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局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信息公開,充分發揮公眾和社會監督作用,激勵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加強廣東省重點污染源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家環保總局《關於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的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的範圍:省控重點工業污染源、0.6萬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電廠和1萬噸/日及以上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名單詳見附屬檔案1)。
第三條 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信息採集、處理、評價、公開、反饋和監督過程要制度化和規範化,並逐步實現信息化。為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省環保局成立重點污染源環境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名單詳見附屬檔案3)及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監督處。
第四條 重點污染源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按照各企(事)業單位的環境行為信用狀況,評價結果分環保誠信、環保警示、環保嚴管三個等級,依次以綠牌、黃牌、紅牌標示。省環保局於每年11月份將評價結果在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公眾網、珠江環境報和公眾媒體上公開。公開評價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企(事)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條 省環保局會同地方環保部門收集、匯總信息公開後的反饋意見,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章 評價指標體系
第六條 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企業污染控制、環保守法、公眾監督管理情況三項,共13項指標。具體如下(實施細則,詳見附屬檔案2):
(一)企業污染控制情況
1、廢氣達標排放;
2、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沒有超過規定限額;
3、廢水達標排放;
4、廢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沒有超過規定限額;
5、噪聲達標
(在城鎮區域範圍內或者廠界外有環境敏感點的企業必須監測環境噪聲);
6、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按規定得到妥善處理處置;
(二)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
7、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排污費;
8、沒有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發的除外);
9、無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為;
10、無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排放污染物情況;
11、無因環境污染行為被環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公眾監督情況
12、沒有經查實的環境污染信訪投訴案件;13、沒有因環境污染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
第七條 企業環境信用狀況分為三個等級,以不同顏色標識:
(一)環保誠信企業,用綠色牌表示。評價標準為上述13個指標全部達標。對上述13項指標實行一票否決制,其中有一項不達標,則不得評為環保誠信企業。
(二)環保警示企業,用黃色牌表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則為環保警示企業:
1、污染物排放超標,但不嚴重:廢水或者廢氣主要污染因子超標少於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少於1倍,或者企業廠界外的噪聲超標造成擾民問題,或者城鎮區域範圍內的企業噪聲超標;
2、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未按規定處理處置;
3、被收繳單位發出限期繳納通知書,仍未在限期內繳納排污費,被作出行政處罰或被法院強制執行一次的;
4、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為,被查到一次;
5、虛報、瞞報排放污染物行為,被環保部門查出的。
6、因環境污染問題被民眾來信來訪、投訴,經查證情況屬實,並沒有採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7、若企業有環境違法行為,並不配合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的,對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經濟損失,或被新聞媒體曝光;
(三)環保嚴管企業,用紅色牌表示。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則為環保嚴管企業:
1、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廢水或者廢氣主要污染因子超標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1倍以上;
2、危險廢物未委託給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3、被收繳單位發出限期繳納通知書,仍未在限期內繳納排污費,被作出行政處罰或被法院強制執行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4、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發的除外);
5、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為,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查到;
6、有拒報排放污染物行為,被環保部門查出的;
7、因環境污染行為被環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第三章 評價機構與程式
第八條 相關環保部門和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每年9月30日前將收集到的相關信息,向省環保局重點污染源環境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各地環境監測部門,對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現場監測後,應在一個月內將監測結果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反饋給企業和相關環保部門。
第九條 省環保局每年10月31日前對各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信用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評價結果,並報經局務會議審議後,將擬評價結果書面告知相關企業。企業應當在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對擬評價結果的意見反饋省環保局(逾期視同默認);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還應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省環保局在接到企業反饋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反饋的有關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書面告知企業。
第十條 省環保局在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公眾網和珠江環境報上對擬評價結果公示7天,接受公眾和社會的監督,並負責對公眾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後,省環保局正式公布評價結果,並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有關企業和相關環保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在省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工作中,不按規定評價或者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給相關企(事)業單位造成損失的,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 例》和《中共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關於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重點污染源實行動態管理,有關企(事)業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我局將隨時在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公眾網上公布有關環境信息:
(一)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一經發現,企業的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級別立即降一級(如原來為環保誠信企業,立即轉為環保警示企業);兩次(含以上)的,則直接降為環保嚴管企業。
(二)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故(事件)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發的除外),則立即降為環保嚴管企業。
第十四條 對獲得綠牌的環保誠信企業,省環保局將在以下幾個方面給予優惠,或者在環境管理中採取傾斜政策:
(一)推薦授予“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
(二)向國家環保總局推薦申報國家環境友好企業;
(三)連續三年獲得環保綠牌的企業,申報上市公司或再融資環保核查初審時,免專家現場審核環節,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開展清潔生產或技術改造申請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的,環保部門給予優先考慮;
(五)可作為評選各類先進環保審查的優先條件;
(六)各級環保部門儘可能減少現場監測和監察頻次。
第十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對黃牌的環保警示企業和紅牌的環保嚴管企業,要加大現場監測頻次和巡查力度。
各級環保部門依法對黃牌和紅牌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對其中環境污染嚴重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並依法徵收超標準排污費,經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逾期沒有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報請當地政府責令其停業或關閉,並報請國家證監會不予其核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再融資申請。
第十六條 各級環保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評價實施細則,強化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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