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
廣西壯族自治區靈渠保護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9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靈渠保護辦法》已經2013年12月25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武
2014年1月7日
保護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靈渠保護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靈渠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靈渠是指靈渠水利工程文物本體(以下簡稱靈渠本體)及其各類伴生的歷史文化遺存和自然景觀。靈渠本體主要包括大天平、小天平、鏵嘴、南渠、北渠、陡門、堤岸、三將軍墓、泄水天平、堰壩、橋樑、水涵等。伴生的歷史文化遺存主要包括秦城遺址、石馬坪古墓群、石刻、古樹名木等。靈渠具體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見《附屬檔案》。
第三條 靈渠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靈渠的保護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體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靈渠保護協調機制,制定保護政策,協調解決靈渠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興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靈渠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靈渠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靈渠的保護管理。
自治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靈渠保護工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靈渠保護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或者其他方式參與靈渠的保護。
第五條 興安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靈渠保護規劃,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自治區統籌安排靈渠保護專項資金,用於靈渠的保護、管理和修繕。靈渠保護修繕施工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並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在靈渠本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大天平壩、小天平壩上新建碼頭或者在壩頂通行機動車輛;
(二)在鏵嘴上擅自新建碼頭或者從事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三)在南渠、北渠上擅自修建跨渠通行橋樑、新開引水口、築壩、建設取水泵站或者從事與渠、堤岸保護無關的其他建設活動;
(四)撬取、毀壞陡門、堰壩、堤岸、橋樑、水涵構件,以及在其周邊從事取土等破壞自然風貌的活動;
(五)其他損害靈渠本體的行為。
第八條 在靈渠伴生的歷史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秦城遺址上修路,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取土、挖沙、開道、深耕、養殖等;
(二)在石馬坪古墓群修建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在石馬坪古墓群封土堆上取土、種植、建墳;
(三)塗繪、刻畫、損毀石刻以及在飛來石上新刻、補刻今人或者古人作品;
(四)其他損害靈渠伴生的歷史文化遺存的行為。
第九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靈渠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條 在靈渠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修路或者興建碼頭、水利、電力、電信、有線電視、市政工程等活動的,應當同時制定保護方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靈渠及其周圍的林木、水體、地貌,不得造成破壞和污染。
第十一條 靈渠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靈渠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古樹和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以及重要科研價值的珍貴、稀有名木進行調查、鑑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制定養護管理措施,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靈渠源頭、河道、渠道及其相關支流沿岸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種草種樹以及預防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蓋率,搞好水土保持,美化、綠化靈渠,改善靈渠生態環境。
在靈渠源頭、河道、渠道及其相關支流沿岸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採伐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護岸林、風景林和珍貴林木;
(二)開礦、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
第十三條 靈渠源頭及其相關支流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靈渠源頭及其相關支流的水量分配和調度,在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前提下,兼顧生態環境用水。經審批修建的臨岸渠道、管道、暗涵等分水取水設施,以及在上遊河流修建水庫、電站,應當符合水資源規劃、水量配置和調度計畫。
在靈渠源頭、河道、渠道及其相關支流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向靈渠源頭、河道、渠道及其相關支流排放工業污水、含病原體的污水等污染物;
(二)向靈渠源頭、河道、渠道及其相關支流傾倒礦渣、有毒有害物質、垃圾、農業生產投入品廢棄物,丟棄死亡動物屍體;
(三)在靈渠南渠、北渠、分水塘、湘江故道等水體炸魚、電魚、毒魚、網箱養魚、養殖家畜家禽以及從事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養殖。
第十四條 靈渠旅遊景區的遊客承載標準應當經科學評估、合理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旅遊景點、線路、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靈渠本體保護、文化內涵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靈渠旅遊景區內的船隻、竹筏以及其他水上載人工具,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總量控制。
靈渠旅遊景區內的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靈渠南渠、北渠、分水塘、湘江故道等水體炸魚、電魚、毒魚、網箱養魚、養殖家畜家禽以及從事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養殖的,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