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號
《廣東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1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黃華華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廣東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在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在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設施、設備、裝置、構(建)築物。
第四條 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在建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在建建設項目,以及國家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的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在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中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督促和指導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執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定;
(二)將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及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將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的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
(四)在審查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時,審查安全設施的所需投資是否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下列在建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儲存煙花爆竹的在建建設項目;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在建建設項目;
(三)《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在建建設項目。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在建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在建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組織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在建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不得開工建設。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省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條 安全設施的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設計單位的下列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終身質量責任:
(一)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檔案全面負責;
(二)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其負責項目的設計檔案負責;
(三)設計單位的技術責任人、項目審核人、項目審定人對其負責審核、審定的設計檔案負責;
(四)註冊執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其負責編制的設計檔案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在建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時應當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建築及場地布置;
(五)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設施設計採取的防範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八)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九)《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
(十)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一)列出建設項目設計中所採用、採取的全部安全設施,並對每個安全設施符合或者高於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的具體條款的說明;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在建建設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在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向有審查權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檔案;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設計審查:
(一)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由不具備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三)主要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十五條 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在建建設項目的地點、性質、規模、採用的生產工藝和主要設備、安全生產措施等事項發生變更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審查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六條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詳細說明設計檔案,提供施工現場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同意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檔案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十九條 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在建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有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第二十一條 試運行期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在建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試運行自查報告;
(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四)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五)施工期間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情況;
(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職業培訓資格情況;
(七)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八)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救援預案演習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作出驗收不合格決定的,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在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安全設施驗收:
(一)安全設施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二)未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在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五)施工單位不具備相關資質證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在建建設項目竣工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在在建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安全設施驗收情況向有在建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權的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時應當提交安全設施驗收報告,並載明下列內容:
(一)安全設施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省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設計的要求;
(三)安全設施測試運行的情況;
(四)竣工驗收單位、人員出具的驗收意見;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竣工驗收結果的意見;
(六)驗收報告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文書表格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並通過其入口網站提供免費下載。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