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廣東酒店行業協會成立於2006年5月29日,是在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實施後,按照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要求而成立的社會團體。
廣東酒店行業協會會長是飯店業中華英才榮譽大獎“中華英才”終身成就獎獲得者,原廣州白天鵝賓館董事總經理楊小鵬先生。副會長單位16家,常務理事單位18家,理事單位55家。廣東酒店行業規模大,統計住宿業8000多家,其中星級酒店1100多家。協會堅持辦會宗旨,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和行業服務,認真組織各項活動,開展調查研究,熱情、主動為會員單位和行業提供培訓、會展、諮詢、技術、產品推介、參觀考察、經驗交流、專題講座等各項服務;此外還承擔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成員企業申請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名牌企業等工作。
廣東酒店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編輯刊物、行業調查、評估認證、業務培訓、諮詢服務、學習交流、行業自律、組織展覽展銷、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工作。
章程
廣東酒店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廣東酒店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otel & lodging Association(簡稱GH&L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廣東省內的酒店、飯店、賓館、酒樓和地方飯店協會、飯店管理集團(公司)、大學旅遊院系、飯店用品供應商(以下簡稱:酒店)等相關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結成的全省酒店行業性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代表和維護廣東省酒店行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酒店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為行業和會員提供服務,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根據需要從事下列活動:
(一)組織酒店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酒店專業刊物,開展酒店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開展國內、國際相關考察交流活動;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酒店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相關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酒店行業企業參與相應的國際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酒店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酒店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依法開展行業發牌認證、評優評獎,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旅遊業和酒店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九)開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的業務,承辦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和社團單位,本會接納團體會員,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當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協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協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部分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總幹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5月29日籌備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