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辦法

廣東省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辦法

(2004年10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運動員隊伍建設,解決運動員後顧之憂,促進我省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運動員是指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省體育系統運動隊正式辦理招調手續,工資關係在省體育系統運動隊且實行運動員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並經兩年以上訓練、比賽,由於身體、技術、年齡等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訓練、比賽,經省有關部門批准退役的運動員。
第三條 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實行政府協助推薦就業與自主擇業相結合的辦法。鼓勵和支持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自謀出路和通過進入高等院校學習按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就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勞動保障、教育、財政、公安、機構編制、體育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共同做好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工作。
第五條 凡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獎勵名次,亞洲賽集體前六名(主力隊員)、個人前三名,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集體前三名(主力隊員)、個人第一名,全國青年賽冠軍,球類集體項目、田徑項目、武術項目武英級運動健將及其它項目的國際級健將,破世界、亞洲、全國紀錄及獲國家體育榮譽獎章,具有高中(中專、技校、職中)畢業以上學歷,德才表現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退役運動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省體育局審核,報省人事廳批准錄(聘)用為幹部的,按幹部進行就業安置。凡不具備錄(聘)用幹部條件的退役運動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按契約制工人就業安置或者自謀職業。
第六條 退役運動員原則上回原輸送的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原輸送地)安置工作。獲得奧運會前八名,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前六名,亞運會前三名,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單項冠亞軍、集體項目前三名(主力隊員),破世界、亞洲、全國紀錄及獲國家體育榮譽獎章的退役運動員,可根據本人意願和工作需要選擇在廣州或其他城市安置就業。
從外省引進的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可根據實際需要和本人意願,推薦到廣州市或其他城市安置就業。已婚的或父母親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退役運動員,可相應推薦安置到配偶所在地或父母親新的工作單位所在地。
第七條 為鼓勵我省優秀運動員頑強拼搏,為國增光,對在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三項重大賽事中獲得金牌的退役運動員由政府人事部門安排工作。
第八條 獲得世界體育比賽前八名、亞洲體育比賽前六名、全國體育比賽前三名和獲得球類集體項目運動健將、田徑項目運動健將、武術項目武英級和其他項目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的退役運動員,可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此外,高等學校還可通過單獨組織入學考試、開辦預科班等形式招收退役運動員入學,具體招收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商省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獲得世界體育比賽前八名、亞洲體育比賽前六名、全國體育比賽前三名和獲得球類集體項目運動健將、田徑項目運動健將、武術項目武英級和其他項目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的退役運動員,經體育部門推薦,高等學校考察,符合教師崗位任職資格者,可優先安排到高等學校從事體育教學等工作。
第十條 退役運動員取得大專和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並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者,本科學歷的可擇優錄用為中學體育教師,大專學歷的可擇優錄用為國小體育教師。
第十一條 積極為退役運動員創造就業崗位。體育行業、體育服務業、各級體校、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或政府資金建立的體育運動場所新增就業崗位,要優先安排退役運動員從事社區體育服務行業、體育指導員、體育教師以及基層體校教練工作;非體育系統需要體育骨幹的有關單位,同等條件下也應優先選用退役運動員,為其就業提供有利條件。
第十二條 積極鼓勵退役運動員自主創建體育經營實體或從事個體經營,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機構應視情況提供貸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每年度辦理一次,具體程式如下:
(一)運動員被原所在單位批准退役的,應在30天內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廣東省優秀運動員退役安置呈報表》,符合錄用為幹部條件的一併填寫《廣東省退役運動員錄用幹部審批表》,由所在單位將有關材料報省體育局。每年第一季度,由省體育局將安置人員名單分類報省人事廳、勞動保障廳審批。批准後,運動員與所在單位簽訂《退役運動員安置擇業協定書》,確定安置意向。
(二)運動員經省人事廳、勞動保障廳批准退役後,不再屬體育運動隊在編人員。不符合留廣州安置或運動員本人願意回原輸送地安置的,由原輸送地體育、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協助推薦就業或通過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進行自主擇業。戶口、人事、檔案和保險等關係委託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或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代理。
(三)退役運動員從批准安置通知下達之日起30天內不主動與所在訓練基地人事部門及安置地的有關部門聯繫的,作自動離職處理;組織已落實接收單位,本人不服從安排,30天內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作自動放棄安置處理,取消一切待遇。
第十四條 對自主擇業自謀出路和通過進入高等院校學習按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就業的退役運動員,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由省人事廳、財政廳、體育局按人事部等三部門《關於印發〈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18號)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退役運動員選擇政府協助推薦就業且已落實就業單位,或已被國有單位接收安置的,其退役費按人事部、原國家體委《關於印發體育運動員、教練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薪發〔1994〕12號)和原省人事局、原省體委《關於轉發人薪發〔1994〕12號文的通知》(粵人薪〔1994〕10號)的規定發放。
第十六條 運動員經省人事廳、勞動保障廳批准退役後,待業期為一年,待業期不計算運動員工齡。待業期內只發給體育津貼,從批准退役當月起,由省體育局逐月計發一年的體育津貼。
退役運動員在待業期間,如經組織協助推薦落實就業單位或被國有單位接收安置的,在辦理工資、行政關係轉入新單位手續時,一次性計發剩餘的體育津貼,並按第十五條計發退役費。到新的單位報到後,工資按人薪發〔1994〕12號文和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廳、原省體委《關於我省優秀運動隊運動員退役分配工作後重新確定工資問題的通知》(粵人薪〔1995〕5號)的規定辦理。企業接收退役運動員就業的,工資按企業工資制度執行。退役運動員待業期滿後仍無法落實就業單位的,按自主擇業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具體由原訓練基地或原輸送地出具證明和通知,報省體育局審批辦理。
第十七條 退役運動員經省體育局批准實行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之後,即解除同體育系統的人事關係。其戶口、人事、檔案和勞動保險等關係轉人事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或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代理,省體育局負責繳交一年代理費,一年後的代理費由運動員本人負責。
第十八條 自主擇業、自謀職業的退役運動員在各級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所屬人才流動、職業介紹機構被錄(聘)用的,或在謀業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憑運動員退役證明,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接收證明或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如房產證、購房契約、房管部門租賃證明等),可在當地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退役運動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的資金投入,並將其納入每年經費預算;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職業培訓、鑑定機構要積極向退役運動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服務,其所需經費在同級財政年度經費預算中核銷。凡屬政府協助推薦安置的退役運動員,進入國家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上崗前,必須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並經考核鑑定合格,憑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才能安置就業。培訓、考核鑑定的具體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運動員社會保障的規定,建立和完善運動員的社會保障機制。運動員的社會保障機制應與整個社會保障機制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安置在企業的退役運動員,符合省勞動保障廳等《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勞社〔2002〕246號)規定的,參照執行處理社會保險關係。
第二十二 條退役運動員安置經費,包括一次性經濟補償費、12個月體育津貼、職業技能培訓費、人事或勞動保障代理費等,納入年度預算統籌考慮,不足部分通過自籌資金、社會捐助、歸體育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彌補。每年第四季度由省體育局根據下一年度安置計畫,提出經費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三條 省體育局和原訓練基地、原輸送地要協同做好退役運動員在待業安置期間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勵退役運動員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顧全大局,適應新時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動、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 年齡未滿十六周歲或文化程度未達到國中畢業的退役運動員,由運動員原所在訓練基地負責安排文化學習,年滿十六周歲後,再行安置。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頒發實施前已辦理退役手續、尚未安置的退役運動員,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辦法,對所屬運動隊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工作作出具體規定,並報省體育局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退役運動員安置辦法〉的通知》(粵府〔1991〕120號)和原省體委、原省人事局、原省勞動局《關於轉發省政府頒布〈廣東省退役運動員安置辦法〉的通知》(粵體人〔1992〕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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