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殘疾人的優待扶助,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且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五款、第十條第一、二款、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獲得扶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殘疾人事業,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維護和保障殘疾人權益,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
對殘疾人的扶助,實行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方針。
鼓勵和扶持社會組織、個人為殘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和科學技術研究。
第五條 市、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扶助殘疾人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逐年增加,統籌安排,加強管理。
第二章 就業保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福利企業、工(農)療站和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等福利性企業和機構。
鼓勵和扶助用人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特別是有就業需求的智力殘疾人或者精神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主動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經認定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須由企業提出申請,稅收部門根據稅收有關政策給予減免稅收的優惠照顧。
第七條 各單位接收殘疾人時應當安排適合的崗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女工生育等保險,並保證殘疾人和健全人同工同酬,不得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
第八條 對在國際、全國、全省等重大體育賽事奪得名次的殘疾人運動員應當加以獎勵和優先安排就業。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把殘疾人職業介紹納入勞動就業網路;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應當積極設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如:停車場、報刊亭、電話亭、福彩、體彩、綠化等崗位;對村、社區殘協配備殘疾人專職委員的,由當地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條 對殘疾人的個人所得,按照《關於〈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批覆》(粵府函[2001]204號)減征個人所得稅。
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殘疾人個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向房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申請,經批准,可以減免房產稅;殘疾人個人在徵稅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有用地,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地稅機關申請,由其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屋業主為殘疾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對持《低收入家庭證》的免收房屋租賃手續費,對僅持《殘疾人證》的減半收取房屋租賃手續費。
第十一條 對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如勞務、修理、服務性)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經營場地、攤點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工商、稅務、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有關部門按照江門市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費進行減免。
對盲人開辦的盲人按摩所(中心),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費,由市環境科學研究所承接的,應當減半收取。
第十二條 對興辦殘疾人扶貧基地帶動10戶以上殘疾人且每戶年均收入在1萬元以上的,根據實際情況由市、各市(區)、鎮(街道)三級每年給予總額1萬-5萬元的資金扶持,具體扶持比例由市、各市(區)、鎮(街道)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在下崗分流人員中應當照顧殘疾人職工,夫妻雙方均在同一單位工作的,至少應當保障一人在崗就業。對僅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人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解僱。企業停產、實施兼併和破產的,應當優先做好殘疾人職工的安置工作。
用人單位辭退殘疾人職工、解除與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三章 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 各類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接受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由殘聯舉辦的職業技術培訓,殘疾人可免費參加;對經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同意後到有資質的民辦職業技術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憑培訓機構開出的發票,其培訓費可以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給予報銷70%,每年每人限報一次,每次報銷限500元以內(含500元)。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人事檔案保管等就業服務。
第四章 扶貧解困
第十六條 對城鎮低保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對農村低保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資金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安排。
第十七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每年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建立殘疾人扶貧風險準備金,對不可抗力和突發事件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八條 凡居住屬於危房的農村殘疾人家庭,由扶貧辦列入2008-2012年農村泥磚房危房改造扶助範圍,扶助資金由市、縣(市、區)、鎮(街道)三級共同負擔,對貧困殘疾人家庭自負部分有困難的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納入年度預算計畫中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 房產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安排配房租賃或者給予租金補貼;對殘疾人居住破舊公房的要及時進行維修。
第二十條 依法拆遷殘疾人房屋的,拆遷單位應當本著方便生活的原則,在安置地段、樓層上給予照顧,下肢殘疾人和盲人優先安排低層。拆遷殘疾人經營性用房時,要妥善安排,補償經濟損失。拆遷單位在支付搬家費時,對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應當比規定標準提高 50% ;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所必需的生活過渡用房,應當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 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家庭成員里的成年殘疾人因離婚、喪偶或者無住房、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同其離、退休父母一起居住的,其收入及低保補差可以同其父母分開計算。
第二十二條 對殘疾人有法定撫養、贍養和監護義務的人員,必須依法履行義務,確保殘疾人基本生活。各級政府要充分依託現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療站等福利機構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提供集中供養、日間照料和居家安養等服務,對支付託管費用有困難的,予以託管資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
政府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殘疾人供養、托養、康復、教育等機構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並且可以通過向其購買服務的方式扶助殘疾人。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對因家庭確有困難又不能全部支付醫療費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醫療機構應當視患者家庭的實際情況在收取費用上給予適當的照顧,當地殘疾人聯合會按有關政策給予救助。
第二十五條 有條件的市(區)要成立以接收智力殘疾人和精神病康復者為主的工療機構,為其提供職業康復訓練服務,以解決其家庭後顧之憂;各市(區)在有條件的社區,成立相應的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庇護站,組織社區成員,採取社區與家庭相結合的辦法,對輕度智力殘疾人和精神病康復者進行有效監護。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免收殘疾人就醫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對持有《江門市區低收入家庭證》的殘疾人,按照市政府對低收入家庭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對殘疾人婚前體檢,免收體檢費。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殘疾人,各級政府應當扶持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精神殘疾人、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語言殘疾人、視力殘疾人,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康復救助,費用可在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康復救助經費中列支;對患有惡性腫瘤(血液病)、慢性腎功能不全(需透析治療)等重大疾病或器官移植的低保殘疾人對象,由民政部門在特定病種醫療救助基金中按規定給予救助;對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後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在“扶貧風險準備金”中給予臨時救助。
第二十八條 市和各市(區)政府要按照國家、省、市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統一要求,每年要按照江發[2010]5號規定的標準安排本級殘疾人各項康復經費,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章 就學扶助
第二十九條 殘疾兒童能夠隨班就讀的就近安排入學,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三十條 各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對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具體辦法待省人民政府相關辦法出台後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參加國家承認學歷(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教育以及函授、電大、遠程教育、自學考試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殘疾人,單科考試成績及格,累計通過五門課程考試的可以申請助學補貼一次,每次資助1000元,總資助額:大專3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5000元,補助資金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在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十二條 對持有低保、低收入家庭證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就讀我市公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按照粵府[2007]92號文和江委辦[2008]64號文給予就學資助。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使用的無障礙設施,城市公共場所的停車場要逐步設定殘疾人代步車的專門泊位。對占用殘疾人代步車泊位和戶外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的行為,公安和城管部門可以按交通和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搭乘計程車或其他有關車輛參與社會活動,在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在確保道路暢通和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在禁停區域內上下車。
第三十五條 鼓勵從事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辦方便殘疾人的優惠服務項目,給予減免殘疾人電話初裝費、有線電視裝機工料費、上網費等費用的優惠。
第三十六條 貧困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到評殘機構進行殘疾等級鑑定,憑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證,評殘機構減半收取殘疾鑑定費,其餘部分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給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到醫院就醫,應當優先掛號、就診、化驗、交費、取藥。到銀行、郵政、電信等公共服務單位辦理業務,應當給予優先辦理。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持有效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的紀念館、文化館、體育館(觀看營利性體育比賽除外)、公園、動物園、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殘疾人持有效殘疾人證可以在政府舉辦的圖書館免費辦理借書證、閱覽證。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殘疾人持有效殘疾人證在公辦電影院、影劇院、體育場(館)觀看電影、錄像、文藝演出、體育表演,以及具備游泳條件的殘疾人進入市游泳中心游泳,票價一律實行五折優惠;在全國助殘日(每年5月的第3個星期日)、國際聾人節(每年9月的第4個星期日)、國際盲人節(每年10月15日)、國際殘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和法定節日憑殘疾人證實行購票免費優惠。
第三十九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江門市區內公共運輸工具。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第四十條 殘疾人參加各級各類文藝、體育、職業技能等競賽,所在單位要給予支持和幫助,集訓、演出、比賽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的,由組織者發給相應的補貼。
第四十一條 本市的殘疾人,其配偶及子女戶籍在外地(含外省市、本省外市及本市外市、區)的,婚後即可以辦理戶口遷入本市手續,符合國家有關計畫生育政策的子女隨遷,公安部門優先辦理,並免收有關費用。
第八章 權益保障
第四十二條 電視媒體要積極推廣手語,讓更多人了解無聲的世界。殘疾人聯合會要針對公共事業和服務行業定期舉辦免費的手語課程。
第四十三條 對涉及殘疾人權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受理、優先辦理,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務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優先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務費;要建立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台帳,積極開展爭創“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示範崗”活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各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並有權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騙取殘疾人優待扶助的,由負責優待扶助工作的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具體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各鎮、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
以上條款中的“市”指江門市本級,“市(區)”指市所轄三區四市。
第四十九條國家、省對扶助殘疾人有新規定出台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公布的《江門市扶助殘疾人辦法》(江府[2008]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