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對象
(一)廣東戶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已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即2010年9月底前取得報考職位要求的相應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畢業生,以及2009年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且未就業 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非廣東常住戶口(生源)報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三)由廣東省招募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等服務基層項目的高校畢業生(以下簡 稱“三項目人員”)。
二、招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沒有受過任何處分。
(三)年齡為18至25周歲(1984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期間出生)。研究生學歷和報考面向”三項目人員”招考職位的,年齡放寬到30周歲(1979年7月1日以後出生)。
(四)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 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五)身體健康,符合招考職位所需身體條件。
(六)具有招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開除公職、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高校畢業 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在職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且 已列為考察或擬錄用對象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者不得報考與定向單位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迴避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已取得學歷專業相同的同等及以下學歷層次 職位。
三、招考職位及試點班辦學層次、學制
本次招考共有635個職位,具體見附屬檔案1。試點班辦學層次、學制和專業設定情況如下:
(一)專科教育。
試點班採取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的專科教育,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二)本科教育。
試點班採取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 授予學士學位。
(三)研究生教育。
試點班採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培養模式,以法律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兩年,在完成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知識套用和 職業技能的訓練。在校期間安排一年的理論教學,一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 證書並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行單獨的取得資格政策。
四、報名辦法
本次試點招考實行網路報名、網上繳費。報名時間為7月4日9∶00至7月8日16∶00,繳交報名考務費截止時間為7月9日16∶00。每位報考者只可報考一個職位。報考者須選擇報 考的具體職位(見附屬檔案1),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公務員考試網()進行報名,經審核同意後,通過網路繳交報名考務費並列印準 考證。列印准考證時間為7月26日9∶00至7月31日9∶00。
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農村貧困家庭的報考者,免交報名考務等費用。符合免交考務費用條件的報考者,請按照廣東省人事考試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式辦理 減免手續。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報考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複印件);農村貧困家庭的報考 者,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複印件)。
報考資格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負責審核。報考者要如實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凡弄虛作假、提供假信息、假材料、假學歷等的,按《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 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進行嚴肅處理。報考資格審查通過後,不得更改招錄職位和報名資料。
五、考試
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統一在廣州進行。
(一)筆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入學考試科目按層次確定: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 (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Ⅰ》(刑法 學、民法學)、《專業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執行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試大綱》。
筆試時間:7月31日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6∶30 申論
8月1日
9∶00-11∶30 文化綜合(專科層次)
民法學(本科層次)
9∶00-12∶00 專業綜合Ⅰ(法律碩士)
14∶00-17∶00 專業綜合Ⅱ(法律碩士)
應徵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後報考試點班的,教育入學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本次招考單列出職位,專門用於招錄”三項目人員”,對”三項目人員”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筆試總成績按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2位,計算公式為:
筆試總成績將於8月下旬在廣東人事網()、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公務員考試網()公布。
面試對象按照報考職位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1∶2的比例確定(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按1∶4的比例確定)。面試前,由招錄機關組織報考資格複審(具體事項 另行通知)。報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職位的,需由招錄機關進行身高初檢,初檢合格者方能參加面試。考生須按以下規定提供材料參加報考資格複審(所有證件、證明材料均需 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1.報考面向已退役士兵招考職位的,須提供本人准考證、報名登記表、身份證、戶口本、退役證、學歷證書、在國有單位工作的還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
2. 報考面向應屆畢業生招考職位的,須提供本人准考證、報名登記表、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或《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 書》、暫緩就業協定書或教育部門出具的暫緩就業證明。已就業的2010年應屆畢業生、暫緩就業畢業生報名後就業的,還須出具工作單位同意報考證明。
3.報考面向”三項目人員”招考職位的,須提供本人准考證、報名登記表、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其中,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人員要提供廣東省“三 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市場處,諮詢電話:略)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 任職人員要提供聘任契約和縣(市、區)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出具的《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任職工作證書》(省委組織部農村處諮詢電話:略);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人 員要提供由共青團中央(全國項目辦)或共青團廣東省委(廣東省項目辦,諮詢電話:略)統一製作的《志願服務證》和《鑑定表》。
資格複審不合格的,不得參加面試,可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面試對象。
面試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會同政法等有關部門組織。面試實行結構化面試,面試成績按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2位。面試的具體 事宜另行通知。
考試總成績按筆試總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合成,按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3位。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出現末位並列的,再延伸小數點後的位數以分出名次;如成績 仍然相同的,則依次按照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科目成績之和高低順序確定名次。
筆試總成績、考試總成績的合格分數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劃定。
七、體檢和考察
體檢按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等額確定參加體檢人員名單(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按1︰2的比例確定)。體檢嚴格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新修訂的《公 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和《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報考公安系統和監獄系統職位的考生,男性身高 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裸眼視力4.8以上,本科以上學歷報考的4.6以上,其他項目符合《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或《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 單位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身高、體重、視力、聽力、血壓、心率等為體檢當天復檢項目,過後不再安排。報考公安系統和監獄系統職位考生的身高、體重作為體檢的首檢 項目,任何一項不達標的不進行其他項目的體檢。報考公安系統和監獄系統職位的考生應對照體檢標準視自身身體狀況後考慮報名,特別是身高、體重、視力、聽力、血壓、心率 等不符合標準的,建議不要報名。體檢的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體檢合格的考生確定為考察人員。考察工作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公安機關錄用人 民警察考察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體檢、考察不合格或放棄錄取的,可依次遞補人選。
八、錄取
報考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取人選按招錄計畫兩倍的比例由相關院校按職位進行複試。複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在廣東組織工作網進行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 職位。公示無異議的,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報考其他職位的擬錄取人選,在廣東人事網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九、學生管理與畢業錄用
被錄取人員10月中旬入學,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所在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定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院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 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並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和標準,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檔案規定執 行。
對於合格畢業生,由培養院校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畢業生擅自進行調整改派。學生到定向單位報 到後,由招錄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地級以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 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 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 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並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後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十、注意事項
(一)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同時攜帶准考證和身份證。攜帶證件不齊的考生取消考試資格,不得參加考試。請考生妥善保管好准考證,遺失不補。
(二)本次考試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 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
(三)本公告由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可在廣東組織工作網()、廣東人事網 、廣東教育考試院網()和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公務員考試網查閱。 附屬檔案:
1. 廣東省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考職位表
2.考試大綱
3.報名登記表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教育廳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