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玉林市委員會、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容縣黨政機關機構方案的通知》(玉委會[2 0 0 1]37號)和《中共容縣委員會、容縣人民政府關於容縣直屬機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容發[2 O 01]39號),保留容縣科學技術局。容縣科學技術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科技工作和智慧財產權的工作部門。其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如下:職能調整
進一步把工作的重點集中到全縣的科技發展戰略和配套政策的制訂;加大對全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綜合性強的科技工作的巨觀調控力度;進一步加強科技預測、規劃、技術市場、組織無形資產評估,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項目組織、選定和評審、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工作;進一步做好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推進農村科技進步、工業科技進步和企業技術創新、科技引導社會發展等方面的組織協調;組織引導科技力量進入經濟建設主戰場,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協調各部門的科技工作。
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法規,根據本縣實際情況研究制訂配套政策規定和實施措施,檢查各部門、各鄉鎮、各單位的執行情況。對鄉鎮企業技術進步的檢查。(二)抓好本縣科技工作的調控、協調、指導和服務,組織有關專家對本縣重大科技、經濟、社會項目進行諮詢、論證、評估,保證領導決策的科學化。
(三)制訂本縣的科技計畫,篩選、提出符合本縣實際情況,的科研項目,爭取上級立項並付諸實施,做好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星火計畫實施和本縣重大科技開發工作。
(四)研究制訂我縣科技發展戰略,編制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訂推動我縣科技進步的措施並具體組織實施。
(五)推動縣屬企業、鄉鎮企業技術進步,檢查、考核企業科技工作,組織評選科技先進企業。
(六)科技成果管理: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的鑑定、認定登記、申報和獎勵;引進先進技術和優秀科技成果,大力發展科技型企業,用科技改造鄉鎮企業、促進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
(七)歸口管理技術市場。組織實施《技術契約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技術管理暫行辦法》,貫徹有關技術市場的政策規定、審批、管理技術中介服務機構,認定登記技術契約,組織技術交易活動。會同有關部門仲裁技術契約糾紛以及組織科技專利產品研究和開發工作。
(八)負責本縣新建科研機構、技術開發機構的審核上報工作。審批民營科技機構。加強對本縣各類科技機構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九)專利技術管理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工作和組織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十)負責本縣科技統計工作。
(十一)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科技幹部政策、科技人才管理辦法和培訓規劃。
(十二)指導鄉鎮和各門科技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搞好科技培訓,不斷提高本縣幹部和民眾的文化索質和科技水平,造就科技人才。
(十三)負責制訂和管理科學技術普及計畫,牽頭抓好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十四)審核辦理新產品和中試產品減免稅的上報事宜。
(十五)歸口管理、分配科技三項經費和科技事業費;建立、籌措和管理科技發展資金;組織協調科技信貸的管理與使用。
(十六)抓好科技情報信息的研究、整理、傳送,為領導決策和我的科技活動作參謀。
(十七)防震管理工作。
(十八)抓好本縣科技扶貧工作。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科技部門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十)做好鄉鎮科技工作業務指導。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科學技術局內設3個股:(一)政工秘書股
1、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收發、登記、送閱、歸檔、保管工作。
2、起草貫徹執行有關科技法規、政策的配套檔案、規定、通知。
3、負責全縣科技工作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本單位年度工作總結及計畫的編寫。
4、當好本局領導的助手,督促檢查本單位布置的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及各股室的協調工作。
5、負責本股及單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拔尖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推薦、評審、考核和管理工作。
7、協助領導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勞動工資福利、計畫生育工作。負責人事檔案、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
8、負責起草制定本單位的工作計畫、管理制度以及財務、後勤、安全保衛工作。
配編制1名
(二)科學技術股
1、負責組織編制容縣科技發展中長期計畫,科學技術普及、宣傳、推廣及培訓,綜合試驗示範,成果鑑定的組織協調和成果公布工作。
2、組織上報國家、自治區、地區星火計畫、科技三項項目(科研、中試、新產品)計畫。科技成果獎勵的申報、評定、獎勵的組織和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3、編制容縣科技三項年度計畫、星火計畫,科技成果推廣和引進先進技術、優秀科技成果和套用。
4、協助做好國家級、自治區、地區級項目在我縣實施的管理及鑑定驗收工作。
5、負責縣級項目的管理和協助鑑定驗收工作;協助科技項目經費的回收工作。
6,審核辦理新產品和中試產品減免稅的上報事宜。
配編制1名
(三)技術市場管理股
1、草擬貫徹技術市場有關法規的配套檔案、規定。
2、負責本縣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和管理。
3、負責技術交易活動。
4、審批、管理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民營科技機構。
5、負責本縣新建科研機構、技術開發機構的審核上報工作。
6、組織、推廣技術市場工作經驗。
7.宣傳、檢查、監督技術市場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8.技術管理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工作。
配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