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放生協會是由海洋、漁業、農林畜牧業、教育、文化、宗教等社會各界關愛動物的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熱心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型、專業性、非營利、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社會團體,是廣東省倡導放生善舉、指導科學放生、保護珍稀物種、維持生態平衡、弘揚好生美德、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放生的民眾性、科學性、文化性,建設生態文明和社會文明;發動、引導全社會關注和參與放生,拯救珍稀瀕危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進一步發揮生物資源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廣泛開展科普宣傳和國內外生態科技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規範生物放生行為,促進科學放生、安全放生、高效放生;弘揚中華文化,通過放生活動倡導人文關懷和道德薰陶,推動提高全民珍惜生命、奉獻愛心、和合自然的思想意識,建設共有精神家園。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廣東放生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FANGSHENG ASSOCIATION ,縮寫GDFS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海洋、漁業、農林畜牧業、教育、文化、宗教等社會各界關愛動物的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熱心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型、專業性、非營利、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廣東省倡導放生善舉、指導科學放生、保護珍稀物種、維持生態平衡、弘揚好生美德、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放生的科學性、文化性和民眾性,建設生態文明和社會文明;發動、引導全社會關注和參與放生,拯救珍稀瀕危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進一步發揮生物資源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廣泛開展科普宣傳和國內外生態科技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規範生物放生行為,促進科學放生、安全放生、高效放生;弘揚中華文化,通過放生活動倡導人文關懷和道德薰陶,推動提高全民珍惜生命、奉獻愛心、和合自然的思想意識,建設共有精神家園。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南村路10號,郵政編碼:51022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有關生物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普及放生知識,提高民眾對生物保護的認識。組織調動社會力量,開展各種生物的放生保護活動。
(二)參與組織開展生物放生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科學普及和專業技術培訓活動;參與組織對各地生態環境和物種資源的調查研究工作,提供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物種多樣性的科學放生指導意見。
(三)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生物資源的養護、利用的諮詢和服務;聯絡與協調省內放生組織;根據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或授權承擔相關工作;
(四)協助開展特有物種、珍稀動植物(標本)國內外展出、展覽;在國內外募集拯救和保護生物物種的資金,尋求各方面的相關支持和幫助;
(五)同國外生物放生組織、動物保護組織和個人建立聯繫,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做好協會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對從事或支持放生保護工作,或在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生物資源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或授予榮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中國公民或組織,須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同時具備下列相關條件:
(一)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熱心參與放生活動等社會公益事業;
2、從事生物物種和生態環境的保護管理、科研教育、馴養繁殖、漁獵生產和其他經營利用活動;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熱心支持和贊助放生活動,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二)團體會員,須有獨立法人資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生物和生態環境的保護管理、科研教育、馴養繁殖、漁獵生產和其它經營利用活動;
2、關心重視放生事業;
3、支持和贊助放生事業,願意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本人提出入會申請,由所在單位書面推薦或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秘書處批准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或所在地廣東放生協會分支機構常務理事會批准,報本會備案,即為本會會員,發給本會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除國家機關以外的合法組織提出申請,經本會秘書處批准,報備業務主管單位,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取得本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4、推薦參加國內外培訓、學習、考察和會議;
5、向本會提出科技諮詢;
6、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意見;
7、單獨或聯合其它團體會員,向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會員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的有關工作;
4、組織開展放生活動,宣傳放生、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
5、交納團體會員會費;
6、資助本會活動經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提出警告,並通知會員本人;會員如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放生規劃和工作方針;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產生新的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團體會員派出的理事為所在單位的理事單位代表;該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職責時,可不再擔任理事,理事單位應提出更換理事人選。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本會工作規劃方案;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有關獎勵及授予榮譽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理事意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常務理事不到2/3,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常務理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秘書長召集,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顧問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推舉產生。顧問一般由離任的會長、副會長或在國內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協助理事會工作。設立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需報備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各工作委員會是協會各相關工作的議事、協調和指導機構;各專業委員會是協會各有關專業技術諮詢、協調、服務機構。委員會主要領導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者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對自願加入本會的各級地方放生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受常務理事會領導和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各若干名。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續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監督檢查本協會和本協會各級機構的工作;
(二)監督、檢查本協會財務管理工作;
(三)收集、研究會員對本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監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業務主管單位等政府部門委託承擔項目的經費;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和各界熱心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各種事業和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會員會費;
(五)本會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要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接受離職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通過不同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保、福利待遇,
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並經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