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體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二)民眾體育處。 (三)競技體育處。 (四)體育產業處。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體育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體育競賽表演市場和健身氣功監督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對全市民眾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產業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體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體育改革。
(二)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指導、組織開展全市民眾性體育工作,推進多元化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健身氣功的組織和管理。
(三)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和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工作,指導業餘訓練工作。
(四)審核本市承辦的國際、全國和全省體育比賽並提出建議,負責本市舉辦的重大單項體育競賽和市以上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協調及統籌安排。
(五)培育和管理體育市場,發展體育產業,監督管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和體育競賽表演活動,指導市屬體育場館規劃建設、維修改造及開發工作。
(六)統籌安排全市體育經費,指導全市體育彩票銷售,對體育彩票公益金進行監督管理。
(七)負責體育隊伍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指導體育宣傳工作。
(八)指導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負責體育人才培訓與交流。
(九)負責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秘、督辦、機要、信息、保密、檔案、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會務、信訪、編志、提案議案辦理、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擬訂機關內部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民眾體育處
擬訂和實施全市民眾體育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和城市體育先進社區創建工作,指導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對體育社團進行資格審核和管理;擬訂社區體育設施設定標準,監督指導社區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指導、協調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技術等級的審批;指導和監督開展健身氣功活動,審批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組織指導國民體質監測。
(三)競技體育處。
擬訂和實施全市運動項目發展規劃,統籌運動項目設定和布局;指導全市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管理工作,負責競技人才的選材、訓練、競賽、輸送、跟蹤、安置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本市運動隊備戰和參加省級以上比賽,核准運動員參賽資格、運動成績和市體育項目最高紀錄;負責裁判員技術等級的審批與註冊、運動員技術等級的審核審批工作,組織教練員業務培訓;負責重大體育競賽的組織協調,指導和協調全市業餘訓練、競技體育科研與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工作。
(四)體育產業處。
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體育市場管理辦法和體育經營活動行業標準及服務規範,監督管理本市體育市場,實施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和競賽表演活動許可;負責市級體育彩票銷售管理,指導、協調體育系統經營活動;負責全市體育及相關產業統計工作。
(五)計畫財務處。
擬訂市級體育經費預算和基建投資計畫;參與統籌本市體育場館規劃建設和維修改造;負責對市級體育彩票公益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計畫、財務、審計、政府採購、非訴訟法律事務、體育事業綜合統計、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六)組織人事處(掛保衛處牌子)。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幹部任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生活福利、公費醫療、計畫生育、安全保衛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組織建設、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統戰、僑務、維穩、出國(境)人員政審與報批、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審核、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
(七)法規宣傳處。
負責體育系統依法治理、政策和宣傳工作;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核本局行政規範性檔案,負責普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法律訴訟等事務;擬訂體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體育調研工作;負責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黨委中心組學習、輿論引導和協調新聞媒體等工作。
(八)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52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體育局承擔廣州市體育總會日常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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