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結果分為三個等級,以綠牌、黃牌、紅牌標識:(一)環保誠信企業,用綠牌標識。 第九條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對各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初評結果,並將初評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單位。 第十六條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開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信息行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督促排污單位持續改進環境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5號)和《關於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文環發〔2007〕108號)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的重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總量大或對環境的潛在影響大的污染源,主要為燃煤燃油火電廠、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園區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電鍍、造紙、印染、製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發酵、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重污染行業的企業,以及國控重點污染源。具體名單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 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污染源環境信息的採集、處理、評價、公布、反饋和監督過程做到制度化和規範化,並逐步實現信息化。
第四條 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每年評價一次,按照各排污單位的環境信用狀況,評價結果分環保誠信、環保警示、環保嚴管三個等級,依次以綠牌、黃牌、紅牌標識,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在廣東環境保護公眾網等媒體上公開評價結果。評價過程不得向排污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條 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12項指標:
1、廢水排放情況;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執行情況;
3、廢氣排放情況;
4、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執行情況;
5、噪聲排放情況;
6、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
7、排污費繳納情況;8、污染物排放申報情況;
9、違法排污情況;
10、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發生情況;
11、環境行政處罰情況;
12、環境污染信訪投訴情況。
第六條 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結果分為三個等級,以綠牌、黃牌、紅牌標識:
(一)環保誠信企業,用綠牌標識。評價標準為上述12項指標全部合格,即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固體廢物得到妥善處理處置,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沒有經查實的、未完成整改任務的環境污染信訪投訴案件,其中有一項不合格,則不得評為環保誠信企業。
(二)環保警示企業,用黃牌標識。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則為環保警示企業:
1、污染物超標排放,但程度不嚴重:廢水或廢氣主要污染因子超標少於1倍(含1倍),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的控制指標少於1倍(含1倍),或排污單位廠界噪聲超標造成擾民問題;
2、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未按規定處理處置;
3、被責令限期繳納排污費,但逾期未繳納;
4、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或環保“三同時”制度;
5、發生一般或較大環境污染事故(事件);
6、因環境問題被民眾投訴,經查證情況屬實,但沒有採取有效整改措施。
(三)環保嚴管企業,用紅牌標識。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則為環保嚴管企業:
1、污染物超標排放,程度嚴重:廢水或廢氣主要污染因子超標1倍以上,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的控制指標1倍以上;
2、危險廢物未按規定處理處置;
3、虛報、瞞報、拒報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
4、阻撓、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場監督檢查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測機構)現場監測;
5、私設暗管、擅自拆除或閒置污染防治設施;
6、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事件);
7、被暫扣或吊銷排污許可證。
第三章 評價機構與程式
第七條 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承擔轄區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環境監測機構按季度向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上報監督性監測報告,並對監測數據負責。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負責審核監督性監測數據,並對重點污染源進行抽查監測。環境監測機構現場監測後,須在30個工作日內將監測報告反饋被監測單位。
第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第2項、第4項以及第6至第12項信息收集整理,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第1項、第3項、第5項信息收集整理,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相關信息報送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監察局。
第九條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對各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初評結果,並將初評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單位。被評價單位應當自接到書面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反饋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逾期視同無異議);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同時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對被評價單位的反饋情況進行覆核後,擬定評價結果。
第十條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在廣東環境保護公眾網等媒體上對擬定評價結果公示7天,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調查、核實公眾反映的問題,確定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正式公布,並書面告知被評價單位,同時抄送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在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公眾利益或給被評價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與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加強合作,加強對重點污染源的管理,並利用經濟手段,推進綠色信貸,防範信貸風險。
第十四條 對環保誠信企業(綠牌標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以下環境管理措施:
(一)優先推薦參加“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評定;
(二)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或技術改造申請環保專項資金補助時,予以優先安排;
(三)企業評選各類先進,在出具環保審核意見時,予以優先推薦;
(四)連續三年獲得綠牌的環保誠信企業,需要出具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意見或環境保護守法證明的,免除現場核查環節,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五條 對環保警示企業(紅牌標識)和環保嚴管企業(黃牌標識),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大現場監測頻次和巡查力度,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督促排污單位切實履行環保責任,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
對造成環境污染嚴重的排污單位,由有相應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下達限期治理決定。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由有相應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狀況在同一評價周期內發生變化的,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及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其環境保護信用等級予以變更,完成整改任務的排污單位實施信用修復;屬於惡意或情節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排污單位降為環保嚴管企業,並且不予信用修復。變更情況及時通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中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執行。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局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實施細則
2.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監督性監測工作方案
3.重點污染源環境信用修復程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