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38 號
《廣播影視節(展)及節目交流活動管理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七日
廣播影視節(展)及節目交流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廣播影視節(展)及節目交流活動,促進中外廣播影視交流,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舉辦國際性廣播影視節(展)、節目交流活動和設評獎的全國性廣播影視節(展),須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批准。
第三條 國家鼓勵國產電影片、電視劇(含影視卡通片)和其他廣播影視節目參加境內外廣播影視節(展)、節目交流活動。
在境內外廣播影視節(展)參賽及展播展映的國產電影片、電視劇(含影視卡通片),須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電視卡通片)發行許可證》;其他廣播電視節目,應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有關節目內容的要求。
第四條 在境內外舉辦國際性廣播影視節(展)、中外政府間廣播影視節(展)和設評獎的全國性廣播影視節(展),由廣電總局舉辦或與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地方政府等聯合舉辦。
全國性廣播影視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經廣電總局批准可以舉辦設評獎的全國性廣播影視節(展)。
第五條 地方性涉外電影節(展)由地方政府或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舉辦,須報廣電總局批准。擬展映的境外影片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初審後,須報廣電總局審查批准。
第六條 國際性廣播影視科研、學術交流活動可由全國性廣播影視社會團體、行業組織或廣播影視科研、教學、研究機構舉辦,須報廣電總局批准。擬展映的境外影片須報廣電總局審查批准。
第七條 在綜合性文化活動中舉辦境外電影展映活動的,舉辦單位須持文化行政部門對該綜合性文化活動的批准檔案報廣電總局審查批准。
第八條 國家鼓勵我國駐外使、領館舉辦非商業性的中國電影展映活動。駐外使、領館如代表中國選送影片參加在所在國舉辦的電影節,應商廣電總局同意。
第九條 赴境外舉辦中國廣播影視節(展),可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須符合國家外交和對我國港、澳、台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事先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條 申請舉辦國際性廣播影視節(展)、節目交流活動和設評獎的全國性廣播影視節(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廣電總局的整體布局和規劃要求;
(二)如設評獎,應符合國家有關文藝評獎的規定;
(三)成立舉辦活動的專門工作機構和制定切實可行的辦節(展)方案;
(四)舉辦綜合性國際電影節(展)和設評獎的全國性電影節(展)的,還應具備專業標準的放映設備、設施;
(五)節(展)活動符合國家有關外交方針、政策。
第十一條 申請舉辦國際性廣播影視節(展)、節目交流活動和設評獎的全國性電影節(展),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及舉辦方案,舉辦方案應包括節(展)名稱、活動內容、性質、規模、時間、地點以及活動組織機構等內容;
(二)如設評獎項目,還應提供擬設獎項名稱、數額、參評條件和評選辦法;
(三)在境內舉辦的,須提交擬邀請的境外機構、主要人員及擬參展的境外廣播影視節目情況;赴境外舉辦的,須提交與境外合作方簽署的合作檔案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請函。
第十二條 廣播影視節(展)的舉辦單位、參展單位應遴選內容健康,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較高的影視片(劇)和其他廣播影視節目參加節(展)。
入境參賽的境外電影片,須報廣電總局審查批准。入境展映的境外影片,由廣電總局或其委託的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赴境外參展的電影片報廣電總局備案。
入境參賽、展播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須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赴境外參展的廣播電視節目,送展單位應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有關節目內容要求進行審查後,事先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擬入境參賽、展映的境外電影片,申請審查時應提交電影片簡介和錄像帶(或DVD光碟),並需有中文(或英文)字幕或其他形式的中、英文翻譯。
第十四條 赴境外參展的國產電影片由出品單位報廣電總局備案,合拍電影片由各方出品單位共同報送備案。備案應在節(展)舉辦20天前報送,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電影片公映許可證》複印件;
(二)擬參加電影節(展)的名稱、時間、地點;
(三)該電影節(展)主辦單位的邀請函及中文譯文;
(四)電影片出品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通信地址;
(五)如需廣電總局向海關出具電影片拷貝臨時出入關函,須在申請中提出並註明出入海關的名稱及時間。
第十五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要求,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或作出審查決定。
對入境參賽、展映的電影片和入境參賽、展播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需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內,但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參加國際性廣播電視節(展)、節目交流活動的廣播電視節目出入境,須按照海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獲準在境內參賽、展映的境外影片入出境,由節(展)等有關活動的舉辦單位持廣電總局批准檔案到海關辦理拷貝臨時入出境手續;赴境外參加電影節(展)並已備案的影片出入境,由參展單位持廣電總局相關檔案到海關辦理拷貝臨時出入境手續。
第十七條 舉辦單位應在廣播影視節(展)結束後30日內,將舉辦節(展)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 在境內舉辦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廣播影視節(展)、節目交流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舉辦、參加中外電影節、展管理規定》(廣發影字〔1998〕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