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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保稅區保盈大道國運大廈司法局
前言
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管東平律師介紹,近幾年來蘿崗區、開發區,發展迅猛,大大小小的企業不斷入住轄區,在吸引大量投資的同時,也帶動了蘿崗區的勞動就業。這兩大群體的迅速膨脹,勢必需要大量法律人才入駐,在人才匱乏的緊迫時刻,蘿崗區司法局、法援處適時對企業,勞動者進行大量普法教育。其中尤其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為法援事業投入了大量資金,促進了法援事業的發展。
法律援助處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制訂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 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志願者辦理各項法律援助事務。 3. 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業務研究及相關業務成果的推廣套用。 4. 負責法律援助隊伍的建設和教育培訓。 5. 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對外宣傳和交流。 6. 負責管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檔案資料。
法律援助處主任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上級工作指示和計畫、要求,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並組織部屬貫徹執行。 2. 加強處室人員政治思想工作,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服務意識,大局意識和團結、協作意識。 3. 根據局各項規章制度,結合處室實際,制訂科室管理規章,並帶頭嚴格遵守。 4. 嚴格管理遵守“四統一”原則,依法辦理法律援助審批事項並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全方位的指導和監督。 5. 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業務調研,加強理論學習,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 6. 密切聯繫民眾,虛心、廣泛聽取民眾意見,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7. 及時向上級部門和主管領導請示、匯報工作,負責協調理順各方面工作關係。 8. 成上級機關和領導臨時交辦任務。
法律援助處審裁工作人員職責
1. 負責局、處各項制度的落實和工作計畫的具體實施。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維護國家和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2. 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標準做好法律援助事項申請的受理、審裁和呈批工作。 3. 接待申請人來訪,耐心聽取申請人陳述,有重點的做好筆錄。 4. 對申請人提供的經濟狀況證明材料及案情材料作初步審查,發現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應當補充的材料,待規定材料齊備後,再受理申請,並指導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5. 對申請人填寫的《法律援助申請表》及所提交的材料逐項進行審查,對需要進一步查證核實的事項,要及時調查取證並做好調查筆錄。調查取證工作必須由兩個人進行。 初審意見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連同所有材料一併呈報主任審批。 6. 經審批同意給予法律援助的,於當日向申請人發出《法律援助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法律援助處辦理相關手續。 7. 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在主任審批後,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其申請覆核的期限和途徑,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8. 做好案件的登記、指派、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9. 複雜、疑難案件及時提請主任召開研討會,集體研究。起草信息和典型案例並及時報送。 10. 做好辦結案件的歸檔驗收工作。對材料不齊或不合格的卷宗,及時通知承辦律師補充修正;檔案驗收合格後,交給內勤保存。 11. 按照局規定的標準發放律師辦案補貼,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12. 負責與法律援助網路單位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溝通和聯絡工作。 13. 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並擬寫相關報告。 完成領導臨時交辦任務。
法律援助處內勤工作職責
1. 負責局、處各項制度的落實和工作計畫的具體實施 負責登記,統計,公章管理,檔案材料的管理,考勤,會議記錄,業務書籍管理,檔案管理等事務性工作;要求做到準確、及時、規範、清晰、有序。 2. 負責科室文印資料的列印和文印設備的保養維護 負責通過網路接受有關通知,並上傳有關材料。 3. 完成領導臨時交辦任務。
法律援助處學習制度
1. 為提高法律援助處人員的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法律援助處建立每周學習制度。 2. 政治理論學習根據局政工部門的統一安排進行;業務知識的學習原則上安排在每周三下午進行;學習方式可採用集體組織、個人自學、參加培訓、基層調研、業務研討等;具體安排由主任視工作實際情況確定。 3. 集中學習的,由內勤做好會議記錄;全體人員應準時參加,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
法律援助處公章管理規定
1. 法律援助處公章使用實行登記審批制度,建立公章使用登記本,每次用章必需由申請人填寫登記表並經主任審批後方可加蓋。 2. 法律援助處公章由內勤負責保管。
法律援助處檔案驗收管理辦法
1. 檔案驗收的標準為廣東省司法廳和廣東省檔案局關於《廣東省法律援助事項結案檔案材料歸檔辦法》(粵司[2004]127號文)。 2. 法律援助處審裁員在指派案件時應將歸檔注意事項一次性告知承辦律師。 3. 法律援助案件結案後10日內,承辦律師應將卷宗歸檔,交法律援助處驗收。 4. 法律援助處審裁員負責驗收檔案。 5. 檔案驗收合格後,交法律援助處內勤保存。 6. 歸檔卷宗可以借閱,但是,必須在內勤處辦理登記手續。 7. 法律援助處內勤應將檔案登記、歸類、編號做到清晰、有序、便於查找。
蘿崗區司法局法律援助助限時辦結制度
第一條 為使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改進公務員的服務作風,根據《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和《廣州市行政機構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範試行規定》,為申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參照廣州市法律援助處《首問首辦責任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限時辦結制,是指申請人到廣州市蘿崗區法律援助中心辦理法律援助申請的相關事項,在符合有關規定及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經辦部門或經辦人應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其申請事項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廣州市蘿崗區法律援助中心。 第四條 法援工作人員辦理各項工作事項,應該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結。 第五條 本單位受理當事人來信諮詢,應該在收到來信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視案件的具體情況將法律諮詢意見反饋給當事人。情況複雜的,經分管領導批准,可在10個工作日內延長。 第六條 值班律師對申請人的法律諮詢,應予以解答,並做好相關的記錄。屬於職責範圍之外的事項,按“首問首辦”負責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工作人員在接待申請人時,應耐心聽取申請人的案情和相關情況的陳述,有重點地做好記錄。 對申請人提供的經濟狀況證明材料及案情材料作初步審查,發現材料不全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儘快補齊材料。具體按本單位的“首問首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辦理。 第八條 經辦人應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實施細則》對申請人依法進行嚴格慎審的審查,應在收齊申請人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審裁完結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如屬於重大、疑難或複雜案件或須調查取證的,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可擇時預約辦理)。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發給《法律援助通知書》並通知受援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本中心辦理法律援助相關手續;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做好解釋工作並告知其相關的權利。 第九條 對已獲準法律援助的案件,經辦人應根據《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辦法》的有關規定,在2個工作日內給受援人指派承辦律師。 第十條 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本中心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律師所或承辦律師名單回復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案件專管員指導承辦律師做好案件的承辦工作,協助承辦律師領取辦案補貼。卷宗經驗收合格的,財務人員應立即向承辦律師支付辦案補貼。不能立即支付的,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對第十一條的事項遇有特殊情況的,不能按辦結時間內辦結的,應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適當延長辦結時限,同時應將延長辦結的時限的原因、情況說明等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法援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依照《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和《廣州市行政機構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範試行規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蘿崗區司法局法律援助首問首辦責任制度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省委、省政府解決民眾打官司難的問題,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務水平,更好地落實《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範試行規定》,參照廣州市法律援助處《首問售辦責任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責任制度。 第二條 本責任制適用於廣州市蘿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首問首辦責任人是指申請人或辦事人到本中心諮詢、申請法律援助、辦事時,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申請人或辦事人提出的服務事項,屬於職責範圍的,凡是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首問首辦責任人應當在限時辦結制度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結;手續不全或者未能及時辦結的,需要補充材料,以及如何辦理等有關具體事項,首問首辦責任人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辦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自己的姓名、聯繫電話,方便下次來聯絡;對於不符合規定的事項,應當主動說明理由並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條 申請人或辦事人提出的服務事項,屬於本單位其他經辦人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應主動負責聯繫。必要時,應請辦事人留下聯繫電話並及時告知有關經辦人,同時將經辦人的姓名、聯繫電話告知申請人或辦事人。 第六條申請人或辦事人提出的服務事項,屬於本系統其他單位職責範圍的,首問首辦責任人應主動告知受理單位和聯繫電話,必要時也可為其聯繫有關經辦人。 第七條 申請人或辦事人提出的服務事項,不屬於本系統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應當予以說明並作出適當的指引。 第八條 首問首辦責任人應當文明禮貌、主動熱情,使用文明用語,要充分體現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和樂於助人的精神風貌。 第九條 全體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業務和工作流程,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了解各部門的崗位職責,;強化職業道德意識,樹立服務為民的思想;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水平,不斷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條 違反本責任制規定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平時和年終考核的依據。
蘿崗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以優質高效服務於民眾,杜絕相互推諉,為民眾排憂解難。根據《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和《廣州市行政機構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範試行規定》,參照廣州市法律援助處《首問售辦責任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人,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時,接待人員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一次性告知申請的相關事項。 第三條 經辦人員對前來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負有一次性告知的義務。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補充證據材料的,應告知其到相關的部門提取,並告知申請人注意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 第四條 經辦人員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時,可採用口頭告知形式。如申請人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的,經辦人應填寫《一次性告知書》(附後)予以說明。《一次性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由法援機構備案。 第五條 經辦人員應認真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對沒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當事人往返多次辦事的責任人,按《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和《廣州市行政機構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範試行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