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辦法

深圳市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辦法
(2008年7月31日,深圳市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運動員隊伍建設,維護運動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4〕9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運動員是指市體育系統運動隊內在職在編,且實行運動員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並從事兩年以上訓練、比賽,由於身體、技術、年齡等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訓練、比賽,經有關部門批准退役的運動員,但試訓運動員除外。
第三條 退役運動員就業實行自主擇業為主,政府安置就業為輔的辦法。鼓勵和支持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或進入高等院校學習按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就業。
第四條 市、區政府體育、人事、勞動保障、教育、財政、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 市體育部門及運動隊要做好退役運動員在待安置期間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勵退役運動員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顧全大局,適應新時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動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崗位。
第六條 政府按照國家有關運動員社會保障的規定,建立和完善運動員的社會保障機制。運動員的社會保障機制應與整個社會保障機制相銜接。
第七條 下列退役運動員,由市人事部門指令性安排在事業單位中就業,被指令接收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一)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單項或集體項目前3名的參賽隊員;
(二)亞運會、全運會單項或集體項目第一名的主力隊員;
(三)破世界、亞洲、全國紀錄的運動員;
(四)獲國家體育榮譽獎章的運動員。
第八條 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德才表現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下列退役運動員,由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推薦就業,但符合前條指令性安排就業條件的運動員除外:
(一)獲得奧運會單項或集體項目前8名的參賽隊員;
(二)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單項或集體項目前6名的參賽隊員;
(三)亞運會、全運會單項或集體項目前3名的參賽隊員;
(四)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單項冠亞軍或者集體項目前3名的主力隊員。
第九條 下列退役運動員實行自主擇業:
(一)不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業和推薦就業條件的;
(二)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業或者推薦就業條件而未選擇的;
(三)經政府指令性安排就業或者推薦就業,退役運動員拒絕政府安置的就業崗位的;
(四)在推薦就業期限內經政府推薦就業未能落實就業單位的。
退役運動員實行自主擇業的,可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退役運動員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入高等院校學習。運動員進入高等院校學習前應當辦理退役手續。
符合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退役運動員進入高等院校學習的,應當明確提出是否自主擇業;未選擇自主擇業的,高校畢業後要求回深圳參加工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選擇政府就業安置,但須於畢業前半年內向退役前原訓練單位提出就業安置申請,在規定時間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主擇業。
第十一條 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需要舉辦專門招聘會,為退役運動員和用人單位提供供需見面機會,進行雙向選擇。
第十二條 體育行業、體育服務業、業餘體校、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或者政府資金建立的體育運動場所新增體育社會指導員、基層體校教練等工作崗位,應當優先聘用退役運動員。
文化、教育等非體育系統單位需要體育人才的,應當優先為退役運動員提供就業機會。
第十三條 高等院校應當優先聘用具有教師崗位任職資格的下列退役運動員從事體育教學工作:
(一)獲得世界體育比賽單項或者集體項目前8名的參賽隊員;
(二)亞洲體育比賽單項或集體項目前6名的參賽隊員;
(三)全國體育比賽單項或者集體項目前3名的參賽隊員;
(四)獲得球類集體項目運動健將、田徑項目運動健將、武術項目武英級或其他項目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的運動員。
中、國小校應當擇優錄用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並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退役運動員從事體育教師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運動員參加有關職業技能學習培訓,並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運動員申請退役的,應向訓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深圳市運動員退役申請表》,並由訓練單位報市體育部門,市體育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部門批准。經批准退役的運動員,不再屬於體育運動隊在編人員,並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領取退役費。
第十六條 符合指令性安排就業或者推薦就業的退役運動員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就業安置手續:
(一)退役運動員應當在市人事部門批准退役通知書送達本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訓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深圳市退役運動員申請指令性安排(推薦)就業審批表》,原訓練單位自退役運動員提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市體育部門審核;
(二)市體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原訓練單位送審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自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送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三)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市體育部門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准手續,並應當自運動員批准退役之日起的一年內完成指令性安排或者推薦就業等相關工作;
(四)退役運動員就業單位已落實的,市體育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退役運動員錄取單位及報到時間,退役運動員應當簽收。市體育部門收到簽收回執後,按規定辦理工資、行政關係轉入錄取單位手續;
(五)退役運動員簽收書面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錄取單位報到。
第十七條 運動員退役後,享有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待安置期。待安置期從市人事部門批准退役之日起開始計算,退役運動員一年內重新就業的,待安置期結束。待安置期不計算工齡。
待安置期間,退役運動員戶口、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等關係由原訓練單位轉人事部門授權的人才服務機構代理,運動員原訓練單位負責繳交待安置期內的人事代理費。待安置期間,退役運動員的醫療保險按照退役前醫療保險費繳納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運動員退役後,由運動員原訓練單位逐月計發一年的體育津貼。體育津貼包括體育基礎津貼、運動成績津貼、特區津貼、保留津貼。
第十九條 退役運動員在待安置期間成功就業的,在辦理工資、行政關係轉入新單位手續時,一次性計發剩餘的體育津貼。
退役運動員在待安置期間進入高等院校學習、自費出國留學、出國(境)定居,可申請一次性計發剩餘的體育津貼。
第二十條 退役運動員拒絕簽收市體育部門發出的落實就業單位書面通知的,或已簽收書面通知,本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書面通知規定的時間到錄取單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按照自主擇業處理,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 待安置期滿仍未能就業的退役運動員,經失業登記後納入政府再就業援助範圍,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對失業人員的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退役運動員安置後,按照規定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的接續或者轉移按照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的養老保險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年齡未滿16周歲或者未達到國中文化程度的運動員要求退役的,可按照本辦法的退役規定辦理退役,退役後由運動員原訓練單位負責安排文化學習。學習期間,運動員體育津貼按月發放。
前款規定的退役運動員年滿16周歲且已達到國中文化程度方可按照本辦法安置的規定辦理安置。
第二十四條 退役運動員安置經費包括退役費、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體育津貼和國中程度國民教育費用、人事代理費、醫療保險費等。
退役運動員安置經費納入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由深圳市輸送並被上級專業隊招收為正式運動員,經批准退役且選擇安置去向為深圳市的退役運動員參照本辦法進行安置。但退役後已選擇由省政府人事部門安排工作或者選擇自主擇業並獲取一次性經濟補償的退役運動員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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