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荔灣區委辦公室 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荔辦〔2009〕17號),設立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區國資監管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區財政局承擔的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荔灣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區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等管理;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根據有關規定,代表荔灣區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負責董事會、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參與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等工作。

(七)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

(八)根據荔灣區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國資監管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合署,掛監察室牌子)

綜合協調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擬訂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公費醫療、政務公開、消防安全、財務、文秘、會務、督辦、保密、機要、檔案、信訪、議案提案辦理、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務、紀檢、宣傳、監察、審計、維穩、綜治、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因公出訪、因私出國(境)的審核報批工作。

(二)企業管理科

對所監管企業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相關工作進行管理協調;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考察、任免或任免建議工作,考察建議董事、監事及國有股權代表人選,提出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和激勵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及產權轉讓收益;組織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所監管企業專項財務審計工作;配合查處損害、侵犯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運行情況分析和預測工作;指導解決所監管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資產管理科

按規定對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對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核;負責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國有產權交易;負責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國資監管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黨委書記1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區國資監管局依法對區人民政府授權管理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區國資監管局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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