,縣房地產管理局不予登記。審核結果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廬城鎮及其社區居委會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公示:
1、受理對象公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對初審受理的申請家庭,必須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社區、居住地和工作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方可對初審受理的申請家庭材料簽署意見,報廬城鎮政府複審;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2、保障對象公示:經審核小組審核確定的保障對象(即輪候保障對象),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廬城鎮政府在保障對象的戶口所在地社區再次張榜公示,同時在縣政府網站、巢湖日報(廬江版)或縣電視台予以公布,期限為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確定為當年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保障對象;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發放(配租):
廉租住房補貼資金的發放,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審核結果編制用款計畫,縣財政局對用款計畫進行審核確認,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縣財政局確定發放方式,然後由縣房地產管理局依照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單組織發放。
已登記為實物配租的家庭,在候租家庭較多時,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縣民政、監察部門和廬城鎮人民政府採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但經共同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或者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特困難家庭,可在公開搖號前優先予以解決。當年經搖號未納入實物配租的家庭,下年度可繼續申請。
六、監督管理
(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一核。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2、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過縣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的;
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縣人民政府公布的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6、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本細則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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