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自治區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地級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自治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自治區特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持續改進協調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自治區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自治區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自治區安全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管理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受委託組織起草全區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案;研究擬訂全區安全生產工作政策措施、全區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地方性安全生產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行使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區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依法行使自治區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負責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協助國家局對區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七)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除外)的考核發證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自治區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一)依法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十二)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安全主任執業資格制度;組織、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主任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李萬春
局長:巫家世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李明鳳
副局長:葉建進、陳家良、盧小萍,
總工程師:操瑩,
副巡視員:鄭一、陳福慶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0 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等工作;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
法規科技處(行政審批處)。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性規章草案;組織研究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評估評價等中介機構資質認定和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證件(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安全生產協調處。
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擬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意見、安全生產責任;聯繫自治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和各地級市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自治區安全生產方面有關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專項檢查;負責組織協調、督查自治區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室日常工作。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調度值班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相關法規草案和有關規章、規程、標準;組織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統一指揮、協調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分析預測重大、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研究擬訂全區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監督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承辦全區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應急救護技術培訓工作;負責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值班室管理工作。
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參與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指導協調冶金、有色、建材、機械、電力、輕工、食品、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評價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郵政、電信、電力、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相關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審查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國內危險化學品登記;負責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及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安全審查;組織相關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評估、安全評價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的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全區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批發)許可證的審查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與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人事教育處(自治區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全區有關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承擔自治區安全生產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處(自治區安全生產執法局)。
指導、監督全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組織擬定和實施全區安全生產監察工作制度和標準;指導、協調和管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承擔全區安全生產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工作;組織查處移交、轉交、舉報、上報的重大或跨市級行政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承擔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指導協調工作;參與相關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我區煤礦“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或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為68 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 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 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 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3 名;自治區安全生產監察員5 名(其中,正處長級3 名,副處長級2 名)。
其他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和自治區衛生廳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