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重大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9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以桂政發〔2011〕70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項目確定、服務保障、組織實施、考核獎懲、附則6章4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11〕7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區重大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以下簡稱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重大項目,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選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符合自治區相關規劃和規定,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的統一領導,協調項目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重大辦),具體負責重大項目推進、管理,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自治區重大辦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各自治區重大項目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內重大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有關事項,建立相關工作責任制,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按照重大項目的建設要求履行工作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負責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綜合管理。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審計、環保、質監、安監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相關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七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從以下項目中選定:

(一)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和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千億元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重大項目;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有重要影響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節能減排、生態環保重大項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項目;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二)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自治區重大項目的具體選擇標準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聯合制定。

第八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按照下列程式提出並確定:

(一)區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駐桂單位根據項目的隸屬關係和屬地原則,編制本市、本部門(單位)年度重大項目計畫,於每年第四季度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區重大項目計畫的申請,同時抄送自治區重大辦。

(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提出年度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實施方案,並徵求國土、環保等主要審批部門意見後(涉及使用自治區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重大項目,應同時徵求財政部門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三)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下發實施。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自治區重大項目,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可在其施工現場、檔案材料和媒體對外宣傳材料上標示“××年自治區重大項目”字樣。

第九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分為新開工、續建、投產和預備四類項目進行管理。

新開工重大項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確保年內開工的項目;續建重大項目是指已開工、年內繼續建設但尚未具備竣工投產條件的項目;投產重大項目是指計畫年內竣工投產的項目;預備重大項目是指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預備重大項目完成前期工作並實現開工的,視同新開工重大項目管理;上一年度已開工的重大項目,原則上自動結轉為下一年度的續建或投產重大項目。

第十條 申報自治區新開工重大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業主落實;

(二)項目建設資金落實;

(三)基本完成投資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或土地審批)、環境評價、節能審查、占用林地審批、水土保持審批等主要環節審批手續,其他審批手續齊備或正在開展;

(四)開工進度計畫安排明確,開工時間已確定。

第十一條 申報自治區預備重大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業主落實或項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確的責任單位;

(二)項目前期工作已著手開展,且工作進度安排和工作目標明確。

第十二條 申報自治區新開工或預備重大項目的,項目申報單位要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列入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申報檔案;

(二)項目前期工作相關批覆檔案;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文本。

第十三條 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預審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對各市各部門(單位)提出申請列入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的項目,從項目建設可行性、行政許可手續合規性等方面進行預審查。凡未經預審的項目,不予列為自治區重大項目。

第十四條 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滾動管理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重大辦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適時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區重大項目滾動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下發。

第十五條 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儲備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及專項規劃,選擇一批對全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帶動力強的項目,納入自治區重大項目儲備庫,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擇機選用。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六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項目的土地徵收、海域使用、房屋徵收等工作,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快辦理基本建設重大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和節能審查手續,牽頭做好自治區重大項目的總體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快辦理屬於自身投資許可許可權內的工業和信息化重大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和節能審查手續,積極做好相關工業和信息化重大項目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海洋、林業部門要設立自治區重大項目用地、用海、占用林地專項指標,優先保障自治區重大項目用地、用海和占用林地,依法做好用地、用海和占用林地報批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重大項目規劃選址、環境保護、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審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自治區重大項目聯審機制。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要開闢自治區重大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簡化重大項目審批手續,優先從簡從快辦理。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自治區重大辦要不斷改進聯審方式方法,實行並聯審批制度,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在爭取中央資金和安排本級財政性資金時,要傾斜支持自治區重大項目。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向金融機構推介自治區重大項目,向社會發布重大項目信息,爭取更多信貸資金和民間資金投入重大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重大項目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治安穩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自治區重大項目的消防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要優先保證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 各級新聞媒體要主動宣傳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營造項目建設的良好環境。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除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自治區重大項目額外收取費用。對自治區重大項目須繳納的有關費用,有關單位或部門要按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實行進度目標責任制。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三十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的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要對項目前期工作、籌融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保值增值等負全面責任,並按照批覆檔案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建設標準及規模,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

第三十一條 參與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制度的規定,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專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自治區重大辦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大項目推進中的突出問題。

第三十三條 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信息月報制度。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各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自治區農墾局要按要求於每月5日前向自治區重大辦準確報送自治區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等有關信息,抄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條 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通報制度。自治區重大辦定期向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推進領導小組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必要時向全區通報。

第三十五條 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督查督辦制度。自治區重大辦會同區直有關部門定期對自治區重大項目進行督促檢查,對項目推進不力的地方和部門,及時下達督辦檔案,限期整改。

自治區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的自治區重大項目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約談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對未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影響自治區重大項目順利實施,造成項目建設目標任務難以完成的責任單位或項目業主進行約談。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要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實施。在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及概算調整時,要按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核批准。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依法接受審計和稽察。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竣工驗收,在各專項驗收、竣工決算完成後,由投資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企業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並將竣工驗收報告報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與投資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的自治區重大項目,在項目驗收合格並經過一段時期運行後,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部分項目進行後評價,並將後評價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四十一條 區直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推進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納入其年度績效考核範疇。

第四十二條 建立自治區重大項目推進工作考核獎勵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對年度自治區重大項目推進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自治區重大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重大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項目的自治區重大項目資格,終止其享受重大項目的有關優惠政策:

(一)因項目業主原因,新開工項目超過計畫開工時間一年以上仍無法開工的;

(二)因項目業主原因,在建項目緩建一年以上或終止建設的;

(三)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未執行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違反國家和自治區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各市有關部門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無故或以不正當理由延遲自治區重大項目財政資金撥付,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

(三)在對自治區重大項目進行行政許可過程中,無故延遲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批覆,影響項目實施的;

(四)由於行政不作為或越權行為,影響自治區重大項目實施的;

(五)違反國家或自治區有關規定,擅自對自治區重大項目收費、攤派、罰款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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