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扶持老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批覆
(1998年3月12日粵府函〔1998〕72號)
省民政廳:
粵民老〔1997〕1號文收悉。同意你廳制定的《廣東省扶持老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你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執行。
附屬檔案:廣東省扶持老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省扶持老區資金(原稱支援老區發展生產資金,以下簡稱“老區資金”),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老區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和重點使用原則,不搞平均分配。老區資金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只能用於老區,不屬老區的地方不得分配使用。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三條 老區資金主要用於解決“五難”和扶持發展集體經濟項目,其比例為七成用於扶持解決“五難”問題的公益福利項目,三成用於扶持發展集體經濟生產項目。
第四條 扶持公益福利項目的資金,主要是補助扶持與老區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飲水、照明、修建通往管理區和村莊的公路(橋)等項目。
第五條 扶持發展集體經濟生產項目的資金,主要用於扶持有利於增加老區集體收入的“三高”農業、農副產品加工業、資源型工礦企業和第三產業等項目;提高老區民眾種養技術的科技培訓費用;老區集體生產項目向銀行信貸規模內的貸款貼息。
第六條 老區資金不得用於鄉鎮行政費用開支,不得用於彌補鄉鎮企業的虧損和償還鄉鎮、管理區的銀行貸款,不得用於生活救濟。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七條 省每年安排的老區資金是財政預算內資金,省財政廳依照國家預算內資金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老區資金預算分配計畫,對老區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監督老區資金專款專用。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老建辦)是老區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制訂老區資金的安排使用方案,會同財政部門審定後下達。
第九條 凡分配有老區資金的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縣,其民政部門(老建辦)要建立專帳,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與同級財政部門對帳,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做到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 老區資金由省下達指標,由市、縣提出扶持項目,經市、縣民政(老建辦)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後,逐級上報省民政廳、財政廳審定;省民政廳、財政廳根據審定的項目(或省直接安排扶持的項目),向市隨項目下達資金,由市、縣安排落實到扶持項目。省下達的項目資金,市、縣不能再作調整,需調整的,必須逐級報省民政廳、財政廳批准。
第十一條 各市在收到省下撥資金的1個月內要下撥縣,縣在收到資金的1個月內下撥項目。各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資金。
第十二條 建立扶持項目的追蹤反饋制度,由省民政廳、財政廳每年對上年度的扶持項目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 老區資金的使用情況應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凡單位、集體或個人用欺騙手段騙取老區資金或貪污、挪用、私分老區資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10日頒布的《廣東省支援老區發展生產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