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機械工程學會

廣東省機械工程學會成立於一九五八年,是廣東省跨部門、跨行業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法人社團,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受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業務指導,並指導各市機械工程學會開展工作。

概況

學會下設鑄造、壓鑄、鍛壓、焊接、電加工、熱處理、摩擦學、製造信息化、工業設計、壓力容器、無損檢測、電機電器、設備維修、物流工程、液壓傳動及氣動、機械設計與生產工程16個專業分會,負責在各自的專業領域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
會刊《機電工程技術》是中國華南地區最具權威性和綜合性的機電期刊,也是中國核心期刊和工程技術人員申報高、中級職稱論文資格認定期刊。
學會受廣東省人事廳委託,承擔廣東省機電工程高評審、中評審日常工作。為民營企業開展機電工程類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工作。學會還是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技術資格認證中心廣東省分中心, 在廣東省內開展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機械工程師資格認證工作。
“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產品開發、產品鑑定、產品檢測、科技成果推薦、評審、組織企業參加各種機械展覽、產品企業標準修訂、CAD/CAM/CAE軟體套用、企業管理、ISO9000、ISO14000、ISO/TS16949認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等諮詢服務。

章程

廣 東 省 機 械 工 程 學 會 章 程
(2008年6月28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機械工程學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GDMES。
第二條 廣東省機械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廣東省跨部門、跨行業、由以機械工程師為主體的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在機械工程及其他相關領域從事科研、設計、製造、教學和管理等工作的單位、團體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廣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受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規、維護道德風尚;崇尚實事求是、弘揚雙百方針;立足科技創新、促進技術進步;面向全體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堅持民主辦會、推動學科發展;強調以人為本、謀求社會福祉。
本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學術交流為本,會員服務為任,科經結合為綱,互利共贏為策,構築精品為要,科學管理為基”的基本經驗和做法;努力做好“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科協,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二、開展項目論證、決策諮詢、科技評估、產品鑑定等工作;
三、開展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等科技服務,組織科技成果和產品展覽展示活動;
四、開展科技知識普及和宣傳活動,推進《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的實施;
五、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轉移和委託的職能,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和技術資格認證工作;
六、編輯出版科技期刊、書籍、論文集和技術檔案資料等;
七、開展國際科技交流,發展同國外、境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組織先進科技成果的評選與推薦、優秀科技論文的評審與推薦、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科技成就的會員、科技工作者和學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學會工作者;
九、興辦旨在團體事業發展服務、促進社會進步和為經濟建設發展的事業和科技實體;
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會籍,其中,個人會員分列學生會員、會員、高級會員(含通訊會員),三種類別。
第八條 本會秘書處直接負責學生會員、會員、高級會員的吸納工作和會藉管理工作;本會委託各分會和各市機械工程學會(以下簡稱市學會)承擔在各自行政區域或專業領域的學生會員、會員吸納工作及相應的會藉管理工作;本會秘書處負責通訊會員的申請、審核、上報及批准後的會籍管理工作。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資格條件
一、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學生會員:
1、高等院校機械工程或相關專業本科三年級(含)以上的學生;
2、高等院校機械工程或相關專業的研究生。
二、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會員:
1、具有工程師、技師、講師和助理研究員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者,或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資格者;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3、在機械工程領域的工作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者;
4、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和行業部門管理人員。
三、凡承認本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已取得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高級會員:
1、在學術界、工程界和技術科學領域內做出重要貢獻、或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者;
2、榮獲國家級科技獎項、省級科技獎項和本會科技獎項者;
3、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論文或學術著作者;
4、擔任本會理事以上職務者;
5、從事學會活動多年,對學會有重要貢獻者。
四、凡承認本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機械科技工作者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機械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和上級批准可成為通訊會員,發給會員證和證章。
第十條 個人會員入會手續
一、學生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院校推薦、或本會各級學術組織推薦,經本會批准並頒發學生會員證書和證章。
二、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會員介紹,或本會各級學術組織推薦,經本會批准並頒發會員證書和證章。
三、高級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各級學術組織推薦,或由本會二位高級會員介紹,經本會批准,由本會發給高級會員證書和證章。
第十一條 權利與義務
一、學生會員、會員的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享有參加本會活動以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二、高級會員(含通訊會員)的權利:
除享有會員的所有權利外,還享有:
1、免費獲得廣東省機械工程學會《會訊》;
2、享有參加本會組織國際交流活動的優先權;
3、除特定情況外,享有會議註冊費優惠待遇。
三、學生會員、會員、高級會員(含通訊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與本會溝通信息;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
一、團體會員的資格條件:凡與本會及所屬專業分會學術活動範圍有關,積極支持本會活動,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設計、生產、教學和管理等在廣東省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民營企業)、部門以及依法成立的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地方學會團體原則上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團體會員的入會手續
團體會員由本會直接或委託本會所屬各級學術組織協助發展,由本會審核批准。被批准接納的團體會員由本會發給統一的團體會員證書。
三、團體會員的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和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等。
四、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執行本會決議並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5、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要求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或相關分會、市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書。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者,視作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動撤銷。
第十四條 對本專業科學技術和本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包括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審議決定本會的終止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代表由理事會全體理事和專業分會、各市學會、重點骨幹企業所選派的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和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工作委員會、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經理事長提名,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所屬組織開展活動;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表彰和獎勵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產生及理事變更
(一) 理事會理事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在學術或管理工作崗位上取得相應成就、能承擔本會交付的實際工作的會員組成。中青年會員和婦女會員代表應占相應比例。
(二)理事會理事由本會所屬專業分會和各市學會、重點骨幹企業按分配名額,並吸收有關部門選派的專家科技工作者,經民主協商推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提交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候選人應是代表大會的代表)。
(三)理事在任期間,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時,原推選的分會、各市學會和有關部門可與本會協商,申請更換理事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根據需要,可設榮譽職務和顧問等。榮譽職務和顧問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職權外,並行使如下職權:
(一) 第二十一條(二)、(三)、(四)職權;第三十二條職權;三十五條職權;
(二) 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的提名建議。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機械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秘書長行使法人代表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參加,討論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處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處理的事項。理事長辦公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的主要職責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簽發對外雙邊合作協定、有關工作條例、規定、制度等重要檔案;
4、承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5、副理事長按照分工,協助理事長履行相關職責,承擔理事長、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長的主要工作:
1、主持學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會、各市學會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出副秘書長、各委員會、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的組成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4、決定各委員會、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協助秘書長履行相關職責;承擔理事會和秘書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作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理事會交付的工作。各工作委員會的專、兼職秘書人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二條 根據學科設定和學術活動的需要,本會下設若干專業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專業學術活動的分支機構。其名稱是“廣東省機械工程學會××分會”,各分會不得直接冠以“廣東省××分會”,各分會不得另行訂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則範圍內,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制訂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專業分會理事會是專業分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其職責如下:
1、根據本章程的有關規定,負責在各自學科領域組織學會活動;
2、執行理事會交付的各項任務;
3、制訂專業分會年度活動計畫和財務計畫;
4、通過各市學會對其相應的學術組織提供業務指導;
5、組織表彰獎勵。
6、專業分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四條 專業分會理事會由該分支學科或相關行業的學科帶頭人、專家、企業家及管理人員組成。理事任職資格參照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經民主協商推薦,產生分會理事、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覆後,由分會理事會選舉產生。
根據需要,專業分會可設榮譽職務和顧問等。專業分會的榮譽職務和顧問需經專業分會批准後聘任。
專業分會任期為三至四年。理事長任期內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五條 專業分會秘書長負責主持專業分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專業分會秘書處應設在與其專業密切相關、積極支持本會和專業分會的工作,並能確保專業分會秘書處日常工作正常運行的工科院校、研究院所或其它合適的單位。專業分會或其籌備委員會應就其掛靠單位的確定或更改提出建議,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廣東省科協撥款;
三、政府部門撥款;
四、國內外個人、團體或單位資助和捐贈;
五、學會基金;
六、學會各項事業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屆中離任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及社會保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通過。
第四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會 徽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徽是由4個花瓣、齒輪所組成的圖案,並注有中文名稱及英文縮寫(如圖所示)。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需要註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28日本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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