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本法規已於2004年10月18日失效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廣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運動隊伍建設,激勵、培養優秀人才,促進我省體育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妥善安置退役運動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運動員是指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省體育運動隊正式招收,經多年訓練和比賽,由於身體、技術、年齡等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訓練和比賽,經批准退出訓練的體育運動員。
第三條 退役運動員原則上回原輸送市安置工作。曾獲得奧運會前8名,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前6名,亞運會前3名,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單項冠亞軍、集體項目前3名,破世界、亞洲、全國紀錄及獲國家體育榮譽獎章的退役運動員,可根據本人意願和工作需要留廣州或其他城市安置。
第四條 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在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由市人事、勞動部門負責落實安置單位;市體委協助做好安置工作並負責安置期間的生活接待。考慮退役運動員為體育事業所作的貢獻及其特長,有關部門和接收單位應妥善安排適當的工作。
符合條件的非廣州籍退役運動員留廣州安置工作,由省人事局、勞動局協助省體委落實接收單位。
第五條 退役運動員按照下列條件分別作幹部或工人安置工作:
凡獲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獎勵名次,亞洲賽、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團體前6名(主力隊員)、個人前3名,全國青年賽冠軍,運動健將,破世界、亞洲、全國紀錄及獲國家體育榮譽獎章,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表現良好的退役運動員,由省體委提出意見,經省人事局批准錄用為幹部,按幹部進行安置工作。
凡不具備轉乾條件的退役運動員,作為工人安置工作。對接收退役運動員的企業,可按照接收統配人員的辦法,相應增加工資總額;已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可適當調整掛鈎工資總額基數。
第六條 退役運動員報考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應給予照顧。
凡獲奧運會前8名,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前3名,亞運會、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破世界、亞洲、全國紀錄及獲國家體育榮譽獎章,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運動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省體委報省招生委員會批准,納入當年招生計畫,免試保送院校學習。
退役運動員保送院校學習,戶口、糧食關系遷入院校,由院校負責管理。學習期間,由省體委發給體育津貼。畢業後由院校負責統一分配,運動員期間的工齡連續計算,工資按國家關於運動員退役後重新定級的規定辦理,低於大學或大、中專畢業生定級工資的,則按畢業生工資定級辦法辦理。
第七條 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每年度辦理一次。具體程式如下: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省體委報省人事局、勞動局批轉各市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安置;
二、退役運動員一經省人事局、勞動局批准安置,不再屬體育運動隊的在編人員,由省體委將檔案轉到負責安置的市人事、勞動部門;
三、自批准安置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省體委負責將退役運動員送至安置地,在等待安置期間,由當地體委做好生活接待工作;
四、各安置地人事、勞動部門應在退役運動員批准安置通知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落實接收單位,並出具證明和通知省體委辦理行政、戶口和糧食關係遷移手續。
第八條 退役運動員自批准退役之月起,由省體委計發6個月的體育津貼。到新崗位報到後,工資按國家關於運動員退役後重新定級的規定辦理,並由省體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發退役費。
第九條 年齡未滿16周歲的運動員退役,由省體委負責安排文化學習,年滿16周歲後,再行安置。
第十條 在安置工作期間,退役運動員要求離職自謀職業的,由安置地人事、勞動部門審批,給予辦理離職有關手續,並出具證明和通知省體委辦理戶口和糧食關係遷移手續。
第十一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對市屬運動隊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