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勞動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推進城鄉統籌居民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4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印發廣東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的試行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6〕12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本市常住戶籍城鎮勞動者、本市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者,以及進入本市就業的流動人員,進行就業或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勞動用工備案以及就業和失業登記。
本市各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勞動用工備案以及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也可由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上述工作具體事務。
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負責殘疾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
市、區(縣級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簡稱為就業服務機構。
第四條 全市統一實行城鄉一體化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制度。《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是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的載體,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扶持政策、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待遇的憑證。
第二章 《手冊》的發放和管理
第五條 《手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製作,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免費發放。
第六條 本市戶籍的勞動者初次申領《手冊》,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兩張,並據實填寫《廣州市勞動力資源登記表》,向受理的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流動人員初次申領《手冊》,需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張。屬於用人單位招聘的,由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時,向受理的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屬於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以自由職業形式實現就業的,由勞動者在辦理就業登記時,向受理的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核心發《手冊》
第七條 勞動者在失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從事自由職業期間,《手冊》由其本人保管。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在工作期間,《手冊》由用人單位保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應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15日內,將《手冊》及其它個人資料交勞動者本人。
第八條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遺失、損毀《手冊》的,應及時向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或就業登記備案的就業服務機構報失、申請補發,並提交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及小一寸彩色照片兩張,據實填寫《申請補發〈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登記表》。
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後,在15個工作日核心實申辦材料並向申領人發放新《手冊》,在《手冊》內記載最近一次失業登記記錄。
第三章 勞動用工備案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後,用人單位應當把一份勞動契約交勞動者本人,並由勞動者在《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上籤名確認。用人單位自招用勞動者之日起30日內,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和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以下簡稱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續用流動人員,應自續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勞動契約期內與流動人員解除勞動關係,應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第十條 用人單位初次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時,應當向就業服務機構提交以下資料,辦理用工主體資格登記手續:
(一)《廣州市勞動用工單位資料登記表》;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複印件;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副本或者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複印件。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內,應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勞動用工主體變更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因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經營地址等勞動用工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二)勞動者的《手冊》原件;
(三)經勞動者簽名和用人單位蓋章的《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三份及其電子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的,還須提交勞動者在本市的暫住證明和有效的計畫生育證明複印件;辦理流動人員續用、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只須提交《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三份及其電子版。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用工備案材料齊全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即時受理辦結,並在《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和《手冊》上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對人數較多、無法即時辦結的,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辦結時間。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用工備案材料不齊全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憑勞動用工備案的《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及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提供的有關材料,到相關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契約證明,填寫《手冊》,並於解除(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15日內,憑《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手冊》及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提供的有關材料,到相關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止繳納社會保險手續。
第四章 就業登記
第十六條 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以自由職業形式實現就業的,應在就業後30日內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登記,提交如下材料:
(一)身份證複印件、《手冊》;
(二)《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三份並簽名或蓋章;
(三)屬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的自主創業勞動者,還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原件、複印件,填寫《廣州市勞動用工單位資料登記表》並加蓋公章;
(四)屬在未列入單位社團登記、民辦非企業登記統計和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組織提供的崗位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還須提供與僱主簽訂勞動協定書。
第十七條 通過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以自由職業形式實現就業的勞動者憑勞動用工備案的《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及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提供的有關材料,到相關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八條 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以自由職業勞動者終止就業的,憑《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手冊》及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提供的有關材料,到相關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
第五章 失業登記
第十九條 本市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現處於失業狀態,失業前在本市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流動人員可到暫住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本市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時,須由本人親自辦理,如實填寫《廣州市失業登記表》並提交戶口簿、《手冊》及如下材料:
(一)屬學校畢(肆)業生且未有就業經歷的,憑畢業證書或學校畢(肆)業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與用人單位(僱主)解除勞動關係的,憑原單位(僱主)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或解聘證明。
(三)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四)原從事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人員憑社會保險停保憑證。
(五)按政策規定遷入本市戶籍的無業人員,憑其相關入戶通知或證明。
(六)屬復員退伍軍人、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憑安置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
(七)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及社區矯正對象,憑司法(公安)部門證明或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證明。
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流動人員可以在本市進行失業登記,並於失業後180天內由本人親自辦理,如實填寫《廣州市失業登記表》並提交《手冊》、身份證、暫住證、計生證的原件和複印件及如下材料:
(一)與用人單位(僱主)解除勞動關係的,憑原單位(僱主)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或解聘證明。
(二)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第二十條 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給予辦理登記,在《手冊》中記載失業登記情況,並在《手冊》相關欄目上加蓋失業登記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手冊》中有效的失業登記記錄,是失業人員享受各項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失業人員按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
(二)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三)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失業登記有效期180天。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業服務機構註銷其失業登記:
(一)失業登記超出有效期的;
(二)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三)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四)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並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超出法定勞動年齡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七)入學、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九)終止就業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十)自登記失業之日起連續180天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繫或進行求職查詢的;
(十一)流動人員暫住登記有效期期滿,超過60天未續期的;
(十二)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市失業人員在市內遷移戶籍的,憑戶口簿到原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失業登記轉移證明,並持該證明、個人檔案及其他有關材料到戶籍遷入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全市失業調查統計制度和失業預警機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開展勞動力狀況抽樣調查,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級市)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轄內失業人員名冊和台帳的登記工作,定期開展調查,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就業意願、就業狀況等情況,準確、及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
第六章 本市失業人員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失業人員檔案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第二十七條 由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的本市失業人員,應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次月內,將個人檔案從原用人單位或其它檔案代管單位轉移至失業登記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存檔。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本市失業人員後,應在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後30日內,憑《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或《手冊》、用人單位調檔函及提檔人身份證,到檔案保管機構提取該人員個人檔案。
勞動者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以自由職業形式實現就業,或到其它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個人檔案可委託本人戶口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保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以各種方式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並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者經營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流動人員,是指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失業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就業滿6個月,或以自主創業、靈活就業、自由職業形式在本市連續就業滿6個月,並進行了就業登記的流動人員。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本市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而未能就業的本市常住戶籍城鎮人員及擬轉移到非農業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力。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辦法實施後,勞動者原已領取的《失業證》、《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廣州市農村勞動力就業手冊》以及《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仍繼續有效,在勞動者進行《失業證》年審或就業登記備案時,申領《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