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標
本基金採用被動式指數化投資策略,通過嚴格的投資程式約束和數量化風險管理手段,力求實現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追求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投資範圍
美國證券市場中的納斯達克100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以納斯達克100指數為投資標的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新股(一級市場初次發行或增發)等。本基金還可投資全球證券市場中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存托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短期政府債券等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相關程式後,可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比例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標的指數長期增長的穩定收益為宗旨,在降低跟蹤誤差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雙重約束下構建指數化的投資組合。
本基金力爭控制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小於0.5%,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年跟蹤誤差不超過5%。
本基金對納斯達克100指數成份股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85%,對納斯達克100指數備選成份股及以納斯達克100指數為投資標的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投資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二)權益類投資策略
1、股票組合構建原則
本基金主要採用完全複製法來跟蹤納斯達克100指數,按照個股在標的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組合。
2、股票組合構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採用完全複製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
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以及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會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降低跟蹤誤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股票流動性或其他一些影響指數複製的市場因素的限制,使基金管理人無法依指數權重購買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獲得更接近標的指數的收益率。
3、股票組合調整
(1)定期調整
本基金股票組合根據所跟蹤的納斯達克100指數對其成份股的調整而進行相應的定期跟蹤調整。
(2)不定期調整
1)與指數相關的調整
當標的指數成份股因增發、送配等股權變動而需進行成份股權重調整時,本基金將根據指數公司發布的調整決定及其需調整的權重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2)申購贖回調整
根據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情況,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調整,從而有效跟蹤標的指數。
3)其他調整
對於標的指數成份股,若因其出現停牌限制、存在嚴重的流動性困難、或者財務風險較大、或者面臨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訴訟、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認為其被市場操縱等情形時,本基金可以不投資該成份股,而用備選股、甚至現金來代替,也可以選擇與其行業相近、定價特徵類似或者收益率相關性較高的其它股票來代替。
4、投資組合績效評估
本基金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與評估時,以跟蹤偏離度為核心監控指標,跟蹤誤差為輔助監控指標,對投資組合的日常調整就以最小化跟蹤偏離度為原則,以求控制投資組合相對於業績比較基準的偏離風險。
(1)核心監控指標:跟蹤偏離度
第n日跟蹤偏離度為第n日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減去第n日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增長率後的絕對值。
(2)輔助監控指標:跟蹤誤差
跟蹤誤差一般考察的是一段交易時間內投資組合日收益率與比較基準日收益率的偏離情況,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TE為基金跟蹤誤差, - 為基金超額收益率, 為基金淨值收益率,
為基準收益率,T為歷史天數。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計算方法,並予以公告。
(三)固定收益類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主要以降低跟蹤誤差和投資組合流動性管理為目的,綜合考慮流動性和收益性,構建本基金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組合。
(四)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各種金融衍生品,如與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成份股相關的股指期貨、期權、權證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資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資策略,對沖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發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以及利用金融衍生產品的槓桿作用,達到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同時降低倉位頻繁調整帶來的交易成本。
收益分配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