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加強我區涉農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免收登記註冊費和工本費,對農民季節性從事農產品流通中介服務和經紀活動的,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項收費。 (二)返鄉農民工初次創業進行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登記時,免收地方相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認真落實已經取消或停止收取、降低收費標準的各項涉農收費政策

綜述

擴大農村消費需求是擴大內需的關鍵,而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是擴大農村消費需求的重要基礎。近年來,我區各地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實施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對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仍然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農民不合理負擔仍然較重,農民增收困難。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的有關精神,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擴大農村消費需求,必須進一步加強我區涉農收費管理工作,減輕農民負擔。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條款

一、減免相關收費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免收登記註冊費和工本費,對農民季節性從事農產品流通中介服務和經紀活動的,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項收費。
(二)返鄉農民工初次創業進行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登記時,免收地方相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返鄉農民工持證到自治區有關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的,免收培訓費用。
(三)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按照最低收費標準執行。
(四)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對自治區管理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中屬於市、縣收入的收費,各市、縣有權實行減免。
(五)以上減免相關收費的政策從2009年4月1日起執行。
二、認真落實已經取消或停止收取、降低收費標準的各項涉農收費政策
對已經取消或停止收取的涉農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復;已經降低的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提高。
三、堅持和完善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
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對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的支持;公示工作要結合“價格服務進農戶”工作的開展,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全面落實;要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性,按照“看得清,留得住”的要求,完善公示方式,充實公示內容,強化動態管理,不斷提高公示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使廣大農民通過價費公示,及時了解黨和政府有關惠農價格和收費減免政策,增強維權意識。
四、加大監管力度,繼續開展涉農收費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
各地要有選擇地針對一些容易發生涉農亂收費行為的部門和單位,定期召開政策提醒、告誡會,敦促這些部門和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的涉農收費政策。同時,要加大對涉農違法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對涉及農民工收費、鄉鎮企業收費、農村義務教育收費、農民建收費、農產品市場流通收費、農產品檢驗檢疫收費、農用機動車相關收費和村委會組織收費等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損害農民利益的亂收費行為,應依法從嚴查處,確保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涉農收費政策的貫徹落實。
加強對涉農收費的監督管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是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務必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各項價格和收費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農民得到實惠,促進我區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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