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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東省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組通〔2009〕6號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提高認識,加強公務員考核工作的領導
公務員考核是公務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公務員職務任免、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辭退和工資福利等的重要依據。各地、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公務員法的高度,提高對公務員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考核工作的領導。
二、堅持標準,嚴格考核
要嚴格按本辦法開展公務員考核工作,確保考核結果客觀、公正。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把工作實績作為評價公務員的主要依據,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嚴格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考核公務員,防止考核流於形式、走過場。年度考核登記表要存入公務員個人檔案。
三、注重考核結果的使用,發揮考核激勵功能
公務員考核結果應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按規定給予嘉獎;2005年以來,連續三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嘉獎和記三等功按公務員獎勵有關規定辦理。對2007年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未兌現獎勵的,應予補辦。
四、加強考核管理,認真執行年度考核備案制度
各級機關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並於3月底前,將年度考核結果報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對不按規定程式實施考核、不執行年度考核備案制度的,不予兌現有關待遇。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監督指導,著力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人事廳
2009年1月23日
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以及出勤情況,可以採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總結、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12月至翌年2月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當年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五個工作日,或累計超過十個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各考核單位可以將考核內容和等次標準進行細分和量化,結合本單位特點,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公務員制定具體的、便於操作的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應嚴格堅持標準,實事求是。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應當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
機關當年在綜合性評比中被授予榮譽稱號,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給予“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的,該單位優秀等次的人數可控制在實際參加考核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以內。
優秀等次名額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機關內各職務層次人員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十三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進行,由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及從事公務員管理、紀檢監察工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考核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制定考核工作計畫;擬定考核的具體標準和方法;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機關各部門的考核工作;審核主管領導對公務員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受理本機關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覆核申請。
考核委員會的具體事務由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年度總結,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民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被考核公務員的個人總結,進行綜合分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考核委員會對主管領導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議進行審核,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被考核公務員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六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期間,申請覆核的公務員不得提出申訴;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覆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本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覆核,自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第十七條 各機關應當於翌年3月底前將本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總結(含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人員情況說明)和優秀等次名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備案呈報表》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後,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並及時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九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晉升工資條件的,晉升工資;
(二)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三)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四)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並按規定調整其工資;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二條 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而又無職可降的公務員,應予降低一個以上級別;無級別可降的,應予降低一個以上級別工資檔次;如果其職務、級別、工資檔次均處於最低狀況,則不再降低,但須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第二十三條 經確認屬考核不實的,應重新確定考核等次,並及時更改有關待遇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調任、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轉任的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鍊或參加扶貧、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等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時間半年以上的由掛職、扶貧或服務單位進行考核並提出確定等次的建議。考核材料及建議送派出單位,由派出單位研究確定考核等次,可不占派出單位優秀等次名額。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當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接收安置單位根據工作表現和轉業時的鑑定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條 當年退休的公務員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除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的情形外,年度獎金按本人當年工資及當年實際工作月數計發。
第二十八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三十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除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的情形外,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三十二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在培訓中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三十三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頒布的《廣東省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暫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