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1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9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4年9月26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4年9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應當動員社會力量,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協調做好殘疾人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檢查《殘疾人保障法》及本辦法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

各級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機構應從所籌集的資金中提取20%以上的比例,劃撥給同級殘疾人聯合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用於殘疾人事業的資金和物資。

第四條 經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醫院鑑定為殘疾人的人員,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發給殘疾人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計畫,組織力量實施,確保完成國家分配的康復任務。

第六條 省、市以及有條件的縣應當設立殘疾人康復中心。縣級以上人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科室,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工作。

第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社會團體及個人舉辦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對殘疾人進行護理治療和功能訓練。

第八條 衛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及其親屬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複方法。

第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網路,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扶持,保障殘疾人用品用具的供應。

殘疾人購置輔助器械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補助;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補助。

第十條 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業務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解決。

殘疾人康復費用,屬公費醫療、勞保範圍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不屬此範圍的,由本人或合作統籌醫療負擔;本人負擔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作為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組織實施,使殘疾人教育事業與殘疾人入學需求相適應。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經費列為教育事業費的組成部分,隨教育經費的增加逐年遞增。每年徵收的教育附加費中,應當撥出一定比例用於殘疾人教育。

政府鼓勵社會力量捐資興辦殘疾人教育學校。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殘疾人學習文化知識。普通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學習。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學校應當減半收取雜費。接受非義務教育(包括各類職業培訓)的殘疾人,生活有困難的,學校應當適當減收學費、雜費。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職工享受特教津貼;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滿25年以上,並在殘疾人教育崗位退休的教職工,可繼續享受殘疾人教育津貼。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職業培訓中心(學校)、聾兒聽力語言康復中心(部、點)的教師納入教師序列管理,其工資、福利、職稱晉升等與殘疾人教育教師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可以舉辦福利性企業、事業和按摩醫療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崗位。

第十六條 殘疾人自行組織起來從業或自謀職業的,工商、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經濟組織等(包括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人員總數的1.5%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並將貧困殘疾人列為扶貧對象給予特別扶持,在扶貧資金和物資上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

第十九條 殘疾人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並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通過多種途徑予以救濟、補助。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家居城鎮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救濟或者供養;家居農村的,由鄉人民政府予以救濟或者供養。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參加縣以上有關部門舉辦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的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殘疾人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各類綜合性文化、體育活動中心或場所,應當因地制宜地開闢適合殘疾人活動的場所和環境。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殘疾人活動中心。

第二十三條 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殘疾人有組織地使用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給予優待、減免費用。

第二十四條 報刊、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應當逐步開闢殘疾人專欄和專題節目,有關殘疾人的電視新聞和其他影視節目,應當逐步採用中文字幕和手語形式。

第二十五條 為了配合“全國助殘日”活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應當開展為殘疾人辦實事、做好事活動。

“國際殘疾人日”、“國際聾人節”、“國際盲人節”、“全國助殘日”和國家規定的節日,公園對殘疾人免收門票。

第二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殘疾人的婚姻家庭幸福。殘疾人夫妻分居兩地的,有關部門應當幫助他們解決分居問題。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車站、碼頭、商場、賓館、影劇場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現有大中型公共場所不方便殘疾人進出的通道,應當逐步增設無障礙設施並設立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

第二十八條 鐵路、民航、公路、航運等公共運輸部門和衛生醫療機構、公用事業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訴訟和請求法律服務,經濟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和法律服務機構可適當減免訴訟費和法律服務費。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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