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我省電力發展要實行長短結合、大中小結合、水火核電結合的方針,近期特別要積極發展小水電。我省水力資源比較豐富,目前尚有五百萬千瓦左右可供開發利用。小水電點多面廣,建設規模小,周期短,資金較易籌集,設備容易製造,技術上比較成熟。積極發展小水電,充分發揮小水電的作用,是解決我省能源不足的重要途徑之一。
第二條 凡總裝機一萬二千千瓦、單機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都屬小水電。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三條 建設小水電應按河流水系統籌規劃,優先安排經濟效益顯著、技術性能好、利用小時高以及能與電力系統聯網的項目。對電網暫時達不到的革命老區、邊遠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亦應適當照顧。電站水庫建設應與防洪、灌溉、航運、養殖、改善自然環境以及旅遊等綜合考慮。
第四條 在積極建設小水電的同時,要抓緊對已建成的電站進行改造和挖潛,特別是輸變電工程配套和增加調節庫容,以充分發揮經濟效益。
第五條 小水電建設要嚴格按基建程式辦事。全民所有制五百千瓦以上小水電的計畫任務書由省水電廳審批,初步設計經審批並列入年度基建計畫後,才能動工。水電部門在呈報工程項目或審批時,同時將有關資料抄送電力部門;凡要銀行貸款的電站,應同時抄送同級銀行。
第六條 縣以上興建或聯辦的小水電和輸變電工程,在報審工程設計時,應同時提出人員編制,列入勞動計畫逐級上報,由計畫、勞動部門核准安排。
第三章 經營辦法
第七條 凡地、縣、社、隊、企業、個人辦或聯辦(包括省、地、縣聯辦及私人入股)的小水電及其配套小電網均實行“誰建、誰有、誰管、誰受益”的政策,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八條 地方辦或聯辦的小水電,實行“以電養電”政策,收入不納入財政預算並免徵所得稅。其利潤在還清銀行貸款後,用於發展水電事業和擴大再生產。
第九條 1982年以前投產的地方辦全民所有制的小水電,凡省投資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應從利潤中上繳省、地水電部門各百分之五,省投資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九的,上繳省、地水電部門各百分之三。上繳的利潤主要用於支持貧窮地區發展小水電。
第十條 小水電每年電費收入的百分之二交上一級水電管理部門作為管理費,用於組織人員培訓、技術改造、科學試驗、備品配件和材料供應。
第十一條 小水電建設的資金,繼續執行“國家扶持,地方為主,民辦公助”的政策。
(1)從1983年起,省補助全民辦小水電的資金,改為無息貸款或投資入股。無息貸款回收後,留地區水電部門繼續用於小水電建設。對於少數民族、革命老區和貧窮落後地區辦電,仍以無償投資補助為主。
(2)在農田水利費中補助集體所有制建設小水電的資金,從1983年起改為“有償周轉,不計利息”使用,在電站投產十五年左右逐年收回。收回的資金,由地(市)、縣分成,繼續用於小水電建設。具體分成比例,由省水電廳和財政廳另行規定。對於革命老區,少數民簇地區和貧窮落後地區辦電,仍給予無償投資補助。
(3)鼓勵企業和個人、集體聯辦,積極吸收華僑、外資入股興建小水電站。所得利潤可按投資比例分成,根據雙方簽訂協定經上級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小水電建設和管理維修所需三大材料,由省、地、縣計委在年度計畫中專項補助。對集體、個人辦的小水電也要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省由力局在大電網收購經營小水電發生的虧損,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在省電力局包乾上繳利潤中予以剔除。
第四章 併網管理
第十四條 發展小水電,以解決地方用電為主。地方自用有餘,又具備併網條件的電站,多餘的電力再送給電網。小水電與大電網併網管理辦法,由省電力局擬定,經省水電廳同意,報省經委審核准後頒發執行。
第十五條 十一萬伏及以上的聯網工程,由電力部門負責規劃項目報省計委批准後進行建設。水電部門應將有關資料提供給電力部門。
第十六第 小水電站(包括縣中小電網)與大電網併網,繼續保持原有躉售和直供兩種體制不改變。如一方要求改變,需雙方協商同意,報省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各級電力部門要積極協助小水電確定併網方式,搞好繼電保護暫定值,儘快辦理併網手續,並幫助併網運行的小水電搞好安全生產,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小水電也要主動維護電網安全,保證電能質量。
第十八條 要求併入大電網的小水電,應在三個月前提出申請,經電力部門同意後才能併網。併入電網運行的小水電(包括縣中小電網)必須服從電力系統的統一調度管理,遵守高度規程,執行調度命令。以防洪、灌溉為主的水電站,電力高度要服從防洪、灌溉的需要。小水電統一調度實施細則,由電力部門會水電部門研究制訂後,由電力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地方小水電與大電網的計算點,計量辦法,應通過雙方協商,簽定契約解決。對雙方互供電量,要實行兩本帳,按每月互抵後的差額計取電費。躉售互供電網計量電度表一般裝在產權分界點。其它有功計費電度表原則上裝在電站。無功電度表裝在發電機的出路端。一方如對計量電度表有爭議時,應將電度表送國家計量部門校驗為準。
第二十條 凡在電網收購的小水電電價按季節進行調整,即:四至九月份,電網收購有功電度每度收費六分;一至三月、十至十二月,有功電度每度收費七分。獨立電網和躉售供電的縣(網)內小水電電價可由縣政府確定報地區行署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無功功率應按發電機額定功率因數發足,超發無功電度每度按一點五分計費。少發無功每度按一點五分扣除,當電網電壓低於額定電壓百分之十時,電力部門應允許小水電多發無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興辦水電工程,要認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物資要納入工程計畫,由建設單位統一安排,務求移民遷移後不低於原來的生活水平。有移民任務尚未安置好的水電站,從每發一度電的收費中拿出一厘線作為移民生產發展基金,由電站交移民所在縣人民政府安排,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