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揭陽市扶助殘疾人辦法 》已經2011年4月29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四屆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奕威
揭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揭陽市扶助殘疾人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且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按照《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的規定獲得相應扶助。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給予救濟。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按照下列規定獲得救濟:
(一)屬於城市戶籍的殘疾人,符合低保條件的,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於農村戶籍的殘疾人,符合五保或低保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條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生活補助金,或者採取其他特別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和完善貧困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鼓勵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補貼水平。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和完善貧困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制度和服務體系,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城鄉醫療和社會保障範圍,幫助城鎮貧困殘疾職工和農村貧困殘疾人加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條件的地區,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對貧困殘疾人實施醫療康復救助,對重症入院的貧困殘疾人實施特別救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白內障復明手術、功能性肢體殘疾(偏癱、截癱、腦癱、截肢、小兒麻痹後遺症、骨關節病)矯治、精神病治療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範圍。貧困殘疾人就醫,鄉、鎮衛生院免收掛號費;縣以上公辦醫院免收普通掛號費,減收20%的床位費、檢查費和手術費;醫療機構對殘疾人實行免費婚前檢查。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適當減免基本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和防護用品配送所需費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對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
第十一條 公辦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聾、腦癱和智殘等貧困殘疾兒童免收康復訓練費。
第十二條 市和殘疾兒童較多的縣(市、區)應當根據本地區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至少建立一所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設具有教育、康復、養護功能的綜合性殘疾人教養實驗學校,重點解決不適宜在普通教育機構就讀的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失明、失聰、腦癱、孤獨症等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問題。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倡導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納入普通教育機構實施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為其學習提供方便和幫助。普通教育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特殊教育師資和康復、心理等專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康復設施,為殘疾學生提供幫助。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給予適當的生活費、交通費等補貼,對接受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殘疾人提供優惠和幫助。各項助學補貼項目和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接受非義務教育的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其所在學校應當適當減收學費、雜費。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不得拒絕招收達到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殘疾考生。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當地有求職願望的殘疾人登記造冊,免費辦理求職登記或者失業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優先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檔案保管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第十八條 各類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接受符合相應條件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並減免培訓費用;減免的費用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開支。
第十九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契約,並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百分之一點五比例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鼓勵社會舉辦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或者農療機構、輔助性就業工場或者農場等殘疾人集中就業和生產勞動單位。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工作,加強農村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提高農村殘疾人勞動技能。農業部門應當把殘疾人種養技術培訓納入農業科技推廣工作計畫。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舉辦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個體開業的盲人按摩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準予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當場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第二十七條 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殘疾人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公共場所,憑殘疾人證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的優惠。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或減半繳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當地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並主要以實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
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徵收殘疾人房屋的,在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應當給予殘疾人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 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時,在服從村鎮規劃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條 公安部門對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戶口遷移,符合遷移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並免收有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鑑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可以減收有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 盲人和重度(一級)肢殘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其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優惠。
第三十三條 貧困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縣殘疾人聯合會可以給予適當的殘疾鑑定費補助。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持有由當地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貧困證明的殘疾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揭陽市保障殘疾人權益若干優惠辦法》(揭府〔1993〕27號)、《揭陽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細則》(揭府〔2001〕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