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通知
各縣(區)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社會事務管理)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考察工作,現轉發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考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0〕276號),請遵照執行。
中共惠州市委組織部
惠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廣東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考察工作實施細則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0年9月17日以粵人社發〔2010〕276號發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考察工作,保障公開招聘人員的綜合素質,根據《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考察工作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成立考察工作小組,統一組織實施。考察工作小組不少於3人,應包含紀檢監察機構工作人員。
第四條 考察對象為考試(含筆試、面試或技能測試)、體檢合格的擬聘用人員。
第二章 考察內容和程式
第五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含計畫生育)、工作或學習表現等情況,以及應聘資格條件的真實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場,政策理論水平;
(二)道德品質:主要指品德修養,生活作風;
(三)能力素質:主要指擬聘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組織協調、社會活動能力,語言與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崗位所需專業能力;擬聘用為領導崗位的還應考察領導能力。
(四)遵紀守法情況: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組織紀律情況;對應屆畢業生還應考察遵守校紀校規情況。
(五)工作或學習表現情況:主要是指工作態度和務實、敬業精神及完成本職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成績。對應屆畢業生主要考察在校學習態度和學習成績。
(六)應聘資格條件:主要是指學歷、學位、職稱以及其它資格條件的真實性。
第六條 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受行政開除處分未滿五年或其它行政處分正在處分期內的;
(二)曾因超生被有關單位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從該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五年的;
(三)近兩年內,在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考試、體檢或考察中存在違紀行為的;
(四)在本次招聘考試中,以虛假信息應聘的或在考試過程中違紀舞弊,並經招聘單位認定的;
(五)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條所規定的處分期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公開招聘考試的報名截止日。
第七條 考察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進行。
採用實地考察方式的,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前通知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社區,考察工作小組應到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或社區等進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觀、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
採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向考察對象檔案所在單位黨委、組織或人事部門發出公函,調閱檔案,並請所在單位提供考察對象的現實表現材料。
第八條 考察工作小組成員須認真查閱考察對象的檔案材料,仔細核對年齡、學歷、學位、職稱、經歷和入黨、入團情況。特別是涉及嚴重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或違法違紀處理情況的,必須認真核對,並複印有關材料。
第九條 考察工作小組對考察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須核實清楚,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要求相關單位加蓋公章或相關證明人簽名。
第十條 考察工作小組負責撰寫考察報告,全面反映考察對象思想、工作、學習等方面的表現及主要優缺點,研究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結論,並由考察工作小組成員簽名,提交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黨委(黨組)討論。
考察工作小組成員對考察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在考察報告中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對決定予以聘用的,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二條 對決定為不宜聘用的,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在決定作出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考察對象如對考察結論有異議,可按管理許可權分工向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提起申訴。
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人的書面材料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考察工作小組成員與考察對象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
(四)其它影響考察公正進行的情形。
第十四條 考察工作小組及成員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客觀公正,不得弄虛作假、歪曲事實;
(二)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泄露考察對象個人隱私,儘量減少對考察對象的不良影響;
(三)清正廉潔,不得收受禮金、禮券和禮品,接受宴請等。
第十五條 實行考察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對考察情況失真失實的,追究考察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上述考察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成員的考察工作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並列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人員考察工作,依照本實施細則實施。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