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

《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護丹霞山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號
《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黃華華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丹霞山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丹霞山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丹霞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丹霞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地質遺蹟保護區發展規劃確定的區域。
第三條 在丹霞山範圍內進行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科學研究、生產生活、旅遊和建設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丹霞山的保護,應當符合世界自然遺產地和世界地質公園的要求,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由韶關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工作。
丹霞山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韶關市人民政府將丹霞山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管理經費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韶關市人民政府按照財政體制共同負擔。
鼓勵多渠道和採取多種形式籌集經費,建立丹霞山保護專項資金。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丹霞山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丹霞山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韶關市人民政府對丹霞山保護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者,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丹霞山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會同韶關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編制,並按照規定程式上報審批。
 第九條 經批准的丹霞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或者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條 丹霞山(包括駐地農村)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應當符合規劃,並經丹霞山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取得相應許可證件,方可施工。
丹霞山內宗教活動場所的規劃、建設、修繕應當符合丹霞山總體規劃、詳細規劃。
韶關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具體管理辦法,對丹霞山內工程建設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丹霞山內建設項目不得破壞周圍環境風貌。建築物、構築物的形式、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丹霞山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對施工場地周圍環境及林、竹木、植被、水體、岩石、濕地、文物、景觀農田等資源制定保護方案。
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地質遺蹟、生態環境和人文景觀造成污染、破壞。竣工後,應當及時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三條 在丹霞山建設通信基站、發射塔、電網、水網必須符合規劃,並經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經丹霞山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韶關市人民政府對丹霞山內不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搬遷。對於非法建設項目,不予補償。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丹霞山保護範圍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和景觀環境保護帶。
特級保護區是全面體現丹霞山地質、地貌、遺蹟和天然名勝的區域,包括金龜岩-金龍山、大石山和大湖坑區域。
一級保護區是特級保護區之外的典型丹霞地貌分布區,包括丹霞景區的大部、金龜岩、大石山特級保護區外圍、飛花水景區中部、仙人跡景區南部、五馬山小區等。
二級保護區是一級保護區的外圍,對一級保護區起保護和緩衝作用的區域。包括大部分河谷盆地和丘陵地區。
三級保護區是丹霞山內,以上各級保護區之外的區域。
景觀環境保護帶是三級保護區以外與外圍公路之間的丘陵平原範圍。
 第十六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保護範圍設立永久性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者損壞。
 第十七條 特級保護區內禁止一切人工建設及其他影響景觀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度假村、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服務設施,除總體規劃確定的道路外,嚴禁修建公路。
二級保護區內嚴格限制與風景游賞無關的建設。
三級保護區內可以建設必要的旅遊服務點,但是限制建設度假村。
景觀環境保護帶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和燒荒,禁止開闢用材林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 丹霞山下列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應當予以嚴格保護:
(一)地形地貌、山體、地層、岩石、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
(二)濕地、瀑布、河溪、景觀農田、水體、林、竹木植被、野生動植物、特殊地質環境等自然景觀;
(三)文物古蹟、原有建築、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觀及其原生地;
(四)古建築、古山寨、古墓葬、古遺址、碑碣、摩崖石刻等文物古蹟。
 第十九條 丹霞山內的單位、個人和遊覽者,應當愛護景物和自然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景觀景物和景區設施;
(二)燒田坎、野炊、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非指定地點吸菸、焚香、生火;
(四)炸魚、毒魚、電魚;
(五)放養牲畜、家禽;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在丹霞山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丹霞山管理機構同意:
(一)進行科學考察;
(二)拍攝影視劇;
(三)移植樹木。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丹霞山內不得從事經營性的挖砂、取土活動。因維修基礎設施,確需挖砂、取土的,應當經丹霞山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在指定地點挖取,並按規定恢復植被。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丹霞山的物種與生態系統。嚴格限制引進外來物種。禁止運輸、攜帶帶病蟲害或者有污染的動植物及其包裝材料進入景區。
 第二十三條 丹霞山所有山林列為省級生態公益林進行保護。嚴格控制採伐林木,確因更新和撫育等需要砍伐的,應當向丹霞山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載明需砍伐的樹種、數量、地點、理由和補種方案,報韶關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當對丹霞山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誌,並落實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教學和科研單位需要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的,應當向丹霞山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在指定的區域內採集。
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丹霞山內的經營活動應當在丹霞山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不得隨意擺賣、叫賣。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經營活動的環境衛生、飲食安全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韶關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護林防火和植保制度,設定防火和植保設施及消防通道,做好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丹霞山的治安管理,確保景區內人員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及個人的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遊覽線路和各景區、景點的遊客容量,制定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設定路標路牌、公共服務、地質科普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誌,定期檢查險要旅遊路段,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遊覽者應當按照規定購買門票,遵守旅遊秩序,服從丹霞山管理機構管理。
凡利用丹霞山地質遺蹟和風景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地質遺蹟使用費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門票收入、地質遺蹟使用費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由丹霞山管理機構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丹霞山的保護、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 丹霞山內應當推廣使用環保型交通工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丹霞山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或其他組織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規定燒田坎、野炊、燃放煙花爆竹的;
(二)炸魚、毒魚和電魚的;
(三)擅自攜帶外來物種,運輸、攜帶帶病蟲害或有污染的動植物及其包裝材料進入景區的;
(四)不按指定地點經營,隨意擺賣、叫賣的;
(五)隨意放養牲畜家禽的。
 第三十三條 不按規定購買門票或者不繳納地質遺蹟使用費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由丹霞山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核定價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丹霞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丹霞山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丹霞山的四至點坐標為東經113°36′25″至113°47′53″,北緯24°51′48″至25°04′12″之間。東北、東、東南以國道G106線和國道G323線為界,西、西北以省道S246線為界,南、西南以灣頭-鷓鴣石-大王沖-大井-河塘一線為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