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交通協會

廣西交通協會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於1991年7月31日正式成立,廣西交通協會是由廣西經濟委員會主管,也是中國交通協會的基層組織之一。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西交通協會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於1991年7月31日正式成立,廣西交通協會是由廣西經濟委員會主管,也是中國交通協會的基層組織之一。協會由廣西交通、鐵路、郵政、電信、民航、物流等有關企業、事業、科研、教育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非營利社會團體組織,是獨立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現有單位會員63個(未含各分支機構的單位會員),下屬有8個分支機構組織:分別是廣西交通協會鐵路運輸委員會、廣西交通協會水路運輸委員會、廣西交通協會電信通信委員會、廣西交通協會汽運企業委員會、廣西交通協會道路建設專業委員會、廣西交通協會鐵路專線專業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廣西交通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廣西交通、鐵路、郵政、電信、民航、物流等有關企業、事業、科研、教育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組織,是獨立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為政府、社會、行業和運輸通信企、事業服務中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協助政府部門為發展廣西交通、郵電事業起參謀、諮詢作用;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起橋樑和杻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是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會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所在地為:廣西南寧市天桃路24號天桃大廈。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及交通行政部門的法律、法規。
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交通、郵電、物流行業的情況;提出有關交通、郵電、物流行業的綜合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技術經濟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等方面的建議意見。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培育和建立統一、開放、有序、平等競爭的運輸市場體系。
四、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各種運輸方式之間、各種通信網路之間,以及交通、郵電、物流等行業同其他行業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旅客、貨物的聯合運輸,促進集裝、散裝、重載、冷藏和快速運輸的發展。
五、採取各種形式,幫助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到國內外培訓綜合經濟技術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骨幹和科技人員。
六、根據委託、承擔有關交通運輸、郵政通信、物流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評審以及改善經濟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七、編輯、出版本協會的會刊和信息資料,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交通、郵電、物流行業及企、事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推廣本區和兄弟省市的先進經驗。
八、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第七條 凡在廣西從事交通運輸、郵政通信、物流、交通基礎設施、學校、科研、設計和政策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三、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調查研究、學術交流和專業培訓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的刊物資料和協會提供的信息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推薦本團體參加理事會的理事人選;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本協會安排的各項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又沒有申請免交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本協會職務者,由會員單位推薦替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聘用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四、六、七、八、九、十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但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或授權副會長或秘書長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協會的財務管理,並向會長或理事會報告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協會的組織單位提供,即由交通、鐵路、民航、郵政、通信、物流等行業主管部門給予提供。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實體機構創收和銀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管理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於2006年6月1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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