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全國財經行業首家省一級學會---廣東企業財務管理學會( GACF )由中國著名財經專家、教授、企業家、財務總監、財務主管等個人和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組成的社會團體,會長單位為暨南大學會計系,會長為中國著名財務管理專家、暨南大學博士生導師宋獻中教授,秘書處設定在財經培訓權威機構、擁有絕對優勢資源和雄厚資本的廣州埃美教育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埃美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由加拿大華僑,著名教育家周凡女士創辦,專門從事教育投資與研究、產業集中、管理科學,著重於打造財經培訓,金融、資本運營中國企業海內外上市服務的機構,是國際財務管理師IFM培訓認證特許經營機構,國際財務管理師IFM是國家承認的國際認證、行業認可的財務管理師最高端職業資格證書之一,廣州埃美教育發展有限公司是廣東企業財務管理學會的直接管理者之一。發展
在國際財務管理師協會IFM總部、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暨南大學會計系和政府主管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發展迅速,學會已經有個人會員 1000多個,單位會員 40 多個,會員和學員遍布廣東地區,涉及政府、高校、國營企業、民營企業、銀行、金融等各行各業,會員與學員乃至於單位人事業發展中獲得了極大的收益。我們依託強勢的組織機構,定期召開各類財經研討會、論壇和講座十幾次,舉辦年度中國金融資本最高層面報告會,如,曾舉辦全球頂級財務風險控制大師、世界百強財團特別顧問、“股神”巴菲特團隊核心智囊詹姆斯? 柯曼教授 2006 年全球巡講中國廣州站和“首屆粵港財務管理專家與實戰精英高峰論壇”等頂級活動,與國際名校—也是學會的會長單位暨南大學會計系創辦了“南方財務總監 CFO 互動大講壇”,定期組團去美國哈佛投資基金圓桌委員會訪問和加拿大、英國等發達國際進行交流。在我們的積極努力下,獲得了強大的社會效益,受到了社會的普遍讚譽。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企業財務管理學會(英文譯名為:Guang dong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Finance縮寫:GACF)。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研究企業財務管理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與企業管理專業人員自願組成,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財務人員綜合素質,傳播國內外企業財務最新知識與信息,推動廣東企業財務管理的國際化發展,促進廣東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知道和監督管理,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州市黃埔大道西601號暨南大學真如苑B3棟3樓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企業財務管理知識和企業財務管理經驗的研討、交流和學習;
(二) 企業財經論壇和講座;
(三) 企業財務沙龍、研討會活動;
(四) 企業財務管理知識的諮詢、培訓;
(五) 國內外企業財務管理知識與信息傳播;
(六) 企業財務管理人才的交流;
(七) 內部企業財務專業雜誌的編輯;
(八) 其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從事企業財務管理研究和工作人員;
(五) 有財務管理機構的事、企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詳見附屬檔案一);
(三) 獲得本會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決議;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章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上後選人名單須經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批准);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出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指定工作會議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文書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人員聘任制度、內部懲戒規定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一般不超過理事的1/3)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式成決議,報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副會長(兼秘書長)擔任。本會的會長和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會長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批准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核,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4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