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勞動年審制度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粵府〔1996〕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加強勞動監察,保護用人單位和工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勞動爭議,省人民政府決定,從1996年起,對全省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年審制度。通知如下:

一、勞動年審是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開展勞動監察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通過勞動年審工作,加強勞動監察和管理,可保障勞動法規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保護用人單位和工人的合法權益。勞動年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組織實施。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廳另行制定。

二、勞動年審的對象是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單位。勞動年審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及簽訂勞動契約情況,用人單位最低工資給付和工資支付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勞動安全衛生情況,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情況及遵守社會保險規定情況等。

三、實行勞動年審制度是一項新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影響大,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予以重視,切實抓緊抓好這項工作。勞動行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在實行勞動年審制度的同時,應注意加強經常性的勞動監察工作。工商、財政、物價、工會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做好這項工作。

四、各類用人單位應主動接受年審,有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年審。對沒有按規定參加年審或故意逃避年審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組織力量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國家、省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地在推進此項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勞動廳報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