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旅遊綜合改革、旅遊應急救援、節假日旅遊、紅色旅遊等綜合協調職責。
(三)加強粵港澳台旅遊合作與交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和推進旅遊綜合改革,協調旅遊安全、旅遊應急救援、節假日旅遊、紅色旅遊工作,引導休閒度假,協調和推動國民旅遊休閒計畫實施。
(三)制定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廣東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負責國內、國際旅遊合作與交流事務。
(四)組織省內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引導旅遊產品開發和旅遊製造業發展,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全省旅遊統計工作及行業信息發布。
(五)協調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工作,依法負責有關旅遊業務的審核、審批工作和出入境旅遊管理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赴港澳台旅遊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對港澳台旅遊市場推廣工作,承辦赴港澳台旅遊的有關事務和其他粵港澳台旅遊合作交流事務。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工作。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旅遊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旅遊局設8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事處
負責擬訂並實施全省旅遊行業人才規劃;指導旅遊行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擔旅遊人才援藏、援疆等工作。
政策法規處
責擬訂旅遊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全省旅遊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和推動旅遊綜合改革工作;負責旅遊業政策、法規的宣傳與諮詢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處
(綜合協調處)
負責監督管理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負責擬訂和指導實施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車船的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並開展監督管理;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等級標準;負責職業資格審批及管理工作;負責出入境旅遊管理工作;指導旅遊誠信體系建設;負責監督社會組織對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及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承擔節假日旅遊及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和保險工作。
產業促進處
承擔國內旅遊市場開發、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廣東旅遊整體形象的國內宣傳推廣及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開發、宣傳推廣工作;推進區域旅遊產業合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重要旅遊節慶、旅遊會展活動;組織實施國民旅遊休閒計畫。
國際交流合作處
(港澳台旅遊事務處)
組織開展對國際及港澳台旅遊市場的推廣工作;負責廣東旅遊整體形象的境外宣傳推廣工作;組織開展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境外宣傳推廣;承擔旅遊對外合作與交流事務;承辦赴港澳台旅遊有關事務,組織開展粵港澳台旅遊區域合作;設立並指導駐境外旅遊辦事機構的業務工作。
規劃發展處
擬訂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及旅遊製造業發展;負責指導和協調旅遊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工作;監督社會組織承擔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工作;負責國家級旅遊渡假區推薦評定和省級旅遊度假區評定;指導旅遊景區建設及容量核定工作;承擔紅色旅遊和旅遊扶貧有關工作。
信息與公共服務處
擬訂旅遊業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規範和指導旅遊電子商務和經營服務信息化發展;組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旅遊公共信息服務,推動智慧旅遊建設;擬訂旅遊公共服務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負責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和旅遊行業統計分析工作;組織擬訂旅遊信息化標準並指導實施。
人員編制
省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6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
領導信息
局長、黨組書記:曾穎如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梅其潔
黨組成員、副局長:曾曉峰
副局長:陳 波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廣東省旅遊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的範圍
廣東省旅遊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為廣東省旅遊局制發的非涉密公文類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省旅遊局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公文。具體參照《廣東省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的方式
廣東省旅遊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過廣東省旅遊局入口網站(活力廣東網)公開,另以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輔助方式公開。廣東省旅遊局入口網站(活力廣東網政務版)開設廣東省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通過廣東省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廣東省旅遊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廣東省旅遊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廣東省旅遊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為廣東省旅遊局辦公室,詳細地址:廣州市黃埔大道西463號,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二)受理方式
向廣東省旅遊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填寫《廣東省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廣東省旅遊局入口網站下載,複製有效。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廣東省旅遊局暫不受理通過信函、電報、電話、傳真、短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受理機構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附屬檔案2)
受理機構辦理申請人的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四)收費標準
1.依照省物價與財政部門制訂的收費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成本費用,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2.農村五保戶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廣東省旅遊局辦公室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