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

基本信息

基金會簡介

“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宗旨是發動和凝聚校友及社會各界的力量,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捐贈,獎掖英才,資助貧困學子,推動廣東實驗中學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業務範圍是支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科研設施和設備的改造、更新;扶持重點學科、有關課程和實驗室的建設;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支持與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其它事項。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242萬元,來源於個人的自願捐贈,其中: 陳寶財捐贈100萬元;朱培坤捐贈58萬元;鄭熾欽捐贈48萬元,是在順德學校任校長兩年的收入40萬元和在南海學校任校長半年的收入8萬元,劃回學校教育基金會;王永輝捐贈36萬元。

業務範圍

(一)接受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捐贈。
(二)依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範基金管理,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和連續積累。
(三)規範、合理使用基金,支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科研設施和設備的改造、更新;扶持重點學科、有關課程和實驗室的建設;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支持與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其它事項。

治理架構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 李夏萍(廣東實驗中學黨委書記、副校長)
副理事長:李子良(廣東實驗中學副校長)
副理事長:黃建偉(廣東實驗中學副校長)
副理事長:全漢炎(廣東實驗中學副校長)
二、秘書長
李燕明(廣東實驗中學總務處副主任)
三、理事
馮思義(廣東實驗中學原校長)
�錦科(廣東實驗中學原校長)
左春華(廣東實驗中學順德學校常務副校長)
蔡 騭(廣東實驗中學附屬天河學校常務副校長)
朱穎濠(廣東實驗中學附屬天河學校原副校長)
黃燕文(廣東實驗中學校長助理、工會主席)
周映平(廣東實驗中學辦公室主任)
江秋明(廣東實驗中學高中教學處主任)
曾 �(廣東實驗中學高中學生處主任)
劉中禮(廣東實驗中學國中學生處主任)
戎振綱 (廣東實驗中學體藝處主任)
陳銳軍(廣東實驗中學82屆校友)
雷立中(廣東實驗中學91屆校友)
王永輝(廣州香雪製藥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寶財(廣州市寶盛建築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培坤(廣州恒生集團董事長)
何文發(廣州市收藏家協會副主席)
謝志榮(廣州市寶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松彬(廣州南�行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黎天德(廣東省雲浮市傳奇崗石有限公司總經理)
四、監事
鄭熾欽(廣東實驗中學校長)
姚訓琪(廣東實驗中學黨委副書記)
黃 濤(廣東實驗中學國中教學處主任)
柳宗慶(廣東實驗中學總務處主任)
李健紅(廣東實驗中學89屆校友)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發動和凝聚校友及社會各界的力量,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捐贈,獎掖英才,資助貧困學子,推動廣東實驗中學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242萬元,來源於企事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中山四路51號;郵政編碼:51005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捐贈。
(二)依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範基金管理,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和連續積累。
(三)規範、合理使用基金,為廣東實驗中學教育、科研設施和設備的改造、更新提供資助;扶持重點學科、有關課程和實驗室的建設;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支持與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七)有較大社會影響力、業務能力強的教育界、文化界、企業界、金融界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參與本基金會重大事務的決策;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行使理事會賦予的職權,執行理事會決議,維護理事會的合法權益;
(五)參加理事會會議,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提供業務信息和工作協助,參與本基金會組織的各種接受捐贈和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決定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人選;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審查受資助對象資格,決定分配資助金額;
(六)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的捐獻;
(二)各屆校友募集的捐贈;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投資和公益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若捐贈協定明確約定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教育扶貧的項目資助;
(二)表彰獎勵項目的支出;
(三)促進廣東實驗中學教育事業發展的項目資助;
(四)為開展對外交流活動提供資助;
(五)基金會部分理事及辦公室人員行政辦公經費、工資福利等經費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和公益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投入金額高於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一次性涉及金額高於100萬元以上的公益活動
(二)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相關人士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違反章程開展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要求終止活動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20日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財務管理,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規定,制定《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理事會定期審議基金會財務工作報告,並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基金會秘書長負責財務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基金會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基金會配備專門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條 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民政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的監督,並按照業務主管單位的要求每年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的賬目進行審計。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條 基金會使用的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簡稱法人私章)和財務專用章。
第六條 基金會如因業務活動需要,設立分支機構等需要刻制印章,需提交申請,經理事長審批同意後,由理事會秘書處負責刻制。
第七條 印章的授權保管
(一)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根據管理需要,授權基金會秘書長指定財務人員保管財務專用章。授權人和受託人均需簽署《印章管理授權委託書》。在印章保管人外出或休假期間,應委託廣東實驗中學有關部門代為保管。公章和法人私章由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印章,防止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一旦發生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相關當事人應立即報告有關領導,並報告當地有關部門(如公安、銀行等),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三)嚴禁攜帶公章外出辦事,如特殊需要,需兩人以上共同攜帶公章外出。
(四)印章保管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動時,應辦理印章移交手續。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銀行賬戶管理
(一)基金會開設銀行基本戶。有關銀行賬戶的操作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如需要開立除基本戶以外的賬戶,需報理事長同意並報監事會備案。
第九條 基金會財務人員應嚴格監控銀行賬戶的資金餘額,合理安排好資金收付,對暫時閒置不用的資金應以國債、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形式存放,提高閒置資金的收益。
第十條 基金會單筆投資金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投資或公益活動需經理事會審批同意。
第四章財務許可權
第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編制年度的支出及費用預算,並經理事會審核批准。支出在預算內,並符合捐贈協定要求,由受益單位、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會議、或其他有權審批人提交獎勵資助審批申請,按以下審批許可權審批執行: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支出由理事長、秘書長審批;50萬元以上的支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基金會日常財務報銷可參照廣東實驗中學相關財務報銷規定和制度執行,特殊情況可由基金會秘書處重新制定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基金會財務人員應嚴格跟蹤預算執行情況,在年內季末和年末,財務人員應總結、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理事會。一旦發現預算可能不足,應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補充預算。在理事會審議通過補充預算之前,如確實需要發生支出,應由理事長先做審批,並儘快召開理事會審批補充預算。
第十三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五章物資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會對於收到的捐贈的物資財產,應做好分類管理,並做好驗收登記、領發、保管、檢查等工作,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五條 捐贈物資嚴格按捐贈人的意願使用。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理事長秘書長簽批,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六章會計核算及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會會計核算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基金會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會計檔案由財務部門負責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 基金會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須經財務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可以提供查閱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章預算、財務分析及財務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基金會根據機構發展戰略,參考廣東實驗中學的年度工作計畫和任務,本著資源統籌規劃、保障工作重點、收入支出協調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第二十條 編制預算的項目包括“收入”、“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等預算初稿,經秘書長審核後,形成年度財務總預算。財務總預算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成本(費用)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財務人員應結合項目管理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分析指標。通過分析,反映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並將分析結果及時反饋給秘書處和理事會,為其進行決策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財務會計信息是捐贈人、管理者和理事會等機構利益相關方了解機構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來源。財務信息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機構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報表附註。會計報表附註內容包括機構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項目的具體說明和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說明等。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應定期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並按照《章程》的規定每年在機構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布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的任何條款,如與屆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章程》的規定相衝突,應以屆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經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秘書長、監事會監督實施。

理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明確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職責和許可權,規範理事會內部機構、工作及決策程式,保障理事會高效、有序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下簡稱《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規定,制定《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理事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
第二條 基金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運營決策機構,行使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三條 本工作規則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理事會的內部機構設定、召集、召開、議事及表決程式的具有約束力的檔案。
第二章
第四條 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 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 能夠盡職盡責,保障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七)有較大社會影響力、業務能力強的教育界、企業界、金融界人士。
第六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七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 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參與基金會重大事務的決策;
(四) 遵守基金會章程,行使理事會賦予的職權,執行理事會決議,維護理事會的合法權益;
(五)參加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
(六)積極為基金會提供業務信息和工作協助,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種捐贈和公益活動。
第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九條 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兼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理事出席理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理事會應當建議予以撤換。
第十二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理事辭職應當向理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十三條 如因理事的辭職導致理事會人數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理事的辭職應當在委任繼任理事後方能生效;如因理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理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理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和《章程》的規定,履行理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理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理事會時生效。理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理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基金會不以任何形式為理事納稅。
第三章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制訂、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 決定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人選;
(四)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籌措、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 審查受資助對象資格,決定分配資助金額;
(六) 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七)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相關事項的決策。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由理事會決定,並制訂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配置工作人員若干名,負責理事會日常聯繫和溝通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審議的事項,應以提案的方式作出,提出議案的人士或機構稱為提案人。提案由理事會秘書處負責收集、整理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後做出決議。
提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提案名稱、內容、必要的論證分析等,並由提案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九條 下列主體有權向理事會提出提案:
(一) 任何一名理事;
(二) 理事會專門委員會;
(三) 監事會;
(四) 秘書長、財務負責人。
上述第(二)、(四)項主體所提的提案應限於其職責所及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議時,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在發出召開理事會會議的通知前,理事會秘書處應當先行通知各理事、理事會專門委員會、秘書長,上述被通知的主體應將擬提交理事會審議的事項以提案的方式提交理事會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召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5日前以專人送達、電子郵件、傳真或書面方式通知理事、監事、秘書長,必要時通知其他管理人員。
理事會會議通知由理事長或代為召集的理事簽發。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理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等資料應儘量詳實、準確並能保證每一名理事充分理解會議擬審議議案的具體內容。
(五)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理事收到會議通知後,應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專人、郵寄方式聯絡理事會秘書處指定的工作人員,以確認其已收到了理事會會議召開通知及是否出席會議,會議通知發出後3日仍未收到確認回復的,理事會秘書處指定的工作人員應主動聯絡該名理事以確認其是否已收到了會議通知及是否出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超過2/3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有關理事拒不出席或者怠於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時,理事長和理事會秘書處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理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書面委託其他人士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1)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2) 委託人對每項議案的簡要意見;3) 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和對議案表決意見的指示;4) 委託人的簽字、日期等。
受託理事應當向理事會秘書處提交書面委託書,在會議簽到簿上說明受託出席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秘書處應當指定工作人員列席每一次理事會會議並負責會議記錄。監事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在保障理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經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也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表決等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也可以採取現場與其他方式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對各項議案發表明確的意見。理事阻礙會議正常進行或者影響其他理事發言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及時制止。
第三十條 理事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表意見。理事可以在會前向理事會秘書處、會議召集人、各專門委員會等有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決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會議進行中向主持人建議請上述人員和機構代表與會解釋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每項議案經過充分討論後,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理事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計名和書面等方式進行。非以現場方式召開的理事會,與會理事可以通過視頻顯示、電子郵件回復、派專人送達、傳真、信函等書面方式將表決意見在表決時限內提交理事會秘書處。
理事的表決意見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理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有關理事重新選擇,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二條 與會理事表決完成後,理事會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理事的表決票,並進行統計。
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噹噹場宣布表決結果;其他情況下,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理事會秘書處在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後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理事表決結果。
理事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後或者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後進行表決的,其表決無效。
第三十三條 除本工作規則另有明確規定外,理事會審議通過會議議案並形成相關決議,必須有基金會全體理事過半數對該議案投贊成票。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和《章程》規定理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取得更多理事同意的,從其規定。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會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秘書處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對理事會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 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 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理事親自出席和受託出席的情況;
(五) 會議審議的議案、每位理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議案的表決意見;
(六) 每項議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 與會理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與會理事應當代表其本人和委託其代為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理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以非現場方式召開理事會的,理事會秘書處應在最近一次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或其他方便適當的時間內,要求參加前次會議的理事補簽前次理事會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理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在以後的理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理事會秘書處要及時向理事長匯報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將理事長的意見如實傳達有關理事。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理事代為出席的授權委託書、表決票、經與會理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公告等,由理事會秘書處負責保存。
理事會會議檔案的保存期限為二十年。
第四章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規則的任何條款,如與屆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章程》的規定相衝突,應以屆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工作規則所稱“以上”、“超過”包含本數,“不超過”不含本數。
第四十條 本工作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工作規則經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財產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下簡稱《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規定,制定《廣東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財產的捐贈與受贈
第二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條 捐贈財產的種類。捐贈財產包括現金,支票,匯票,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圖書,設備,房產等有形資產和物品。以非現金形式捐贈的資產按有關規定計價入賬。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基金會可以變賣,並將所得用於基金會發展項目。
第四條 捐贈鳴謝方式
(一)對捐贈金額累計在1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捐贈人,按以下分類鳴謝:
1、捐贈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及以上者,頒發“支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傑出貢獻獎”捐贈紀念獎牌及證書,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可聘為基金會名譽副理事長。
2、捐贈金額累計在100萬元及以上者,頒發“支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突出貢獻獎”捐贈紀念獎牌及證書,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可聘為基金會名譽理事。
3、捐贈金額累計在50萬元及以上者,頒發“支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重大貢獻獎”紀念獎牌及證書,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可聘為基金會名譽理事。
4、捐贈金額累計在20萬元及以上者,頒發“支持廣東實驗中學教育貢獻獎”紀念獎牌及證書,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可聘為基金會名譽理事。
5、捐贈金額累計在1萬元及以上者,頒發捐贈紀念證書。
(二)凡為廣東實驗中學教育基金會捐資,無論金額大小,基金會均開具正式財務收據,並可簽定書面協定,詳細約定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金額和用途等,基金會承諾履行協定,並將捐贈人名單在學校校園網和校刊公布表彰並列入名冊存檔。
(三)對於部分項目的捐贈,如獎學金、助學金、教師發展基金等,如捐贈達到一定金額,捐贈人可以與廣東實驗中學協商以捐贈人或捐贈人指定的名稱命名。
(四)對提供捐贈的海內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個人,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準許的範圍內,可與廣東實驗中學協商開展合作、共建等事項。
第五條 發展項目設立方式
(一)永久性基金
永久性基金是指項目資金由基金會進行長期性投資運作,資金本金保持完整的資助項目。永久性基金的市場投資產生的收益全部或大部分作為發展項目使用,可留部分收益返還基金本金,保證永久性基金本金的穩定和增長。
永久性基金的最低設定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二) 年度捐贈或動本基金
年度捐贈或動本基金是指捐贈人以一次性捐贈或不定期捐贈,並且不要求以資金的投資收益進行支出而設立的項目。
第三章財產的使用與管理
第六條 基金會接受的捐贈財產主要用於:
(一) 實施教育扶貧的項目資助;
(二) 表彰獎勵師生項目的支出;
(三) 促進廣東實驗中學教育事業發展的項目資助。
第七條 基金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如捐贈人未指定投資項目的,則一律投資於國債及銀行存款類產品。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開展與教育、培訓及諮詢業務相關的重大投資活動。
第八條 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定的,應當按照協定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其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九條 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信息公布
(一)信息公布是指基金會根據《條例》等規定將基金會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的活動。基金會是信息公布義務人。
(二)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包括: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信息等。
(三)基金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機關審查通過30日後,基金會應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四)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公布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評審結束後,應當公布結果並通知申請人。公益資助項目完成後,應當公布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事後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同時公布評估結果。
(五)基金會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應確保發布的信息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四章發展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項目是指根據《章程》的規定及廣東實驗中學長遠發展在不同領域的需要而設立的財產使用項目或專案。
第十二條 發展項目框架需經理事會討論審議,並於每年年初進行檢討,如需要亦可不定期檢討。
第十三條 理事會除審議現有的發展項目,還可根據廣東實驗中學長遠發展的需要,提出下年度籌款項目,並在有關會議及基金會網站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細則
(一)面向學生的發展項目應明確獎勵或資助的宗旨。學校應設立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可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人員由校務會議確定,負責制訂獎助學金管理制度,以及具體實施項目。項目實施應與相關捐贈協定相符。有關制度應經理事會通過。基金會根據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意見發放獎勵或資助款項。 校長有權直接提名,獎勵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獎勵或資助獲得者的表現材料存入學生個人檔案,並頒發榮譽證書。獲獎學生名單和主要事跡由學校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傳,並及時通報捐贈人。
(二)面向教師的獎勵或資助應與相關捐贈協定相符,具體實施由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獎勵或資助獲得者的表現材料存入教師個人檔案,並頒發榮譽證書,並通報捐贈人。
(三)屬於學校科研設施改造,升級,基本建設類型的項目,應與捐贈協定相符,並按學校相關項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實做好可行性研究,項目預算,項目施工監督,驗收入庫,決算等工作。並將項目實施結果通報捐贈人。
第五章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的任何條款,如與屆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章程》的規定相衝突,應以屆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以上”、“超過”包含本數,“不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經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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