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根據《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附後)進行確定。
第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主體責任,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條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如已經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後,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廳),並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督促其參照火災高危單位加強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分別處理:

(一)經評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補辦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確定其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予以備案;

(二)經評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嚴重火災隱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依法進行處罰,並按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掛牌督辦,同時抄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依法應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而未申報的單位,應督促其申報。經督促仍未申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直接將該單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後,應當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調整。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要投資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具體工作的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工作人員在各自業務範圍(崗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變更的,應在1個月內通過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予以更新。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確保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二)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實施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畫,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三)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七)落實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工作獎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盡職責。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督促落實;

(四)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

(七)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提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組織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情況考評,提請消防安全責任人進行獎懲;

(十)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明確內設部門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

(一)制訂並組織實施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計畫;

(二)制訂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實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點防火部位,維護管轄範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

(五)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採取相應措施並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發生火災後及時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
第十四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值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值班期間應當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設備測試,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嚴禁擅自切斷消防電源;

(三)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及時記錄火警或故障情況,故障情況應當及時上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接到火災警報並確認是火災時,應確保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教育培訓制度;

(二)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九)消防工作考評獎懲制度。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氣和電氣設備檢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靜電管理制度、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組織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召開消防工作例會。人員密集型生產企業,公眾聚集型服務行業以及其他火災危險性較高的單位召開消防工作例會,每月不宜少於1次,其他單位每季度不宜少於1次。消防工作例會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並做好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訓,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安全培訓,新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其中,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至少每月組織1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消防安全保衛人員和內設部門有關人員參加,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情況;

(三)建築內部裝修、裝飾情況;

(四)其他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及相關記錄;

(六)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七)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八)用火、用電安全情況;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和頻次。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二)有無鎖閉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況,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標識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1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後應當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和幼稚園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每夜不應少於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條 防火檢查、巡查時應當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檢查、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籤名。檢查、巡查中應當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值班、執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值班、執勤人員應當由消防安全保衛人員擔任;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保消防控制室24小時有專人值班,每班不應少於2名經消防職業技能鑑定合格持證值班人員。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立即改正;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後組織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停用危險部位。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二)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區、營業區之間應當進行防火分隔;

(三)公眾聚集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以及動火作業,應當安排在非營業時段進行;

(四)人員密集場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五)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當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各類電氣設備安裝符合規程;

(六)對電氣線路、設備應當定期檢查、檢測,避免超負荷運行;

(七)公眾聚集場所營業結束時,應當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第二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和場所設定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立即消除:

(一)人員密集場所違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鋼板臨時建築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採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供水設施完好,水壓充足;

(二)消防電源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三)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顯標識,消火栓箱內器材完好齊全,取用方便;

(五)滅火器、疏散指示標誌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組織或單位,每月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並與受委託組織或單位簽訂契約,在契約中確定維護保養內容,並保留維護保養記錄;每年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1次全面檢查測試,並將檢測報告存檔。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隊員的數量應當與本場所消防職責相適應。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配備滅火防護服、水鞋、頭盔、腰服、腰帶、防毒面具、安全繩、滅火器、水槍及水帶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保障滅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採購電氣、電熱設備應當選用合格產品,每年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檢測。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並由具備資質的人員操作。
第三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對消防安全疏散設施進行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完整、隨時可用。維護、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發生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及相應的使用說明;

(二)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當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明確疏散引導員。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三十三條 同一建築物內有2個以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或2個以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之間存在公共管理區域的,各單位應當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明確管理責任,也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第三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內容包括單位建築概況、消防行政許可情況、消防工作組織機構、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以及消防檢查、巡查、演練、培訓等管理情況。

第三章監督職責

第三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研究部署,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掛牌督辦;

(三)對涉及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立規範處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東莞市和中山市各鎮(街道)參照本條關於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督促,指導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地可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分級管理,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 條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定期研究、推動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擬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二)督促符合申報標準的單位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工作檔案;

(四)省、市、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應分別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組織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抽查不少於1次,其中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抽查重點,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增加監督抽查頻次;

(五)及時督促整改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危險性、單位性質和規模等,結合本地實際依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指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由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指導,不得將性質重要、規模大、功能複雜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監督指導。
第四十二條 郵政、通訊、銀行、證券、保險、電力、供水、石化等相關係統應認真履行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加強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消防行業協會應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評定機制,對單位消防安全信用情況進行評定和公布。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本行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情況納入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第四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參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主動接入城市消防物聯網監控系統,及時發現和消除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為單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災隱患等提供技術服務,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監管、質監、稅務、金融監管、海關等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社會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情況納入社會徵信體系建設,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行政審批、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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