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 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計算機或計算機信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個 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戶)。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是指計算機信息網路為實現信息的國際交流,同 國際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相聯接。
(二)網際網路,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互聯單位,是指負責 網際網路運行的單位。
(三)接入網路,是指通過接入網際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接入單 位,是指負責接入網路運行的單位。
第二章 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省國家保密局主管全省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 方各級保密工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省直機關 各單位保密組織主管本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
第五條 保密工作部門實施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規章。
(二)宣傳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法規和規章。
(三)監督、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信息內容的保密檢查工作。
(五)對進行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含信息服務提供商和信息內容提供 商)進行保密檢查。
(六)依法查處計算機信息網路的泄密案件。
(七)對國際聯網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進行保密管理責任登記。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計算機信息網路的保密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有相應機構或專人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 保密管理工作,督促並指導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信息審查制度,監 督、檢查國際聯網保密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做好所屬接入網路的保密管理工作。負責本網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制訂本網路 保密管理的具體措施、制度。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保密教育,落實保密防範措施。
(一)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進行有關國際聯網的技術培訓或宣傳教育時,應當有 保守國家秘密的內容。
(二)互聯單位與接入單位、接入單位與用戶所簽訂的協定和制定的用戶守則,應 當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信息的條款。
(三)互聯單位、接入單位應當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密工作部門制定的計 算機信息網路保密規定貫徹到所屬的接入單位和用戶。
第八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接受並配合 保密工作部門實施計算機國際聯網信息保密監督檢查,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查處利用國際 聯網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接受保密工作部門的要求刪除網上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三章 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或網路中存儲、處理、傳遞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對外交流與合作中經審查、批准與境外合法交換的秘密信 息。
第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網路不得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 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 動;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進行蒐集、整理、竊取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中發布或談論涉 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當發現國際聯網計算機信息網路中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時,應當 立即向當地保密工作部門報告;任何人不得再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繼續轉貼、 擴散、傳播國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實行保密責任登記制度,各互聯單位、 接入單位應在網路投入運行後一個月內向當地保密工作部門進行保密責任登記,並提交 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含信息服務業)和用戶,負有對 所提供信息內容的保密責任和義務,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
(一)單位用戶應實行保密領導責任制,發布信息應按照信息內容歸口管理,分級 負責,規範信息保密審查制度,防止國家秘密信息泄露。
(二)個人用戶必須嚴格遵守保密法規,確保上網信息不涉及國家秘密。
(三)提供主頁製作服務的接入單位,對要求建立主頁的用戶,應當明確提出保密 要求並負責監督執行。
(四)提供免費主頁服務的接入單位,應當與保密工作部門簽訂保密責任協定,協 助保密工作部門對免費主頁版面內容進行保密監督、檢查,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內容的 保密監督檢查,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措施。
第十五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開設電子公告系統、談天室、網路新聞組等, 應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和監督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子公告系統、談天室、網 絡新聞組上發布和傳播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一)申請開設電子公告系統、談天室、網路新聞組的單位應嚴格管理,明確保密 要求和責任。
(二)電子公告系統的保密管理實行版主責任制,版主負有對版面內容保密監督的 責任。
(三)面向社會開放的電子公告系統、談天室、網路新聞組等,開辦者應當與保密 工作部門簽訂保密責任協定,並制定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負責對信息內容進行 監督檢查,以防止泄露國家秘密信息。
第十六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發現國家秘密泄露的情況,應當立即向當 地保密工作部門報告。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接到舉報或發現網上有泄密情況時,應當立即 組織查處,並督促有關單位採取補救措施,刪除網上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七條 用戶使用電子函件(電子郵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 規定,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對其管 理的郵件伺服器用戶,應當明確保守國家秘密的要求。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國家重要企事業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國際聯網,必須經 過本單位保密組織和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確認所處理信息不涉及國家秘 密,並報當地保密工作部門登記後才能進行。各級黨政機關、國家重要企事業單位計算 機信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應採取統一傳輸出入口,以便進行安全保密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故意或 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信息,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 有關保密法規對泄密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
第二十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造成不良 後果的,依法提請有關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對造成泄密的直接責任者,依法提請有關 機關、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或者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造成泄露國家秘密信息的,責成有關單位 對責任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廣東省國家保密局。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