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

廣西自治區為規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根據國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而特制定的一項細則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科技成果登記工作,保證我區的科技成果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計,更好地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巨觀科技決策服務,根據國家科技部頒發的《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的科技成果登記管理工作。自治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地(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本部門、本地區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準予登記的科技成果必須具有區內先進以上的水平,其範圍包括:

(一)套用技術類成果

1、為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能產生明顯社會經濟效益的套用技術成果;

2、在重大的科學技術項目研究過程中取得的具有獨立套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成果;

3、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經過消化吸收再創造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4、套用、推廣國內先進科技成果過程中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5、具有完全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如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體、動植物新品種等。

(二)基礎理論研究類成果

為闡明自然現象、特性和規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開拓性的科學理論成果。

(三)軟科學研究類成果

為解決某一社會經濟問題,具有創見性的且已被實際套用並已產生明顯社會經濟效益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四條 具備以下資格的科技成果準予登記:

(一)通過科技成果鑑定、評審或驗收;

(二)獲得行業準入;

(三)獲得新產品登記;

(四)已授權的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

(五)通過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

(六)獲得登記的計算機軟體;

(七)具備科技成果認定資格的機構認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具備準予登記資格的科技成果應當在取得以上資格一個月內申報登記。

第五條 有國家財政投入,執行各級、各類科技計畫(含專項)而產生的科技成果必須申報登記;非國家財政投入而產生的科技成果自願申報登記;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按照本細則登記。

第六條 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負責受理全自治區範圍內的科技成果登記。申報廣西科技成果登記的科技成果,須經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所在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初審、推薦,然後到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中央駐桂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桂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駐桂單位取得的直接為我區服務的科技成果,可申報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申報時由駐地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按成果專業歸屬由自治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初審、推薦,然後到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單位(或多個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第一完成人)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申報科技成果登記的材料及檔案應規範、完整、準確,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的意見,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條 申報科技成果登記須提交的材料及材料裝訂排列順序:

1、科技成果登記表。

2、客觀評價證明檔案,如鑑定證書(函審鑑定的應附齊成果鑑定函審表)、驗收報告、審查證明、評估報告、專利授權證書、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軟體登記證書等。

3、任務計畫書,如契約書、協定書、委託書等。

4、研製報告,含工作總結、技術總結等。

5、產品技術標準,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

6、查新報告。

7、實施、使用單位證明。

8、項目簡介。

9、成果完成人員名單。

10、評價委員會名單。

其中8、9、10項按科技成果登記表規定的格式提交。

整套材料必須按順序編頁碼,編碼時一律使用編碼機,蘭色印油。材料檔案必須列印,圖文清晰、工整、豎裝、紙質優良,規格統一為標準A4紙,用纖維線繩裝訂成冊,符合科技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條 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按申報在先的原則予以登記,相同的科技成果不重複登記。

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及時登錄到國家科技成果資料庫,同時在《廣西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或在“廣西科技廳網站”的“政策法規”欄上公告。對公告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提出異議,異議應在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對有爭議的科技成果由推薦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公告後一個月內無異議的科技成果,由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廣西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三條 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有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一經調查核實,立即在原公告範圍內宣布註銷登記,並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的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