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婚姻家庭建設協會是由本省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以及從事婚姻服務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協調各方面力量,廣泛深入地開展婚姻家庭問題理論的研究工作,積極協助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管理,並為婚姻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為建立和諧的婚姻家庭作貢獻。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廣東省婚姻家庭建設協會”(簡稱粵婚協),英文全稱:marital Family constructive Institu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縮寫:GDMFC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省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以及從事婚姻服務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協調各方面力量,廣泛深入地開展婚姻家庭問題理論的研究工作,積極協助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管理,並為婚姻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為建立和諧的婚姻家庭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婚姻法規,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組織有關婚姻問題的社會調查、理論研究、經驗及信息交流等活動。
(二)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進行有關婚姻管理、和諧婚姻家庭建設的理論研究;推薦研究成果,提出工作建議。
(三)配合民政部門開展婚姻登記業務培訓、婚姻教育、婚姻諮詢;組織和指導全省婚介、婚慶服務;組織婚介、婚慶展覽展銷會;編輯以婚姻登記和婚姻服務為內容的刊物;組織代售婚姻證書及婚姻登記有關資料、物品。
(四)經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全省優秀婚介機構、婚慶企業的評比表彰活動。
(五)發展與兄弟省市及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好團體和人士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六)積極發展協會的公益事業,擔任單位會員合法權益的維護人。
(七)承辦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構成。
(一)凡在我省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服務以及相關理論研究的單位,從事婚介婚慶服務行業的單位,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入會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凡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服務工作的人員,以及熱心婚姻家庭研究的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三)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協會的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會費和會員證工本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為:
(一)單位會員費每年600元及以上;
(二)個人會員費每人每年20元及以上。
每年4月1日前繳納當年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刑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代表大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會同會長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會員及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婚姻管理業務部門及有關單位的資助;
(四)組織開展婚姻服務活動的收入;組織代售婚姻證書及婚姻登記有關資料、物品的收入;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