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設科技協會

廣西建設科技協會經廣西建設廳同意,廣西民政廳批准,於2004年12月成立。協會是由廣西建設科技領域各行業事業單位、科研部門、生產企業、設計單位、科研院校和相關管理部門以及建設科技工作者為主體並自願參加組成的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西建設科技協會經廣西建設廳同意,廣西民政廳批准,於2004年12月成立。協會是由廣西建設科技領域各行業事業單位、科研部門、生產企業、設計單位、科研院校和相關管理部門以及建設科技工作者為主體並自願參加組成的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推動廣西建設科技的發展、共商行業大事、協調行業管理、開展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為本行業服務。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建設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辦公地點:南寧金湖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407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廣西建設科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它的英文名稱為“GuangxiConstruc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在廣西建設廳的指導下,由廣西建設科技領域各行業事業單位、科研部門、生產企業、設計單位、科研院校和相關管理部門以及建設科技工作者為主體並自願參加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推動廣西建設科技的發展、共商行業大事、協調行業管理、開展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為本行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建設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點在南寧金湖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407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我區建設科技實際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的建議,為政府管理部門提供決策依據,為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
(二)接受政府委託,組織本行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三)積極開展建設科技的宣傳推廣、經驗交流、技術培訓、協作攻關、產品研發諮詢服務等活動,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四)發展與國內外建設科技、教育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國內的建設科技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五)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建設科技成果的評審及成果轉化活動。
(六)及時傳遞政府有關政策和信息,反映會員的困難和願望,抵制偽劣產品,制止惡性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廣西建設科技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設計單位、區外從事與建設科技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均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四)提交入會申請表;
(五)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六)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提請本會組織協調、平衡解決會員在生產經營、開發研究和推廣套用中遇到的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
(六)入會志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服從本會的行業管理,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經驗交流、經濟技術及業務考察、總結評比、參觀學習、諮詢等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對違反行規的情況在本會內部予以公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畫和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自治區建設廳審查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技術力量雄厚,科技研發能力較強;
(二)企業的產品和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單位每年進行一次調整,調整比例不超過總數的1/3,並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自治區建設廳審查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自治區建設廳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 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自治區民政廳和自治區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契約制管理,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自治區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建設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建設廳和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與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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