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市國家保密局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 (一)制定本鎮區、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制度。 (二)監督、檢查、指導本地區、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工作,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信息內容的保密檢查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家、省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計算機或計算機信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戶)。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是指計算機信息網路為實現信息的國際交流,同國際計算機信息網路相聯接。
(二)網際網路,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互聯單位,是指負責網際網路運行的單位。
(三)接入網路,是指通過接入網際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接入單位,是指負責接入網路運行的單位。

第二章 職責與義務


第四條 市國家保密局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鎮(區)保密組織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計算機信息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市直副處以上單位保密組織主管本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
第五條 各保密組織實施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本鎮區、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制度。宣傳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法規,教育操作人員遵守保密規定。
(二)監督、檢查、指導本地區、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工作,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信息內容的保密檢查工作。
(三)對進行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含信息服務提供商和信息內容提供商)進行保密檢查,對國際聯網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進行保密管理責任登記。
(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計算機信息網路的保密管理職責,依法查處計算機信息網路的泄密案件,
第六條 各級保密組織應當有專人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審查制度,監督、檢查國際聯網保密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的責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所屬接入網路的保密管理工作。負責本網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制訂本網路保密管理的具體措施、制度,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保密教育,落實保密防範措施。
(一)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進行有關國際聯網的技術培訓或宣傳教育時,應當有保守國家秘密的內容。與用戶所簽訂的協定和制定的用戶守則,應當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信息的條款。
(二)互聯單位、接入單位應當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市國家保密局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網路保密規定貫徹落實到所屬的接入單位和用戶。
第八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接受並配合市國家保密局實施計算機國際聯網信息保密監督檢查,協助市國家保密局查處利用國際聯網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並要接受刪除網上涉及國家秘密和信息的要求。

第三章 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利用計算機國際聯網進行蒐集、整理,竊取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或網路中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對外交流合作中經審查,批准與境外合法交換的秘密信息。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中發布或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當發現計算機信息網路中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時,應當立即向市國家保密局報告;不得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網繼續轉貼、擴散、傳播國家秘密信息。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網路不得進行國際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實行保密責任登記制度,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應在網路投入運行後一個月內向市國家保密局進行保密責任登記,並提交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含信息服務業)和用戶,負有對所提供信息內容的保密責任和義務,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
(一)單位用戶要實行保密領導責任制。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向國際聯網的站點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批准。保密審批實行部門管理,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法規,建立健全上網信息保密審批領導責任制和信息保密審批制度。
(二)個人用戶必須嚴格執行、遵守保密法規,確保提供或上網信息不涉及國家秘密。
(三)提供主頁製作服務的接入單位,對要求建立主頁的用戶,應當明確提出保密要求並負責監督執行。
提供免費主頁服務的接入單位,應當與市國家保密局簽訂保密責任協定,協助市國家保密局對免費主頁版面內容進行保密監督、檢查,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內容的保密監督檢查,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第十五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子公告系統、談天室、網路新聞組上發布和傳播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一)申請開設電子公告系統、談天室、網路新聞組的單位應嚴格管理,明確保密要求和責任。
(二)電子公告系統的保密管理實行版主責任制,版主負有對版面內容保密監督的責任。
(三)面向社會開設的電子公告系統;談天室、網路新聞組,開辦者應當與市國家保密局簽訂保密責任協定,負責對信息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當發現國家秘密泄露時,應立即向市國家保密局報告,有關保密組織應積極配合市國家保密局開展查處工作,並督促有關單位採取補救措施,刪除網上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七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對其管理的郵件伺服器用戶,應當明確保守國家秘密的要求,不得利用電子函件(電子郵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保密重點部門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國際聯網,必須經過本單位保密組織進行保密審查,確認所處理信息不涉及國家秘密,並報市國家保密局登記後才能進行。同時還應採取統一傳輸出入口,以便進行安全保密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信息,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有關保密法規對泄密責任者給予黨紀、政紀的處分。
第二十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提請有關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對造成泄密的直接責任者,依法提請有關機關、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或者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精神相牴觸時,應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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