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標準與價格
(一)經濟適用住房單套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按照《安徽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皖價房〔2003〕174號)和《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縣物價局會同縣房地產管理局等部門,根據具體項目核定後報縣政府審批,向社會公布。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由縣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銷售方式可採取分期付款。在候購家庭較多時可採用搖號的方式確定申購家庭,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申購家庭可優先購房。
二、申購條件及供應範圍
(一)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廬城城區實際居住的一對夫婦為一個申購家庭(含單親家庭),家庭成員均具有廬城城區非農業戶口;
2、家庭收入年人均低於7252 元(含本數);
3、無住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含本數);
4、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二)下列家庭成員可作為分攤家庭收入的人口:
1、申購家庭夫婦(含單親家庭);
2、與申購家庭夫婦同住的未婚或者離異、喪偶後無住房的直系親屬;
3、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4、在外讀書的未婚子女。
(三)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原住房:
1、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3、現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購家庭成員已出租或在前5年內已轉讓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6、違章搭建的住房(在自行拆除後,可不核定為原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家庭收入年人均高於7252 元;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8平方米;
3、家庭成員不具有廬城城區非農業戶口;
4、家庭成員已在廬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房的,或者已參加集資建房的;
5、已參加福利分房、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家庭未按規定退回所分房屋和領取的住房補貼;
6、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五)申購經濟適用住房須同時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家庭戶口本、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原件、複印件);
2、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由居住地社區出具廬城鎮政府簽署意見的收入證明(原件、複印件);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證明、無房證明和實際居住證明(原件、複印件)及退回福利分房與退回住房補貼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住地社居委出具;
4、委託代理人為申請人辦理購房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原件、複印件);
5、其他相關證明或證件(原件、複印件)。
三、申購程式:
(一)申請:
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社居委領取並按要求填寫《廬江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初審:
申購家庭將《廬江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和相關材料準備齊全後,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戶口所在地社居委,社居委組織人員對申購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現狀、家庭人口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評議,並由經辦人員初審,材料不齊的要求其補齊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社區和工作單位予以公示15天。公示期間對有異議者由社居委組織調查核實,異議成立取消申購資格。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有關材料上報廬城鎮政府複審,複審無異議報縣房地產管理局審核。
(三)審核:
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政府法制、監察、民政、財政、廬城鎮等相關部門對複審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審核小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統一編號,在戶口所在地社區再次公示,同時在縣政府網站、巢湖日報(廬江版)或縣電視台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間對有異議者由審核小組組織調查核實,核實異議成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申請人編號作廢,取消申購資格。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核發《廬江縣經濟適用住房待購通知單》。申購家庭憑《廬江縣經濟適用住房待購通知單》參加公開搖號(具體辦法另行通知)。通過搖號取得認購資格的家庭,縣房地產管理局發給《廬江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認購家庭憑《廬江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購房手續。
四、產權管理
(一)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應當使用《房屋銷售契約》。建設單位應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購房戶憑《廬江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等相關要件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申購家庭成員姓名”等事項。
(二)經濟適用住房不允許上市交易、不允許對外出租、不允許贈予和借(租)給親友居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如需購買商品房,必須退出。
(三)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應按有關規定交納房屋公共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監督管理
(一)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由購房人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補足購房款;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縣房地產管理局分別不同情況提請縣政府、縣監察局對該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問責。
(二)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審核、銷售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分。
六、本細則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