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人口文化有豐富的內涵。凡是有利於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有利於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有利於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特別是家庭美德教育建設),提高社會文明程度,都可以作為人口文化建設的內容。
建設宗旨
該促進會以“發展人口文化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為宗旨。
江澤民同志給中國人口文化促進會的題詞:“發展人口文化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是人口文化促進會的宗旨和發展方向。
人口文化促進會始要始終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人文環境。
人口文化是人民大眾的文化,人口文化要始終堅持民族性、民眾性的基本特徵,始終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用價值
廣東省人口文化促進會的誕生是人類繁衍、生存和發展的需要,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人口文化事業是一項偉大的、造福子孫後代的事業,它不僅對於計畫生育工作有著重大的推動作用,對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對於振興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對於建設社會主義偉大事業,都有著積極的重大意義。
團體會員
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由熱心於人口與計畫生育文化事業的各級有關領導、離退休老幹部、文學家、藝術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教育家、企業家、醫學家、新聞工作者、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者、環保工作者等各界人士自願組成。
理事成員
由廣東省副省長雷於藍擔任會長,廣東省人口文化計生委雲斌擔任常務副會長,楊道本任副會長、秘書長。
組織機構
廣東省人口文化促進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兼秘書長)一名;下設會員聯絡部、文化藝術專業委員會、策劃拓展專業委員會、企業工作專業委員會、社區工作委員會五個部門。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省人口文化促進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廣東省人口文化促進會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由熱心於人口文化事業的文學家、藝術家、人口學家、社會學家、企業家、理論工作者、新聞工作者,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者以及熱愛人口文化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志願組織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廣東省人口文化促進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發展人口文化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為宗旨。為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最佳化人口結構,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服務;為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服務;為促進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家庭美滿幸福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
第四條 廣東省人口文化促進會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廣東省人口計生委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廣東省人口文化促進會大力支持各市(縣、區)人口文化促進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工作,並在業務上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六條 本會所在地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人口文化的社會調查和理論研究,向省內的機關部門適時提出建議。
(二)開展人口文化的教育與培訓工作,傳播和交流人口文化的知識,促進新型生育文化和生育文明建設,促進有關人口文化的學術理論建設。
(三)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人士,運用多種形式,製作更多更好的人口文化產品,推動文化藝術界運用文學、戲劇、曲藝、音樂、舞蹈、繪畫、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展覽等一切藝術形式,宣傳人口文化,為計生事業鼓與呼。
(四)辦好“廣東人口文化獎”,組織宣傳人口文化成果,獎勵在人口文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協調組織聯合有關部門、企業單位以及各市(縣、區)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口文化傳播,大力推動民眾性人口文化活動的開展。
(六)開展人口文化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建立人口文化發展基金,創辦與人口文化事業有關的宣傳實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為人口文化事業發展提供經濟來源。
(八)加強與各市(縣、區)人口文化促進會的聯繫與合作,總結推廣各地人口文化促進會的工作經驗。
(九)加強與機關單位、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企業人口文化的發展。
(十)承擔政府部門和人口文化機關委託的工作任務。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範圍內開展與人口文化有關的其它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部分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志願加入本會並積極開展工作;
(二)在本會所涉及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領導有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召開理事會表決,超過半數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九月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