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珠寶協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交理事會通過。

協會簡介

廣西珠寶協會,成立於1993年11月,是經廣西區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省級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本會宗旨:服務會員、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團結珠寶玉石首飾企事業單位、廣大從業人員和珠寶愛好者,以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為己任,充分發揮協會是政府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繁榮珠寶事業,更好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人大副主任李振潛為名譽會長,現任會長:廣西鑫亨達寶業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至尊珠寶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楊衛紅,辦公地點:廣西南寧市中新路2號區國土資源廳0508室。

內設機構

為了加強珠寶行業發展,開展行業交流,根據需要在理事會領導下,設立秘書處,並建立如下六個部門:
1、廣西珠寶協會秘書處:秘書處是廣西珠寶協會的常設辦公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並組織各項活動。
2、辦公室:主要負責協會的辦事機構、財務管理以及物業管理。
3、會員部:主要負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組織發展和日常的管理工作,開展行業自律,規範市場行為,促進行業交流與發展,參與組織大型活動,開拓創新服務領域,開展行業專項服務等。
4、行業發展部:主要負責行業的品牌戰略實施工作,負責行業整體形象的宣傳與推廣,負責行業信用體系評價工作、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以及有針對性的服務推廣活動。
5、珠寶玉石鑑賞評估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宣傳珠寶首飾鑑賞評估標準和方法,傳播珠寶玉石文化,提升珠寶玉石首飾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提高消費者對珠寶首飾的鑑賞水平,為廣大單位會員和珠寶愛好者提供鑑賞、諮詢服務。
6、寶玉石工作委員會:大力推廣大化軟玉、賀州黃臘石、龍勝紅碧玉等廣西珠寶資源,推動廣西區內寶、玉石產業發展,為廣大單位會員和珠寶愛好者提供寶、玉石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7、培訓中心:主要負責寶玉石文化知識的培訓,以及寶玉石各類培訓班工作,提高珠寶文化知識在社會各界的認知度。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西珠寶協會”,簡稱“桂寶協”,英文名稱“JewelryAssociation of GuangXi”縮寫為“JAG”。
第二條本會性質:為廣西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珠寶界的知名人士、珠寶愛好者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下,服務會員、規範行業、發展產業,以團結珠寶玉石首飾企事業單位、廣大從業人員和珠寶愛好者,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為己任,做好政府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推動廣西珠寶產業的繁榮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廣西南寧市中新路2號區國土資源廳0508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主要任務:是在廣西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和政府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貫徹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政策和法規,推動科技進步與科學管理,實現廣西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持續穩定發展。
本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服務的職能;二是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事業、工作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三是協助政府部門加強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管理的職能。具體是: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愛好者,對國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三)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廣西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國內及國際競爭力。
(四)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五)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協助政府加強對珠寶市場的巨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的各種質量標準和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使廣西珠寶玉石首飾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七)開展珠寶玉石首飾科學技術研究及鑑定評估,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鑑定儀器研製、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對具有行業專長的帶頭人,給予技術權威認證資格認定。
(八)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九)組織開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全行業的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十)組織並開展國內外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珠寶協會和商會的聯繫。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廣西舉辦國內外珠寶首飾展銷會、展覽會,引進並推廣國外有關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一)組織建立廣西珠寶玉石首飾信息系統(資料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諮詢服務,通過國際網際網路與國際接軌,使廣西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
(十二)收集、整理、統計、研究國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經濟技術信息,辦好刊物,編輯出版珠寶玉石首飾方面的圖書、雜誌、報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政策。
(十三)協助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四)協調廣西與地市協會、本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的聯繫,相互支持與合作。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年輕化、專業化、富有朝氣的職業化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四)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對珠寶首飾感興趣或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鑑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性珠寶玉石首飾業協會(商會)可申請入會。
(五)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對珠寶首飾感興趣或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收藏、檢測鑑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的個人可申請入會。
(六)名譽會員:凡對本協會有重要貢獻,有聲譽的國內外單位、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協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會長工作會議,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召集,根據某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由與該項工作相關聯的部分副會長、部分常務理事和部分理事參加,不定期、不定人數召開會長工作會議,研究協會的相關工作,並檢查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對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其所做出的決定須經會長辦公會議追認通過方能生效,追認的方式可以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從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家不受三屆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職年齡必須符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協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交理事會通過。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或會長工作會議;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3名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理事長[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正常情況下,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特殊情況,在不損害廣大會員利益的前提下,由會長工作會議作出章程的修改意見。
第四十四條正常情況下,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特殊情況,在不損害廣大會員利益的前提下,由會長辦公會議通過,1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8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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