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重大危險源監控的監督檢查、應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報處置以及信息化建設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三)將省衛生廳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劃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的職責。

(五)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全省性重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負責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的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安全生產準入制度的實施,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擬訂本省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保密、檔案、信訪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和組織重大調研;承擔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交流與合作。

(二)安全生產協調處(統計處)。

研究提出安全生產發展的規劃和建議;組織、指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研究擬訂考核指標,開展安全生產考核、表彰獎勵活動,監督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協調全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統計的有關工作,定期匯總、綜合分析和通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具體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及相關非訴訟法律事務;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

(四)規劃科技處。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協調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參與非煤礦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關安全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範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掛靠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掛靠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執法監察分局(執法監察總隊)。

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受理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舉報投訴、有關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參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並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人員編制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6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執法監察分局(執法監察總隊)局長(總隊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12名。

其他事項

(一)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中心辦公室掛靠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上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規;負責統一部署、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毗鄰海域的船舶防颱風工作,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海難搜尋救助工作;負責與境內外有關業務聯繫和合作,協調境外搜救力量進入本省海域的搜救行動。核定行政編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省公安廳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擊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活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省公安廳積極配合,確保全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三)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省衛生廳負責起草有關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規範職業病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廳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四)用於綜合行政執法的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分工

楊富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

陳建輝黨組書記

協助楊富同志負責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工作;

馮壽宗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綜合協調處、監督管理二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工作;

黃靄珊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規劃科技處、執法監察總隊工作;

鄧衛民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政策法規處工作;

黃晗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工作;

黃曉濤副局長

分管監督管理一處、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所工作;

黃棕棕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專員

分管監察室(紀檢組)、機關黨辦及培訓工作。

直屬單位

廣東省安全生產技術中心

廣東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會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和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發放點_ 廣東安監大廈___ (地址:廣州市建設大馬路19號 ) 領取。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①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定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內設機構設定及職能情況;下(直)屬單位設定及職能情況等。

(二)法律法規、規章檔案

主要包括:與本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由本省制定的規章;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等。

(三)規劃計畫

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本機關階段性工作目標、工作-計畫、工作重點安排等。

(四)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門各項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辦事指南;網上辦理的專項工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指標落實情況;較大以上事故情況;專項業務通知公告;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行政執法案件處罰公示(設定一個範圍);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等。

(五)統計數據

主要包括: 安全生產形勢通報、事故統計分析、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專項統計報告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機關重要會議、活動的主要情況;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本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信息等,以及本機關職責範圍內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1-3級②類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或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該《目錄》,也可以到 廣東安監大廈 (地址:_廣州市建設大馬路19號 )查閱。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③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本機關在廣東安監大廈(_地址:廣州市建設大馬路19號)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本機關在廣東安監大廈(_地址:廣州市建設大馬路19號)設有政府信息公告欄、在廣東安監大廈大廳設有電子螢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 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等需長期執行的檔案等  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 2 年④。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_廣東安監大廈大堂)查閱。

公開時限⑤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⑥(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1. 本機關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 本機關受理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⑦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